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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鄉(街道)工會直接面對基層、面對企業,是工會工作的橋頭堡。進一步加強鎮鄉(街道)工會建設,充分發揮其對基層工會的直接領導、指導、協調和服務作用,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地方工會的一項重要任務。現根據《工會法》、《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中國工會章程》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鄉鎮(街道)工會規范化建設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鎮鄉(街道)工會建設的總體要求和基本職責
1、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權益、指導幫助基層的總體要求,以理順組織體制、加強隊伍建設、規范按章理事、增強辦事實力、切實發揮作用為重點,充分發揮鎮鄉(街道)工會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組織職工、引導職工、服務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
2、鎮鄉(街道)工會應履行的職責:
(1)圍繞大局工作。在黨委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圍繞黨委的中心工作開展活動,團結和帶領廣大職工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
(2)指導幫助基層。負責本區域內企業、事業、機關、行為等基層單位的工會組建工作;深入開展建設職工之家和“雙愛雙評”活動;創新指導基層工會的途徑和機制,及時反映和解決基層工會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3)依法維護權益。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維權觀,建立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完善企業工會干部權益保障機制,保護基層工會干部的積極性。
(4)努力服務職工。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服務職工群眾工作機制,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經濟權益和精神文化需求得到實現,增進職工身心健康,保護好、調動好、發揮好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5)共建共享和諧。堅持職工的主體地位,切實履行社職能,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積極發揮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善于整合各種資源,協調內外關系,努力實現本區域的公平正義,推進區域共建共享和諧社會進程。
二、進一步完善鎮鄉(街道)工會組織體制
3、鎮鄉(街道)總工會、鎮鄉(街道)工會委員會和鎮鄉(街道)工會工作委員會(以下通稱“鎮鄉工會”)是縣(市、區)總工會下屬的按地域建立的一級工會組織,接受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雙重領導,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
鎮鄉(街道)總工會是一級地方工會組織,履行地方工會領導職責,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鎮鄉(街道)工會委員會具有地方工會和基層工會的雙重職能,應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鎮鄉(街道)工會工作委員會是縣(市、區)總工會根據工作需要派出的代表機關。鎮鄉工會領導轄區內的行業性、區域性工會組織。
4、符合條件的鎮鄉(街道)應成立總工會,做到機構、人員和經費到位,由工會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鎮鄉(街道)工會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是其所轄基層工會組織的領導機關;鎮鄉(街道)工會委員會,可按照聯合制、代表制的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會員代表組成,也可以由鎮鄉(街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鎮鄉(街道)總工會和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鎮鄉工會成立之時,應同時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5、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定,健全、完善鎮鄉工會組織體制:經濟發達、職工集中的建制鎮和街道,應加快建立鎮(街道)總工會;企業數和職工數已增多的鎮鄉(街道)工會工作委員會,應盡快向工會委員會或總工會過渡;以農業為主業、工商業欠發達的鄉,暫以建立工會工作委員會或工會委員會為宜。
6、鎮鄉工會應堅持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會員代表常任制、會務公開制度和集體領導制度,保障工會會員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工會重大問題實行民主決策。加強工會的民主化、群眾化和法制化建設。
7、選好配強工會制度。原則上,鎮鄉工會應設能專職主席(主任)。建立鎮鄉(街道)總工會的,主席應以同級行政副職配備為宜;鎮鄉(街道)總工會、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經同級黨委與上級工會協商確定人選后,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采取競爭上崗或民主直選的方式產生;鎮鄉(街道)工會工作委員會的主任若由同級黨委組成人員兼任的,應配備專職副主任。
8、根據《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加強和改善黨對新世紀新階段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領導的意見》(浙委[20*]10號)和《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的規定精神,鎮鄉專職工會主席(主任)任職期間享受同級行政副職待遇;專職工會副主席(主任)任職期間享受同級中層正職待遇;鎮鄉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須事先征得其上一級工會組織的同意。
