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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經濟解困房管理工作,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1號)、《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發明電〔20*〕71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經濟解困房的銷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建設經濟解困房的目的,是充分體現經濟解困房的社會保障性,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
二、管理原則
1、本意見所稱經濟解困房是指政府針對低收入家庭專項建設的建筑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利用政府提供的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所購的其他住房;
2、購買政府專項建設的經濟解困房,實行政府補貼、定向銷售,每戶家庭限購一套的原則;
3、領取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實行先購后補,不購不補,按戶申領的原則,每期領取貨幣補貼的數量不超過當期經濟解困房供應總量的50%;
4、購買經濟解困房和領取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享受標準均為每戶家庭建筑面積70平方米;
5、對申請購買經濟解困房和領取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的家庭,實行公示和輪候制度;
6、市房改辦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解困房政策的具體實施工作。
三、享受對象
申請購買經濟解困房或領取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的對象是經相關部門認定的低保人員家庭、困難職工家庭和低收入的失業職工家庭,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非農戶口的已婚家庭、離異(含喪偶)帶小孩的單親家庭或年齡在35周歲(含)以上的單身者;
2、申請對象為無房戶(未購買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集資建房及無商業用房等私有房屋)或危房戶或人均居住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難戶;
3、家庭收入在本市上一年度戶均收入60%以下且未享受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的(其中:“上一年度戶均收入”以臨安市統計局每年公布的數據為準;“家庭收入在本市上一年度戶均收入60%以下”是指按:臨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實際人數×60%計算求得)。
四、享受標準
1、購買政府專項建設的經濟解困房的家庭,其建筑面積享受部分,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同類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同時由政府給予經濟解困房享受標準內實際購房價格5%的補助,在購房時直接抵扣。超享受面積部分按同類地段商品房價格計算。購買經濟解困房后,再享受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的,應扣除其在購房時政府給予的5%補助資金。
2、利用政府提供的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在市場上購買住房的家庭,在經濟解困房享受標準內實際購房面積部分,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與該地段商品房的差價予以補貼,先購后補,不購不補,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領取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后不得再申請享受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
五、實施程序
1、屬低保人員家庭的申請對象由市民政局組織報名申請;屬困難職工家庭的申請對象由市總工會組織報名申請;屬低收入的失業職工家庭,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報名申請。
2、申請人向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所在單位、鄉鎮(街道)、社區(居委會)等領取并填寫《臨安市經濟解困房申請表》或《臨安市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申請表》,附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等相關材料,經所在單位(或社區)審核簽章后,分別上報市民政局、市總工會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3、由經濟解困房申請工作聯席會議認定申請人的購房或申領貨幣補貼資格。
4、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
5、經濟解困房申請工作聯席會議根據當期經濟解困房房源及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資金,組織經公示后無異議的申請人實行公開搖號,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向搖號產生的申請人發放《臨安市經濟解困房準購證》或《臨安市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領取證》。
6、申請人憑身份證、《臨安市經濟解困房準購證》購買經濟解困房;憑身份證、《臨安市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領取證》及《房屋所有權證》領取經濟解困房貨幣補貼。
六、產權處置
1、申請人所購經濟解困房,市房管部門應在其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經濟解困房”字樣。
2、經濟解困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的稅費按照相關規定計繳。
七、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原《關于臨安市經濟適用住房(經濟解困房)銷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臨政發〔20*〕2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