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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號)、《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關于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甬政辦發〔20*〕15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和保護工作,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文化空間。廣大人民群眾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各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結晶,蘊含著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和文化意識;又是地域歷史文化發展的重要見證和載體,為后人留存了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對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進一步促進文化新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但隨著全球化趨勢的深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區的文化生態發生著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傳承后繼乏人,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二)指導思想。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要求,積極構建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加大保護力度,強化保護意識,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文明、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中的重要作用。
(三)總體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的工作原則,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使我區珍貴、瀕危并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傳承和發揚。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工作任務
(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要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深入推進。在充分利用已有普查工作成效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運用文字、影像等多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并把普查成果匯集成冊,以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和傳承參考。
(五)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組織轄區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及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理論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科技的運用。組織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鑒別真偽,制訂和落實保護方案。經區政府授權的公共文化單位等可以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失。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展示,有條件的街道可設立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六)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區政府批準公布,并報市政府備案。要制定科學、嚴謹的評審標準,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認定,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每兩年評審公布一批,申報評定工作由區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七)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要重視建立以人為本、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代表作傳承人(團體)開展傳習活動,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文化機構等已有的研究成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專業人才的培養。有條件的街道,可在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保護以口傳心授為主的傳承方式,結合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
(八)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試點。要研究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律,在已經開展普查的基礎上,可選擇具有獨特歷史文化價值、處于瀕危狀態、且工作基礎較好的項目作為單項保護試點,針對性地制定保護標準和保護措施;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且較為集中的區域,也可探索實施綜合保護試點。通過試點,積極總結符合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的經驗和辦法。
四、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
(九)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機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劃,明確保護范圍、保護措施和目標。進一步充實調整區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委員會下增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公室,統一協調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本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評審和管理工作,加強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指導;宣傳、發展改革、財政、工商、民族宗教、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教育、科技、旅游、體育等部門要緊密配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十)加強保護工作經費投入。區財政從20*年起專項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使保護工作經費逐年有所遞增。同時,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積極吸納社會資金,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中來,逐步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良性投入機制。
(十一)加大保護工作宣傳力度。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區公共文化單位要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逐步根據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開展教學活動;宣傳部門要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的宣傳展示,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