三、建立健全制度機制,切實發揮作用
(一)建立健全源頭參與機制
9、健全完善定期向黨委匯報制度、工會與政府聯席(聯系)會議制度、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源頭參與機制,及時研究和反映工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參與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規定,從整體上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
10、主動參與社會管理和社會建設,積極做好團結動員、聯系服務、協調參與的工作,協助黨委和政府制定完善的社會政策,促進社會政策制定的科學化、民主化,保障職工在社會生活領域擁有的各項權益,享受社會公共事業服務與保障。
(二)建立健全服務大局機制
11、緊緊圍繞鎮鄉(街道)中心工作,根據本區域的產業活動特點,深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群眾性職工經濟技術創新等活動,加快創新型、節約型企業建設進程,團結和動員廣大職工為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作貢獻。
12、廣泛開展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建立健全勞動關系預警機制、主動參與企業安全生產機制,抓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與職代會三個關鍵環節,推動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建設,增進企業與職工之間的理解與合作,促進企業和諧發展;加強與轄區內非公有制企業主的溝通聯系工作,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建立健全工會建設機制
13、深入開展黨建帶工建,工會“三級聯創”活動,進一步規范工會“推優入黨”的制度和機制建設,更好地為增強黨的階段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服務。
14、大力抓好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組建工會、發展會員工作。最大努力地抓好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工會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廣大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
15、加強對轄區內行業工會、村(社區)工會的領導,充分體現在鎮鄉(街道)——村(社區)——企業“小三級”工會體系建設中的主導地位,積極發揮村(社區)工會的承上啟下作用,以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工會建設為重點,不斷擴大工會覆蓋面、增強工會凝聚力。
16、切實履行對企業工會的領導、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責,創新形式、拓寬思路,努力推動《企業工會工作條例》和《浙江省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建設的意見》的貫徹落實,不斷增強企業工會活力。
(四)建立健全工作運行機制
17、建立健全工作例會制度、考核評價制度、企業建會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業務培訓制度等,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規范,保證工作正常開展和職能發揮。
18、根據工會經費獨立的原則,鎮鄉工會應獨立建賬,并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并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堅定依法聚財,通過多種渠道,增強為職工群眾辦事的實力。
19、做好協管和培訓基層工會干部工作,維護基層工會干部的合法權益;重視建立一支熱心工會事業的積極分子隊伍,不斷提高鎮鄉工會工作的群眾化水平。
四、加強領導,努力提升鎮鄉(街道)工會建設水平
20、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及時提出加強鎮鄉工會工作的指導性意見和理論政策支持,為加強鎮鄉工會建設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縣(市、區)總工會擔負著直接指導和服務鎮鄉工會工作的重要任務,要圍繞提高鎮鄉工會規范化建設水平,增強鎮鄉工會活力,建立相關制度,實行分類指導,切實抓出成效。
21、積極為鎮鄉工會干部配備創造條件。爭取縣(市、區)編制委員會對鎮鄉工會明確其編制、職位,納入總額內統籌解決;同時積極拓寬干部選配渠道,可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等途徑,為鎮鄉工會配備專職工會干部。
22、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原則,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浙江省總工會關于鄉鎮(街道)工會財務工作的意見》,為鎮鄉工會解決和落實工作與活動經費,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23、按照“黨委政府重視支持好、組織網絡健全好、履行基本職責好、指導幫助基層好、服務職工群眾好、圍繞中心開展工作好”的標準,大力開展創建“六好鄉鎮(街道)工會”活動,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發揮典型的示范引導作用。
24、建立分級負責、有序培訓、考核激勵、保障到位的鎮鄉工會干部管理和培養機制。確保新任鎮鄉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一年內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上崗資格培訓和其他業務培訓,幫助他們進一步熟悉工會業務;建立以職工群眾評價為主的鎮鄉工會主席工作考核與激勵機制,對履行職責貢獻突出的工會干部給予表彰獎勵;重視對鎮鄉工會干部的培養和使用,使其得到多種工作崗位的鍛煉,為黨政輸送后備干部。
25、關心和愛護鎮鄉工會干部,滿腔熱忱地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傾聽他們的合理訴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26、鎮鄉工會的財產和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