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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適應我縣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新形勢,進一步規范幼兒園辦園行為,努力提高辦園質量,不斷提升幼兒教育發展的整體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號)和教育部頒布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省政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行動計劃》、《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發展全面提升學前教育質量的意見》(浙政發〔20*〕81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嘉政發[20*]74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完善體制
1、發展目標。幼兒教育事業發展推行多元化辦園模式,逐步形成以政府辦園為骨干和示范,以集體辦園為主體,民辦幼兒園為補充的發展格局。
(1)學前三年入園目標。到2011年,全縣5-6周歲入園率達到100%,4-5周歲入園率達到98%以上,3-4周歲入園率達到95%以上。
(2)幼兒園建設目標。到2011年底沒有公辦中心幼兒園的鄉鎮完成建制公辦中心幼兒園任務。
(3)師資隊伍建設目標。到2011年,全縣幼兒園園長普遍輪訓一遍,啟動名園長、骨干教師建設工程;幼兒專任教師學歷合格率達到95%以上,幼兒教師持證上崗率達到90%以上。
2、管理體制。強化政府責任,進一步完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和發展機制。幼兒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合作的管理體制,與堅持政府履職、多元辦園、成本分擔的學前教育發展和運行機制。
(1)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幼兒教育工作,統籌制定幼兒教育發展政策和規劃并組織實施。將幼兒教育納入基礎教育發展的總體規劃,建立幼兒教育協調機制,協調有關行政部門做好幼兒教育的統籌、指導和布局調整工作。
(2)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幼兒園布點規劃,負責辦好公辦中心幼兒園,支持、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規劃建設中心村幼兒園,負責轄區內幼兒園的布局調整,負責幼兒園周邊環境和維護幼兒園治安、安全;負責幼兒入園、幼兒園與幼兒教師的日常管理。
(3)縣教育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幼兒教育的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行政規章制度和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在編公辦教師的管理;負責公辦幼兒園園長的聘任,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制度;負責骨干教師及中心幼兒園園長的培訓,對幼兒園進行業務指導,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負責幼兒園的審批注冊;對各類幼兒園實行分類管理,并進行業務指導。
(4)縣幼兒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幼兒教育工作。
二、科學布局,依法辦園
3、幼兒園的設置。幼兒園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禁止在幼兒園周邊規定范圍內設置影響幼兒身心健康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在城區舉辦幼兒園,必須根據縣城建規劃和縣幼兒教育發展規劃科學布局;在農村舉辦幼兒園,必須依照所在鄉鎮的布局規劃設置。
4、幼兒園的布局。每個鄉鎮要有1所公辦中心幼兒園,并按事業法人登記,承擔本轄區幼兒教育管理和業務指導的職能;鼓勵公辦中心幼兒園在行政村舉辦分園或教學點,實行“六統一”(即經費統一管理、教師統一調配、教師工資統一發放、教師工作統一考核、教玩具統一配置、辦學質量統一評估)運行模式。按規劃建設中心村幼兒園,中心村幼兒園以村集體舉辦為主。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空余合格校舍,必須優先用于幼兒教育;規模達不到60人的幼兒教育點逐步撤并。在經濟發達、人口集聚的城鎮,鼓勵社會力量按規劃舉辦上檔次、上規模的民辦幼兒園,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幼兒教育的不同需求。
5、落實幼兒園辦學審批制度。縣教育局依法開展幼兒園辦學審批。堅持“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的監督管理,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規范舉辦者的辦學行為,促進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的提高。凡不符合規定條件、未經審批擅自舉辦的,依法予以取締。
6、實行幼兒園年檢制度。縣教育局每年對幼兒園開辦情況進行年檢。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理。
三、增加投入,加快建設
7、加大幼兒教育投入。政府財政性幼兒教育經費,要保障所屬公辦幼兒園正常運轉,保證中心幼兒園建設和師資培訓等業務活動正常進行。縣財政預算要在當年教育經費中安排不少于3%的經費用于發展幼兒教育事業,并逐年提高,主要用于幼兒園公辦教師工資的發放、補助各鎮中心幼兒園建設(回購)、用于非公辦幼兒園教師的補助、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等級幼兒園創建的專項獎勵等;鄉鎮財政預算安排發展幼兒教育的經費不少于財政經常性支出的2%,教育費附加留存部分的50%要作為幼兒教育經費,主要用于公辦中心幼兒園建設、以及鄉鎮及農村集體舉辦的幼兒園公辦教師福利和非公辦教師工資的補助。幼兒園要不斷加大投入,積極改善辦園條件,按照辦園標準定期更新教玩具、圖書及教育教學設施。
