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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3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6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嘉政發〔20*〕48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明確就業再就業工作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統籌做好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與新生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統籌做好城鎮勞動力就業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統籌擴大就業規模與優化就業結構、提高就業質量,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城鄉一體化的促進就業、統籌城鄉就業長效機制,逐步實現城鄉就業比較充分和公平的目標。
(二)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鞏固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認真做好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城鎮新增勞動力,特別是大中專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特別是被征地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工作;加快就業管理服務體系建設,高度重視人力資源開發,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逐步加強失業調控,將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聯動機制。
(三)20*年至20*年,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是:每年新增城鎮就業6500人;幫助城鎮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3000人,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500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6600人;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2000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8000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
二、堅持就業優先戰略,努力增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規模
(四)加快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
(五)全面落實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服務業。鼓勵和支持具有較大優勢、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發展,增加就業容量。
(六)穩步推進農村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產業化,提高農村就地就近吸納勞動力的能力。
(七)積極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全面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各類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辦經濟實體。發展勞務派遣就業,增強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進一步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全方位幫助和服務。
(八)進一步推進“走出去”就業戰略,大力開展跨地區勞務協作,積極穩妥地組織境外勞務輸出。
三、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九)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繼續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再就業優惠證》分A、B兩種。
申領《再就業優惠證A》的人員為:
1、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
4、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持有《再就業優惠證A》的對象享受本文件規定的扶持政策,其中稅收扶持政策按國發〔20*〕36號文件規定執行。
申領《再就業優惠證B》的人員為:
1、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
2、城鎮集體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3、處于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被征地農民;
4、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中的“4*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人員,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為20*年底)。
持有《再就業優惠證B》的對象享受除稅收扶持政策外的其他各項扶持政策。
(十)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A》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B》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在辦理反擔保手續的基礎上申請一次性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貸款額度根據人數,最多不超過8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請的,貸款銀行可以按規定展期1次。對上述兩類人員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的服務業項目(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上述經營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
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制度,探索創建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良性互動機制。對符合條件且戶籍所在地為信用社區,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因從事創業活動需要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經社區、街道進行資信評估,勞動保障部門核實,財政部門確認后可以免除反擔保手續。
(十一)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A》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上述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十二)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夫妻雙方均失業的人員、單親家庭失業1年以上的a人員、殘疾失業人員)實施再就業援助,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年、20*年、20*年招聘在政府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的工資性補貼(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和社保補貼仍按此政策延長至20*年底。
2、對各類企業新增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3、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人員和享受城鎮低保人員(原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為20*年底)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委托勞動保障事務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憑《再就業優惠證》、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填報《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審批表》,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給予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此類人員補貼期滿,距退休年齡不足2年(含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在補貼期間,被用人單位錄用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或辦理了退休手續的,社會保險補貼即行終止。
4、各鎮鄉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對就業困難人員開展再就業援助、大力開發適應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大力開展以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為突破口,以送政策、送崗位、送技能、送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四送一落實”再就業援助活動。要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扶持社區靈活就業組織,開發各類服務業和物業管理崗位,挖掘保潔、保綠、保安、家政服務、車輛看管等社區公益性崗位,并探索創建“充分就業社區”的長效機制。
(十三)切實抓好《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和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偽造《再就業優惠證》和簽訂虛假合同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勞動保障、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依法監管,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信息交換。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
《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每年3月為各鎮鄉街道年檢時間。對20*年底前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正在享受優惠政策但未滿3年的,在剩余期限內繼續享受政策扶持;已滿3年或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
四、統籌城鄉就業,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
(十四)進一步完善城鄉統籌就業政策。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進體制創新、制度創新,建立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突出問題,保護和調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積極性,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堅持本地人力資源開發和吸收外地優質勞動力并重,滿足經濟轉型、產業升級對勞動力的需要,優化就業結構。
(十五)繼續做好被征地農民轉移就業工作。進一步落實被征地農民建保障、促就業的安置政策。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求職愿望的未就業被征地農民,可申領《再就業優惠證B》,享受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發證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再就業政策,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六)認真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鼓勵他們到基層就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全日制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后6個月未能就業的,可申請失業登記,納入當地就業整體規劃。根據本人申請,可實行6個月左右見習培訓。見習期間,由見習基地給見習學員每月發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補貼,見習期結束,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勞動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按人均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見習基地補貼,所需經費從促進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見習基地由勞動保障部門在重點發展行業中選擇確定。應屆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繳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七)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根據就業再就業工作范圍擴大、任務加重及管理、監督、指導職能加強的實際情況,要切實加強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建設,進一步發揮就業管理服務作用。對政府部門舉辦的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落實必要的經費。
加強鎮鄉(街道)、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再就業和勞動保障的基礎作用。要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在20*年底前建立健全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所。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基礎管理。逐步建立起覆蓋村(社區)的專(兼)職勞動保障協管員隊伍。
