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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推進我市公共衛生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加快建設“衛生強市”,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衛生服務需求,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構建和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1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0號)等有關文件和全省農村衛生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大農村衛生事業投入,優化衛生資源配置,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運行機制創新,提高農村公共衛生服務能力,保證人民群眾持續、公平地享有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全面提高農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
(二)工作目標。到20*年底,建立健全市、鎮鄉(街道)、村三級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市、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兩級對公共衛生工作的投入保障和責任考核機制,建立健全以市為主,市、鎮鄉(街道)、村分級負責的公共衛生管理機制,進一步推進農村疾病控制、婦幼保健、愛國衛生、衛生監督和基本醫療工作,較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衛生服務需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反應性明顯提高,衛生服務的績效水平明顯提高。到2010年,農村公共衛生狀況得到進一步改善,全市主要健康指標達到全省領先水平。
二、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
(三)強化農村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全面落實各項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肝炎、霍亂等影響群眾健康的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職業病。積極開展高血壓病、精神病、惡性腫瘤、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綜合防治工作。加強規劃免疫工作,兒童規劃免疫接種率保持在95%以上。鎮鄉、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能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和精神病人等重點人群提供預防保健服務。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制度,提高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應急能力。
(四)加強農村婦幼保健工作。加強婚前保健服務,積極引導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檢查。加強婦女生殖保健和婦女病防治,強化產前篩查,孕產婦、兒童系統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采取重點干預措施,有效降低出生缺陷,進一步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不斷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質。
(五)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結合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園林城市、衛生村鎮、文明村鎮和“十村示范、百村整治”等活動,加強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廁和除“四害”工作力度。積極推行農村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有效改善農村自然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大力推進農民健康促進行動,普及疾病預防和衛生保健知識,增強農民健康意識,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加大農村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加強衛生監督執法力量,公安、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等部門實行聯合執法。以食品等健康相關產品、職業衛生和醫療市場監督執法為重點,全面加強對食品、藥品、企業、學校、公共場所、醫療機構等的衛生監督管理,提高農村衛生安全保障水平。
(七)改進農村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一步調整和優化衛生資源的布局和配置,加大鎮鄉、街道衛生院改革力度,加強衛生支農工作,提高農村基本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鞏固“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成果,發揮中醫藥“簡、便、驗、廉”的優勢,大力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提高農村衛技人員防治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疾病的能力,為農民提供便捷、連續、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逐步將鎮鄉、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列入醫保定點管理,落實雙向轉診制度,實現“小病進社區、大病進醫院”,做到小病不出村鎮、大病得到及時救治。
(八)做好流動人口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加強綜治辦、公安、衛生、人口和計生、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和鎮鄉(街道)之間流動人口信息的交流。重點做好流動人口的預防接種、環境衛生、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外來務工人員職業健康體檢等工作,落實對艾滋病、肺結核、血吸蟲病等重點傳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農村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和服務網絡
(九)市政府建立農村公共衛生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督查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并將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情況納入有關部門和鎮鄉(街道)干部績效考核內容。建立和完善以市級醫療衛生機構為指導、鎮鄉、街道衛生院為樞紐、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公共衛生網絡。
(十)市衛生局負責研究制訂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確保各項目標任務落實;負責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建設,規范疾病控制、婦幼保健、基本醫療服務等工作;負責對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質量的評估;實行全行業管理,依法加強農村衛生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和其他危害公共衛生的違法行為,不斷提高農村公共衛生服務水平。
(十一)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強化對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落實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定期開展轄區內公共衛生工作的檢查與考核。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一位領導分管衛生工作,并在在職干部中確定一名公共衛生管理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鎮鄉(街道)聯村干部要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公共衛生工作。
(十二)行政村要做好本村公共衛生管理工作。村“兩委”負責組織實施本村的環境衛生、改水改廁、健康宣教、集體聚餐、食品藥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的巡查、信息報告和流動人口的衛生管理等工作。要確定一名專(兼)職公共衛生聯絡員,協助村領導做好日常工作。
(十三)市級醫療衛生機構是農村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業務指導中心,應依法履行公共衛生工作職責,承擔全市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醫療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疫情報告管理和應急處置以及對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
(十四)鎮鄉、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承擔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受市衛生局委托履行轄區內公共衛生管理和服務職能,向農民提供集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六位一體”的社區衛生服務。鎮鄉、街道衛生院的公共衛生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內設專門機構負責日常工作。鎮鄉、街道衛生院要與計劃生育服務站資源共享,在農村公共衛生工作中共同發揮積極作用。