8、加快幼兒園建設。沒有公辦中心幼兒園的鄉鎮要加快建設步伐,確保2011年底以前完成新建或回購中心幼兒園(或嘗試產權和管理權分離模式)任務,各鎮中心幼兒園建設(或回購)補助標準另行制定。村(居)民委員會要按照所在鄉鎮整體規劃,逐步加大投入,建設好中心村幼兒園。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采取多種形式按規劃舉辦幼兒園。城鎮新建居民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規劃建設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兒園,竣工驗收后,由開發商移交當地人民政府,用于發展幼兒教育事業;農村舊村改造或新村建設,必須按當地幼兒園布局規劃建設幼兒園。
9、落實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幫扶資金和幼兒教育專項獎勵經費。制定幼兒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最低標準,并在幼兒教育事業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農村公辦幼兒園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做到逐年增長。建立低保家庭子女入園教育資助券制度,資助金額不低于省三級公辦幼兒園保育費的50%,并統一納入中小學教育資助券專項資金管理。設立幼兒教育專項獎勵經費。縣財政每年安排幼兒教育專項獎勵經費60萬元,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用于支持優秀民辦幼兒園發展,獎勵達標鎮中心幼兒園以及新創建的省一級、省二級幼兒園,幼兒園教師的培訓和幼兒園教科研專項經費。
四、優化結構,保障待遇
10、配備足額教師。按照有關規定,縣城幼兒園師幼比例為1:12-16,農村幼兒園師幼比例為1∶15-20。
11、落實公辦幼兒園編制和人員。根據公辦幼兒園的辦學規模和定編標準,合理確定幼兒園教師編制,確保公辦幼兒園教師逐年配備到位。目前一時難以配齊的,可優先配備公辦幼兒園骨干教師和管理干部,其余人員可通過招聘合同制教職工予以解決。公辦幼兒園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
12、逐步提高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比照小學公辦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公辦幼兒園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非在編教師逐步參照國家規定的職稱標準支付工資;民辦幼兒園教師的協議工資由幼兒園自主確定,原則上應不低于浙江省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幼兒園其他教職工工資不低于浙江省最低工資標準。各類幼兒園應按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政策,依法為教職工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其中為具有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教師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中幼兒園承擔部分,縣財政給予不少于二分之一的補助。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評獎和評優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待遇。
五、加強管理,提高質量
13、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幼兒園教師和園長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和教師均實行聘任制,教師一年一聘,園長三年一聘。
14、努力提高教師素質。幼兒教師屬于專業技術人員,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幼兒教師納入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加強園長的培訓和教師的培養,逐步提高幼兒教師的政治業務素質。
15、全面提高保教質量。幼兒園要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兒童觀,堅持保育、教育并重,關注個別差異,尊重和愛護兒童,不得歧視、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幼兒園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安排教育教學活動,使用省定教學用書目錄中規定的教學用書,不得使用小學教材,不得舉辦各種違背幼兒教育規律的實驗班、興趣班、特長班。不得對幼兒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和測驗,不留家庭作業,嚴格控制班額和分班年齡,大班畢業年齡要與小學入學年齡銜接一致。幼兒園應與家庭、社區密切合作,綜合利用各種教育資源,為兒童提供健康、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
16、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公辦幼兒園應按物價部門規定的項目和等級標準收費,民辦幼兒園根據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禁止亂收費。加強幼兒園經費管理,幼兒園收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實行經費獨立核算。任何單位不得把幼兒園作為創收部門,不得向幼兒園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有關部門要加強幼兒園經費的監督工作,努力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17、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幼兒園應強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衛生保健、衛生防疫、安全管理、安全應急預案等各項安全保障制度。教育、*、司法、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監、城管執法等部門應依法履行幼兒園周邊治理和幼兒園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切實維護幼兒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