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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浙江省義務教育中小學生免除學雜費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66號)精神,為統籌城鄉義務教育發展,高標準、高質量普及全市九年義務教育,市政府決定從20*年秋季開始,全市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享受免除學雜費政策的對象,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學生。包括本地戶籍學生、正常轉入我市就讀學生以及符合條件在轉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外來(跨省、跨縣)務工人員子女等。正常轉入我市就讀學生系指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動和引進人才、留學回國工作、隨軍、港澳臺及僑胞、投資創業等人員的子女需在我市就讀的學生;符合條件的外來學生系指在戶籍所在地無監護條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并暫住1年以上、并依法交納社會保險或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取得工商執照)、其他證明材料齊全的需在轉入地就讀的學生。具體由各縣(市)、區教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確定。
二、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聯合制發的《關于在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通知》(甬教計〔20*〕274號)確定的雜費(含信息技術費)標準執行。最高限額為:城鎮中小學(含鄉鎮初中、鄉鎮中心小學)為每生每學期小學100元,初中130元;農村中小學(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學在村里舉辦的教學點和原100個省重點扶貧鄉鎮的初中、鄉鎮中心小學)為每生每學期小學65元,初中90元。
經批準創辦的民辦學校(含按民辦機制運行的公辦學校)按規定仍可收取學費,但在學生注冊報到時,根據價格部門核準的學費標準,按當地公辦學校免費標準作相應扣減。
實施“兩免一補助”政策的14個鄉(鎮)和6個片,20*年繼續按原有政策給予減免和補助,到其所在的縣(市)實行的免除學雜費政策力度高于當地免除學雜費政策時,按就高原則予以實施。
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增加課本費、作業本費、寄宿生的住宿費等免費項目。
三、20*年秋季開學始對接受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日常公用經費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增加對義務教育的財政性經費投入。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城鄉義務教育階段享受免除學雜費的學生和免費標準計算補助經費,足額安排。各地要按照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關于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定額標準的通知》(甬教計〔20*〕69號)規定的農村中小學生均日常公用經費定額標準,保證農村中小學日常公用經費足額到位。市有關部門將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抓緊制定新的城鄉中小學生均日常公用經費基本標準,保證學校正常運轉。
四、按照“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實施免除學雜費后,增加的教育投入原則上由縣(市)、區財政自行承擔。為幫助各地做好免費工作,市對奉化、寧海、象山3縣(市)按30%的標準實行經費補助,同時,適時根據中央確定的對*市農村免費義務教育轉移支付的相關政策,相應增加對各縣(市)、區的財政補助。市安排的免收雜費補助資金是中小學日常公用經費的重要來源,各地要確保用于學校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嚴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截留、擠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有經費補助的有關縣(市)、區在每學年開學時,將本縣(市)、區內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人數統計核實,于每年10月15日前,將匯總表報市教育局和財政局。對在學期中途轉入的符合條件的學生,從次學年開始按程序申報。
五、繼續做好對家庭經濟困難中小學生免收課本作業本費、住宿費和免費提供營養餐工作。自20*年秋季開學起,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工作納入免除學雜費工作統一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工作和經費管理辦法仍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農村中小學“四項工程”實施辦法的通知》(甬政辦發〔20*〕21號)執行。
六、各地、各校要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對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加以宣傳,使黨和政府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要繼續實行收費公示制度,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加強學校收費檢查。各級財政、教育、價格、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對各地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后日常公用經費安排使用情況、民辦學校的辦學成本和學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