健全勞動就業屬地管理體制,加強鎮鄉(街道)一級管理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職能。在鎮鄉(街道)建立城鄉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定期開展城鄉勞動力調查和職業供求狀況分析,準確把握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健全用人單位錄用備案制度,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十八)強化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人本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及有轉移就業愿望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等各項就業服務。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就業服務組織。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廣泛收集崗位信息,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進一步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為城鎮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和農村勞動力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成功介紹1人就業,即用人單位與求職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分別按照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被征地農民60元、其他人員30元的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九)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20*年底前,形成市、鎮鄉(街道)、村(社區)三級就業信息網絡,并與*聯接。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進一步完善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職業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和失業保險申報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二十)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嚴厲打擊違法亂紀行為。
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人員,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需要,在鎮鄉(街道)、開發區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整頓和規范企業用工秩序,禁止和糾正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建立健全建筑業和其它特殊行業的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完善各級政府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繼續打造“*無欠薪”城市品牌,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二十一)規范勞務派遣行為。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通過規范、鼓勵和引導,發展勞動保障事務、勞務派遣和就業基地等組織,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勞動關系、勞動工資、勞資糾紛處理、社會保險繳納等幫助和服務。以靈活形式實現人員再就業,可委托經勞動保障部門許可、有資質的勞動保障事務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勞動保障事務。
五、強化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能力
(二十二)加強培訓網絡和基地建設,充分利用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繼續發揮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培訓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在職業培訓中的作用,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加強定點培訓機構的指導服務和檢查評估,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
(二十三)落實職業培訓扶持政策,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資質的各類培訓機構對城鎮失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按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浙江省職業技能培訓結業證》的受訓人數每人最高不超過400元的標準,給予技能培訓補貼。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城鎮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和農村勞動力進行就業須知、維權事項、安全生產常識等引導性培訓,按每人50元給予補貼。
把職業培訓與陽光工程結合起來,將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納入本地職業培訓計劃,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發展訂單式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經陽光工程認定資質的各類培訓機構對農村勞動力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凡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150元/人。
把職業培訓與勞動者創業結合起來,積極推行創業培訓,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失業人員開展創業培訓,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對參加創業培訓按每人1500元標準給予培訓補貼,成功開業并經營6個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標準作為后續服務的補貼。
把職業培訓與勞務基地建設結合起來,輸入地與輸出地共同做好轉移就業勞動力的職業培訓,積極探索職業教育輸出地與輸入地合作辦學新模式。
把職業培訓與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結合起來,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服務工作,加大技能培訓在職業培訓中的比重。逐步設立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有選擇地進行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考核試點工作,逐步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城鎮下崗失業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最高不超過150元的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
六、開展失業調控,有效控制失業
(二十四)逐步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完善失業登記制度,以準確了解和掌握社會失業狀況。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對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企業和行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行業和地區,要及時采取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失業調控,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二十五)規范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嚴格審核并監督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規范企業操作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通過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序,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二十六)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國有、城鎮集體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其他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50人的,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
七、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二十七)進一步加強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相互銜接、相互促進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加強就業與失業保險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銜接,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要結合其求職和參加培訓情況,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并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后的社會保障。
(二十八)建立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資源共享、信息交換制度。充分發揮鎮鄉(街道)、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及時收集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二十九)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的促進再就業功能。根據國家、省的部署,積極穩妥地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工作,在確保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費用支出的前提下,重點用于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補貼。
(三十)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完善社會保險費、地稅統一征繳辦法,逐步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和被征地農民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完善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政策,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
八、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十一)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繼續把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城鎮新增就業、城鄉統籌就業、就業培訓、就業資金投入、失業調控和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聯動機制等主要目標和任務,分解落實,納入政府和部門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
(三十二)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為適應新的形勢任務要求,市政府將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活動制度調整為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十三)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20*年至20*年市財政每年安排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1500萬元,用于促進就業再就業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介紹補貼、技能培訓補貼、被征地農民素質教育培訓補貼、技能鑒定補貼、小額貸款擔保貼息、勞動力市場建設等支出。市財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勞動力市場、鎮鄉(街道)、村(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建設等經費,切實加強對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簡化撥付使用手續,完善支付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十四)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總工會、團市委、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聯合各方積極參與,以及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和幫助群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十五)新聞宣傳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就業形勢、再就業政策、就業先進典型等宣傳,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十六)上述有關政策自2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此前本市關于就業再就業政策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