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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掀起我市“文化名市”建設新高潮,促進我市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根據《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浙江省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綱要(20*~2012年)》和《*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若干政策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
1.把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城市規劃建設要重視提高文化品位,保證公共文化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對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館(場)和各類紀念館等公益性基本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項目,要確保資金投入,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符合國家劃撥目錄的,按行政劃撥方式供地,減免有關規費。
對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或改變其功能、用途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藝術院、文化館(站)、電影院、體育場(館)、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等文化體育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經批準拆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按照規劃要求擇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必要時要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人士意見后施行。
2.加強社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把社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確保新建、擴建小區配套建設高質量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落實中央“關于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1%,用于社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
(二)完善公共文化的財政投入機制
3.加大公共財政對文化事業的投入力度,財政投入不低于市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制定市級文化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建立穩定的投入增長機制。
4.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市級財政要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費,重點用于資源挖掘整理和搶救保護、開展成果編纂和宣傳展示、健全各級名錄、加強保護工作專業隊伍和傳承人隊伍建設、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5.對政府興辦的公益性文化單位,包括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紀念館、藝術院、革命歷史陳列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各級財政要確保人員經費和業務活動經費,確保常年免費對外開放,同時要逐年增加圖書館購書和博物館文物征集的經費。
(三)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6.支持、引導和規范非公有資本投資文化事業非營利性領域。社會力量興辦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和公共體育設施等項目,可享受行政劃撥用地政策,并在稅收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對民營文化企業從事公益性文化活動給予資助。通過政策扶持、引導,鼓勵農民自辦文化。按照普遍服務的原則,運用市場準入、資格認定、價格調節、財稅優惠等政策,引導各類市場主體開發農村文化市場。
7.鼓勵社會力量捐贈文化事業。對企業發生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捐贈者給予一定的社會榮譽。對協助捐贈的中介機構或中介人,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二、扶持文化產業發展
(一)加強對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劃引導
8.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結合我市產業結構特點和文化產業的發展現狀,加快制定出臺文化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統計制度及評價指標體系,及時準確地跟蹤監測和分析研究全市文化產業發展狀況。
9.大力培育文化產業。根據文化產業基礎,規劃建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和文化產業街區,整合優化現有文化資源,使之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孵化器,大力推動文化旅游業、文化娛樂業、文化傳播服務業、文體用品制造業和文化藝術品經營業等文化產業的發展。加強文化產業公共技術、服務、信息平臺建設,打造并完善文化產業鏈。同時,加大文化產業招商力度,適時推出符合文化產業發展政策的招商項目。
10.加強文化產業用地保障。在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明確保障文化產業發展用地的措施;在制定年度用地計劃時,要根據本地文化產業發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產業用地比例;積極支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現代文化服務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二)完善落實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稅費政策
11.加強對文化產業發展的資金支持。文化發展資金在確保公共文化事業建設的同時,應加大對文化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市級其它各類發展資金要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12.鼓勵文化企業加大技術開發投入。對國家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符合相關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后,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3.創意文化產業基地、困難文化企業,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酌情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新辦之日起1~3年內,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14.文化事業單位企業化改制后繼續以文化產業為主業的,原有國家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可按規定保留劃撥方式,原國有直管公房可作為國有資本投入。鼓勵個人、企業、社會團體以多種形式參與興辦國家政策許可的各種文化、體育經營企業,在規劃建設、土地征用、稅費減免、從業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國辦文化單位一視同仁。
15.鼓勵國內外著名文化創意、制作、經紀、營銷機構,利用其人才、技術、資金和營銷渠道,與我市有條件的文化企業合作,開展文化創意活動,生產制作科技含量高、資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產品和服務,開展國際營銷。要積極組織本地文化企業參加國內外各類展覽展示活動,對參展企業的攤位費等費用實行適當補助。
16.規范和健全對文化服務類企業行政收費。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對服務企業行政性收費進行清理,根據不同情況實施緩交、暫停、免收、取消等措施,監察、財政、物價等部門對各部門行政性收費清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切實抓好落實。對按規定收取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于文化事業建設。
(三)健全文化產業的市場準入機制
17.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對一般性文化企業降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另有規定外,一律降低到3萬元。注冊資本3萬元以上的,首次出資額不低于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分期到位。允許境內自然人或境內企業以其在本省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向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改制、重組的文化方面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降低企業改制、重組成本,促進資本自由流轉。
18.放寬企業冠名條件。轄區內實繳注冊資本3萬元以上的三產文化企業和實繳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一產、二產類文化企業,可以申報冠*市名。鼓勵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出版社、文藝場館、體育俱樂部、旅行社申請冠省名。
19.擴大非貨幣出資方式。允許投資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比例放寬至70%。
20.拓展文化企業融資渠道。完善中小文化企業擔保機制,通過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等擔保機構為我市中小文化企業融資提供擔保,鼓勵本市金融機構開展文化企業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允許企業按照《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和《浙江省股權質押貸款指導意見》的規定,向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獲得貸款,以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大力推進文化創意產業風險投資,鼓勵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和各種民營資本投資、注資文化創意企業。
(四)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21.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認真貫徹實施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假冒和冒充專利行為。加強文化創意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引導企業與職工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指導企業圍繞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跟蹤競爭對手專利動態,做好預案,積極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2.加大對文化創意產業自主創新成果進行專利申請的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勵文化企業文化產品申請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和浙江省著名商標。對取得發明專利的文化產品、首次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和新獲得浙江省著名商標、知名商號、老字號的企業,參照當年度相關經濟扶持政策執行。
三、推進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一)完善文化人才扶持獎勵機制
23.落實文化人才專項經費。每年根據實際需要從文化發展資金和人才專項資金中安排落實一定的文化人才扶持經費,用于文化人才引進、課題調研、業務培訓、學術交流、專著出版、作品展出(演)等提供經費資助。建立人才聯系、宣傳工作機制,大力宣傳文化領域領軍人物、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及其成果。
24.加大對“金鳳凰獎”和“菊花獎”的獎勵力度,對在文學藝術、人文社科、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文化工作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做好文化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
25.落實人才引進政策,對優秀和特殊文化人才,在戶籍、住房、職務聘任、家屬隨遷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對引進的高層次文化人才,根據《關于*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獎勵補助經費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26.堅持黨管人才和德才兼備、群眾公認的原則,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要求,健全以業績為依據,由品德、知識、能力等要素構成的人才評價、選拔和激勵保障機制,營造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環境。根據發展要求,逐步規范文化領域各行業的職業分類,穩步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利用文化產業與相關產業的聯動發展和資本擴張,進一步拓寬文化人才選拔范圍和選拔渠道。
27.做好人才培訓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人才工作的戰略部署,開展“五個一批”優秀人才培養工程,建立健全在職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創新培訓內容,完善培訓機制,整合培訓資源,針對不同領域和不同崗位人員的具體情況,分期分批進行專業培訓。
28.本意見所涉及財政支出的,按歸口部門資金支出渠道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