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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政府衛生行政執法職能,實現衛生行政許可工作法制化管理,進一步規范衛生行政許可工作,建立職責明確、行為規范、時限縮短、運轉協調的衛生行政許可工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指導意見。
一、衛生行政許可是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標準、規范進行審查,準予其從事與衛生管理有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
ニ、衛生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衛生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三、衛生行政部門不得自行設定衛生行政許可項目,不得實施沒有法定依據的衛生行政許可。
四、衛生行政部門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五、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六、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行政許可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七、衛生行政許可工作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主審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等各項制度。
八、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其負責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工作進行評價,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許可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研究制定改進工作的措施。
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政事分開、綜合執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本級行政服務中心設置衛生局窗口,對衛生行政許可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具體承擔衛生局職權范圍內各項衛生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核、發證等相關工作。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獨立從事衛生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現場審查、資料審核、項目審批、資料建檔和送達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等工作。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十一、衛生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衛生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本級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十ニ、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十三、對申請人提出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
十四、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十五、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和現場衛生審查的,由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和現場衛生審查;對技術難度大的許可項目的現場審查,窗口可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參與。
十六、依法需要對衛生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驗、檢測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等相關事項的,由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要求,予以書面告知;檢驗、檢測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十七、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對衛生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衛生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十八、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衛生行政許可證件的,由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統一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衛生行政許可證件。
十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十、行政機關作出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由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