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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根據省、市政府關于做好2009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有關精神,按照“提高籌資水平、完善制度建設、增強保障能力”的總體要求,在《*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的通知》(吳政發〔2007〕31號)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為進一步做好2009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現“保參合率、擴受益面、控制總量、略有結余”的工作目標,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加大宣傳動員力度
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性質、目的和發展方向,充分認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艱巨性、持久性,切實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加強領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成員單位要積極履行職能,加強溝通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標語、宣傳單、宣傳欄等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全面、深入、廣泛、細致地宣傳新農合的好處和政策,重點做好外出務工農民的聯絡宣傳工作,確保外出務工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利用幾年來得到實惠的農民群眾現身說法去感化那些心存疑慮的群眾,使農民真正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增強互助共濟意識,形成農民自覺、自愿、積極主動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氛圍。
二、提高籌資額度,進一步探索科學籌資機制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年人均籌資額度由20*年的114元提高到180元,其中:參合農民個人出資65元,各級財政補助115元(其中中央財政4元,省財政24元,市財政43.5元,區財政和鄉鎮財政分別為21.75元)。
(二)繼續推行“鄉鎮小額報銷、縣區大病統籌、困難群眾補助”三條醫療保障線,合理分配資金使用比例和額度,籌資標準提高到180元后,按鄉鎮小額報銷45元、縣區大病統籌128元,困難群眾大病補助7元安排。
(三)農村五保戶、低保家庭、特困殘疾人和低收入農戶等困難群眾,其參加合作醫療個人出資部分由區、鄉鎮兩級財政全部承擔。鼓勵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資,支持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充實合作醫療基金盤子,提高抗風險能力。
三、完善報銷政策,進一步提高大病補償水平
(一)參合對象。參加合作醫療對象為戶籍在我區范圍內的農業人口和失地農民,以戶為單位參合。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再參加合作醫療。各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達到90%以上。
(二)合作醫療門診報銷。參合人員在區內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的門診可報銷醫藥費用報銷30%,中藥飲片報銷35%。
(三)合作醫療大病統籌報銷。參合人員因病發生的住院醫藥費用全年累計最高報銷封頂額為4萬元。具體報銷標準為:
1.在定點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的一次性住院可報銷醫藥費用500元為起報點,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部分,報銷50%;5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報銷55%,2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60%;500元以下部分按30%報銷,納入門診結算。
2.在本市除鄉鎮衛生院以外的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可報銷醫藥費用全年累計1800元為起報點,18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報銷50%;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報銷55%;5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60%;實際報銷金額按80%支付。
3.在市外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可報銷醫藥費用全年累計2500元為起報點,25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報銷50%;3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報銷55%;5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60%;實際報銷金額按60%支付。
(四)單病種管理。繼續確定單純性闌尾炎為定額報銷的病種,凡在當年度內因單純性闌尾炎手術治療而住院發生的醫藥費用,一次性給予報銷800元。
(五)特殊病種管理。繼續將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尿毒癥透析治療、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結核病、精神類疾病等5個病種納入特殊病種管理,發生的門診可報銷醫藥費用按住院標準報銷,享受對象為低保人員,在困難群眾大病補助中列支。
四、強化考核監管,進一步確保新農合基金安全
(一)完善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進一步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繼續實行大病基金限額使用、門診均次費用限額和分鄉鎮包干使用等制度,健全定點醫療機構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墊付制和預留管理,根據醫藥費用控制、服務質量以及合作醫療制度執行情況等考核結果確定其定點資格及撥付預留款。進一步探索新農合醫師制度,對違反新農合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新農合醫師,要暫停或取消其新農合醫師資格。
(二)加強合作醫療費用支出的數據統計和監控。充分發揮區、鄉鎮、村三級新農合信息化實時報銷管理網絡優勢,加強合作醫療費用支出的數據統計和分析,及時掌握各類醫療費用變化情況,提高監管能力。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年門診、住院均次費用增長幅度應低于本地區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增長幅度。目錄外的自費藥品費用占總醫藥費用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5%。實行平均住院醫藥費用通報和警示告誡制度,并定期公布聯網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情況。
(三)規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議價采購管理。繼續推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和統一配送工作,進一步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藥目錄,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中標醫藥公司的監管和考核,規范藥品采購與使用管理,控制定點醫療機構藥品費用價格不合理增長,進一步減輕農民醫藥費用負擔。
(四)切實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衛生服務質量情況的檢查與監督,杜絕違規、違紀、違法情況的發生,確保基金使用安全。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公示制度,每季將參加農民人數、住院人數、報銷金額數等在鄉鎮和行政村政務公開欄中公布,使農民享有知情、參與和監督的權力。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定期審計制度,列入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每年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