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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屬各單位:
為鼓勵、支持和促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和支持我縣民辦教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發展民辦教育事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民辦教育對于深化辦學體制改革,拓寬教育投資渠道,促進教育資源合理配置,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都具有重要作用。各鄉鎮和縣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決思想,轉變觀念,認真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采取切實有力措施,積極創造條件,規范辦學行為,加快民辦教育的發展步伐。
二、民辦學校(包括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高中教育等學歷教育機構及文化補習學校、各類培訓機構等非學歷教育機構,下同)的校舍建設要納入各地城鄉建設規劃,在征用土地和減免建設配套費用等有關方面,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享受與公辦學校同樣的優惠政策。教育用地未經批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三、民辦學??梢婪ㄏ硎芘c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任何部門、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民辦學校收取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費用,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辦學校的財產。堅決杜絕有關部門違規向民辦學校收取或攤派各種費用。有關部門向民辦學校提供水、電等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應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
四、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學生家長的自愿捐資和對學校建設的贊助,要專項用于校舍建設和教學設施的添置。捐助、贊助的資金、財產作為公共教育資產,由學校使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
五、民辦學??梢杂脤W生公寓、師生餐廳、校辦企業等屬于非教學設施的資產,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按規定收取,并要為學校提供方便、高效的借貸、結算、咨詢等綜合服務。
六、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中,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照《條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七、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范圍、標準和方式。招生統一納入縣招生計劃,由縣教育局宏觀調控。民辦學校的學生在轉學、升學、評先、社會活動和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類公辦學校的同等待遇。
八、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民辦學校不能擅自提高核準后的收費標準。
九、民辦學校按縣教育局計劃招收高中段公費生的,縣財政根據公費生的數量按年度給予補助。鼓勵并支持民辦學校通過減免學費的方式,招收品學兼優的特困生,政府根據減免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十、縣人民政府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管理者和教師。獎勵辦法由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商定后,由縣人民政府發文并表彰。20*年開始,對通過國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門評估驗收,認定為重點(示范)學校(幼兒園)的,按不同的辦學層次和辦學規模給予3-20萬元的獎勵,縣財政對民辦學校新建、擴建、改建給予一次性補助。
十一、民辦學??梢愿鶕k學規模,參照公辦學校編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條件,面向社會自主招聘教職工。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并與公辦學校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專職教師數量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3。民辦學校應與聘任的教職員工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十二、民辦學校聘用教職工實行全員人事制。凡符合聘用條件的師范類畢業生、教育系統在職的教職工和已取得教師資格者應聘到民辦學校工作,由縣人才開發服務中心實行人事。允許公辦教師在公辦與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
十三、民辦學校教職工納入縣教育局統一管理。民辦學校教師的資格認定、業務培訓、職務評定聘任、表彰獎勵、參加繼續教育、教齡和工齡計算、教科研及其他社會活動等都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對待。民辦學校校長的崗位培訓、教師的專業培訓以及學歷提高教育都納入全縣教師(校長)培訓規劃,經費由舉辦者參照公辦學校教師的標準予以保障。
民辦學校必須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對已實行人事的教職工,民辦學校要依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并按時繳納保險金。
十四、民辦學校必須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取得審批機關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國家同等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按照《溫州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執行。
十五、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名單要報縣教育局備案。民辦學校校長由理事會或董事會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條件聘任,年齡可適當放寬,并報縣教育局核準。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校長的工作定期接受縣教育局的考核和監督。民辦學校的法人代表由理事長、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十六、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或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分別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年度凈收益的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育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十七、加強對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和財產使用的監督。民辦學校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會計制度和財務財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帳薄,進行會計核算。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收費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社會力量辦學收費專用票據,并專戶儲存管理,專項用于辦學,不得挪作他用??h教育局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民辦學校的財務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十八、民辦學校要充分發揮體制、機制靈活的優勢,不斷提高辦學質量和管理水平,以質量求生存,以特色促發展。教育等有關部門要充分尊重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督導評估,建立規范的教育服務秩序。
十九、民辦學校要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行為。民辦學校未依照《條例》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以及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相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但當事人擅自取得回報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對以下情況造成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并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民辦學校的,要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予以處罰:
理事會或董事會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沒有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管理混亂的;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校舍或者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