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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17號),加快我省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現就加強市縣兩級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市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
(一)加強領導干部法律知識的學習。市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增強依法行政意識,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要建立健全市縣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專題法制講座、領導干部法律知識集中培訓等制度,突出重點,結合實際,確保人員、內容、時間、效果“四落實”。
(二)加強對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的考查和測試。對擬任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在任職考察時,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必要時還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應當作為任職的依據。
(三)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培訓。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年要有計劃地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各行政執法機關要積極組織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基本法律知識以及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門法律知識培訓。市縣政府法制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擬上崗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經考試合格才能授予其行政執法資格。
二、推進市縣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四)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制定、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做出前必須經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和合法性審查,并對可能出現的重大社會矛盾、糾紛進行分析評估,做好應對準備,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要進行評價等。同時,要規定哪些重大行政決策項目、議題、依據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哪些重大行政決策必須通過聽證會、網上咨詢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五)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要制定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規定聽證的范圍、程序和有關要求。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合理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聽證代表確定后,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做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六)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行政決策。市縣政府要建立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充分發揮法制機構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要建立健全行政決策立卷歸檔制度,將行政決策檔案列入干部任期或者任用考核查閱的內容。
(七)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政府或者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參加集體討論的每個成員的意見應當詳細記錄在案。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由政府立即決策的,可以由行政首長或者分管副職按照職權臨機決定,但事后應及時在政府常務會議上通報或者向行政首長報告。
(八)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指定有關機構和人員,通過抽樣檢查、調查、評估等方式,對決策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跟蹤與反饋,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
(九)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公開征求意見而未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三、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
(十)嚴格規范性文件制定權限和程序。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制定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影響其合法權益。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施行。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十一)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市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后,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市縣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后,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政府備案。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審查,發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相抵觸或者超越法定權限、違反制定程序的,要在收到報備規范性文件3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交報告由備案機關做出處理決定。認真受理和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建議,備案機關或者其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60日內研究處理并給予答復。
(十二)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隔兩年要進行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后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四、嚴格行政執法
(十三)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推進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改革,法律、法規、規章對上下級之間的行政職責未作明確分工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的要求,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交由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要深入貫徹實施《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繼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爭議涉及職權劃分的,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爭議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由法制機構負責協調;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政府做出決定。
(十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市縣政府要深入貫徹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后監督管理等手段對經濟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更加重視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行政審批事項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統一送達行政決定。對涉及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市縣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統一受理申請,將相關事項抄告其他部門,實行網上并聯辦理。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擴大網上辦公范圍,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十五)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縣政府要進一步規范完善公共財政制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和津貼制度,堅決制止各種形式的亂罰款和亂收費。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使用情況的專項執法檢查和審計監督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的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的,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十六)規范行政執法主體和行為。市縣政府要嚴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禁止不具備資格的單位以及無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要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政執法環節、步驟進行具體規范,做到職責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抓緊組織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條款進行梳理,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行政裁量指導意見。同時,加強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完善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記錄和案卷評查制度,做好對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的執法記錄、立卷和歸檔。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年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十七)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市縣政府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民主評議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評議考核,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要逐步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對由于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市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會同監察部門及時審查相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五、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十八)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市縣政府要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的同時,更加注重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拓寬群眾監督渠道,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收到群眾對行政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應當依照職權進行調查或轉送有關機關處理,并及時將調查或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市縣政府要指定機構收集分析輿情及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對涉及行政行為的,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依法作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十九)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全面落實行政復議法定職責,做到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加大對行政復議制度的宣傳力度,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建立健全信訪與行政復議相互銜接、分工合作的工作機制,引導人民群眾通過法定渠道解決行政爭議。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落實行政復議聽證制度,健全和解、調解機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監督指導,建立重大行政復議案件備案制度。認真做好行政復議答辯和行政應訴工作,進行行政復議聽證答辯、出庭應訴,必須有行政首長委托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參加。進一步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對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的行政復議意見和建議、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應當在60日內做出處理并反饋。
(二十)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權限。抓緊清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修訂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機制,加快政府網站信息的維護和更新,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六、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二十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機制。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嚴禁干預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治范圍內的事情,不得要求群眾自治組織承擔應由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履行的職責。
(二十二)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的培育、規范和管理,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和管理的職能交給社會組織。實施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要積極與社會組織進行合作,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
七、加強領導,扎實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三)落實政府領導責任。市縣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行政的領導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確保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要探索實行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行政機關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考核、年度述職報告以及干部任用考察的基本內容。市縣政府不履行對依法行政的領導責任,導致本行政區域一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該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二十四)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市縣政府要按照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充實專業人員,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加大對政府法制干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努力當好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的參謀、助手和顧問,在推進本地區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發揮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作用。
(二十五)完善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市縣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縣政府工作部門每年要向本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
(二十六)加強對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領導。市縣政府要加強對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和考核,并積極為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解決困難。鄉鎮政府要按照上級政府有關要求,完善制度,強化責任,切實加強依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