(十五)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要接受鎮鄉、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管理和指導,不斷完善“六位一體”服務功能,實行區域內公共衛生信息收集、報告的責任包干制和老人、困難人群的隨訪制。承擔常見病的初級診治和雙向轉診、健康宣教,協助建立健康檔案、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保健、規劃免疫等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執法體系。按照“劃片設置,垂直管理”的要求,20*年前,完成*鎮衛生監督分所設置,全市形成以市衛生監督所為龍頭,梧桐街道、濮院鎮、崇福鎮、洲泉鎮、烏鎮鎮、*鎮衛生監督分所為支撐的城鄉相連、覆蓋全市的衛生監督網絡。
(十七)提高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素質。不斷加強農村衛技隊伍建設,強化學歷教育,積極開展醫學繼續教育,切實提高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的從業比例。加強在職醫務人員全科醫學知識教育和鄉村醫生全科醫學知識培訓。實施市級醫療單位與衛生院結對幫扶制度和市級醫療單位醫生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職稱前到農村服務的制度,積極開展衛生下鄉、巡回醫療等活動。
四、加強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
(十八)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服務。強化社區衛生服務功能,積極為農民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隨訪、社區巡診和連續、方便的基本醫療服務。完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并與進一步改進對農民的醫療衛生服務相結合,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水平。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二年一次的免費健康體檢,并逐步建立健康檔案。
(十九)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為農村兒童提供系統保健和預防接種;為農村婦女提供孕產保健和婦女病檢查;為農村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和60歲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隨訪服務,實行動態管理;為農村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區管理。
(二十)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安全保障。加強對農村學校、企業、醫療機構等的監管,加強對農村食品、飲用水衛生的監測和集體聚餐的指導與管理。進一步提高農村公共衛生信息報告及時率和衛生監督覆蓋率,努力避免因信息報告不及時、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損失。
五、大力推進農村公共衛生運行機制和服務模式改革
(二十一)堅持政府主導。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加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婦幼保健院和醫療機構的建設,落實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事業補助政策。每個鎮鄉(街道)集中力量辦好一所衛生院,按照規范化標準要求,加強衛生院的基礎設施和基本裝備建設。推進衛生院重點科室建設,合理確定衛生院的功能定位,積極創建特色專科衛生院。
(二十二)深化市級醫療機構和鎮鄉、街道衛生院運行機制改革。對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和衛生院,要引入競爭機制,擇優選聘院長,建立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擴大院長人事、分配、業務等經營自主權。改革分配制度,合理拉開分配檔次。改革用人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制。
(二十三)對不再列為政府舉辦的原鎮鄉衛生院和衛生院分院,可以改造為鎮鄉衛生院的分院或社區衛生服務站,主要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也可以實行合作經營、租賃制、委托經營、轉制等多種形式改革,以激活其運行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舉辦農村民營醫療機構,促進國有、民營醫療機構相互競爭、共同發展,滿足農民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二十四)強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基礎性功能。根據《*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新建改建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加強規范化建設,深化鎮村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提供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要給予必要的補助。
(二十五)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由鎮鄉、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為主承擔,鼓勵其他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競爭,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要切實轉變服務模式,深化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把鎮鄉、街道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建設成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建立社區醫生責任制,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分片包干、團隊合作、責任到人”的工作機制,使農村居民就近獲得醫療衛生服務。
(二十六)市衛生局要解放思想,轉變職能,按照《*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市政府的有關要求,制定、完善和落實農村衛生改革措施,確保農村公共衛生服務按照新的體制和機制運行。
六、完善農村公共衛生財政保障機制
(二十七)加大對農村公共衛生的投入。政府以購買和補貼公共服務的方式,重點加強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創新服務機制,充實服務內涵,提高服務質量,減輕農民負擔,使農民享有更好的衛生服務和衛生安全保障。建立健全農村公共衛生財政保障機制,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調整和規范政府對衛生事業的補助范圍和方式,市、鎮鄉(街道)兩級財政要逐年增加對衛生事業的投入。
(二十八)建立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和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全市按農村常住人口(流動人口按30%計入常住人口數)每人每年16元的標準設立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按參加新型合作醫療農民每人每年10元的標準設立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貼直接面向農民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支出(項目及基本內容見附件),提高現已開展工作的服務質量,增加符合農民需要的服務項目,減輕農民的服務費用負擔。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體檢。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社會監督。專項資金不沖抵中央和省政策規定對農村衛生事業的其他投入,不沖抵市、鎮鄉(街道)兩級財政已有的對農村衛生事業的其他投入。
(二十九)落實鎮鄉、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經濟政策。增加投入,切實幫助解決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改革、建設和發展中存在的困難。鎮鄉、街道衛生院承擔公共衛生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鎮鄉、街道衛生院醫療服務經費原則上通過醫療服務收入進行補償;鎮鄉、街道衛生院的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修繕、用于公共衛生服務的基本設備更新購置、人才培養等項目支出,由市、鎮鄉(街道)兩級財政預算安排。
七、切實加強對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領導
(三十)強化組織領導。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內在要求。各鎮鄉(街道)、各部門要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探索,定期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建立長效機制,確保取得成效。
(三十一)加強部門配合。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下的部門分工負責制。發改、衛生、財政、人事、勞動保障、農經、環保、宣傳、教育、人口計生、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監、民政等部門,要根據本部門在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中的職責,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三十二)強化督查指導。市政府每年對各鎮鄉(街道)公共衛生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建立公共衛生經費的績效評估機制,由市財政、衛生、審計等部門組成考核評估小組,對鎮鄉(街道)公共衛生服務質量、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審計,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使農民真正享受到公共衛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