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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會議精神,根據浙公辦〔20*〕23號文件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經研究,決定在全縣深入開展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頓”“三加強”活動,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現將該項活動的實施意見明確如下:
一、指導思想
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執政為民的高度,以降事故、保安全、保暢通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深入開展“五整頓、三加強”活動,將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與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及道路交通安全鄉鎮創建活動緊密結合起來,科學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從源頭抓起,綜合治理,減少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遏制群死群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實現全縣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零增長的工作目標,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積極推進平安桐廬創建,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活動目標
(一)整頓駕駛員隊伍
1、交通、農業(農機)部門加強駕駛培訓的監管。
(1)建立培訓質量通報制度。公安、交通部門要建立駕校的考試合格率和3年以內駕齡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肇事情況通報制度。對駕校培訓質量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2)改進駕駛員培訓工作。相關職能部門要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實際道路駕駛培訓內容,專門建立摩托車路面培訓基地。
(3)加強對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交通、農業(農機)部門要對駕校培訓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存在降低培訓標準、教學質量低、只收錢不培訓等問題的駕校進行整頓;對問題嚴重的,取消駕校駕駛培訓資格和教練員準教資格。
2、公安、農業(農機)部門嚴把駕駛員考試關和發證關。
(1)進一步規范考試行為。實行考試員等級管理、考試權限設定制度。
(2)嚴格和統一考試標準。使用駕駛員考試規定車型,按規定執行必考項目和統一的考試合格標準。對報考大(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增加實際道路考試內容。
(3)建立培訓發證責任倒查制。3年以內駕齡駕駛員發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對駕校培訓和車管所的考試、發證情況進行責任倒查,并依法追究有關教練員、考試員、駕校和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一年內事故率超過10%的,交通、農業(農機)部門要對駕校進行整頓,車管所不得評為二等以上;事故率超過20%的,對駕校進行停業整頓,車管所評為等外。
3、發揮保險在駕駛員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和聯動機制。公安、保險部門要加快建立駕駛員交通違法、交通事故信息與保險理賠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建立保險費率與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情況掛鉤的聯動機制,促使駕駛員安全駕駛。
(2)保險部門要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落實旅客、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制度。
4、加強對重點運輸企業駕駛員的管理。
(1)交通部門從規范行業管理的層面,強化日常教育管理,嚴把駕駛員出入關,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落實安全責任。
(2)公安交警部門要將其列為交通安全源頭管理的重中之重,嚴把駕駛員年審關,密切關注重點運輸企業駕駛員的安全技術和動向,著力提高從業人員的交通安全綜合素質。
(二)整頓路面行車秩序
1、公安、交通等部門重點治理超速、超載違法行為。
(1)進一步完善交通標志標線設置工作。根據省交通廳、公安廳《關于清理和完善公路交通限速標志的通知精神》,交通與交警部門要共同做好320國道和*、16、20、23省道的限速標志及讓行標志的清理與完善工作,完善城市指路標志和限速標志,并做好縣鄉公路的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工作。鄉道、村道的標志、標線設置由各相關鎮鄉、街道、村負責,康莊工程的標志、標線設置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
(2)裝備使用功能齊備的測速儀。在國道、省道干線的重點路段,要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超速違法的公路電子監控設備。
(3)深入開展機動車專項整治。開展整治機動車超速行駛、客車超員載客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使此類交通違法行為所占比例下降,由此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明顯減少。
(4)加強對拖拉機的安全管理。農業(農機)部門要配合公安交通部門,組織專門巡查隊,加強對縣鄉村道路的巡查,治理拖拉機無牌無證、違章載客、脫檢脫審等違章行為,使拖拉機違章行為明顯減少,杜絕和預防群死群傷拖拉機事故的發生。
2、綜合治理車輛超限超載。
(1)繼續加強全縣的“治超”工作。根據國家八部委《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治超工作實際,交通、公安等部門在320國道窄溪高山頭石阜方向路口及*、16省道收費所檢查點設置兩個檢查點,對超限超載車輛嚴格依法實施卸載和處罰,并對其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處罰。
(2)縣國土資源、經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黃砂、石子、石礦等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的“治超”源頭管理,加強對管樁、水泥、石材加工等企業的“治超”源頭管理,要加大整治力度,強化貨主和廠礦企業等有關單位的責任,確保運輸源頭裝載符合要求。
(3)縣公安交警部門要根據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汽車技術參數標準,加快“大噸小標”車輛的噸位恢復進程,確保車輛能按實際載重能力裝載。
(4)縣質監、工商等部門要認真落實《道路汽車外廓尺寸、總質量與軸荷限值》等國家強制性標準,全面清理車輛非法改裝企業,以規范車輛改裝行為,從源頭上杜絕“大噸小標”現象和不符合標準的改裝車輛。
(5)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交通部門加強對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企業、車輛和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要求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按標準懸掛標志。公安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證件審批工作,實行發放危險物品準運證制度。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并實施泄漏事故現場施救聯動機制。
(6)完善交通事故緊急搶救機制。衛生部門要建立完善交通事故急救網絡,與公安部門建立緊急搶救聯動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死亡。組織建立事故搶救“專家通道”,全天候提供全縣交通事故傷者搶救的醫療技術支持。消防大隊要發揮搶險救援專用裝備、技術、人員的作用和優勢,積極參加危急特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救援工作。
3、集中力量,開展聯合執法。分別在320國道和16省道選擇一個點,抽調公安交警、交通公管、交通路政、農機等執法力量,定人、定點、定崗開展集中整治行動,對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一律從嚴、從重處罰,加大現場處罰力度,執法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協作配合,統一執法標準,加強執法力度,做到執法管理與教育宣傳有機結合,
(三)整頓交通運輸企業
1、強化企業安全管理機制。交通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全面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規定,督促各運輸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管理隊伍。
2、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督促各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加強建章立規工作,并按照行業和管理部門統一的臺帳格式,建立規范安全管理臺帳制度,不斷完善“出站門檢”、“車況門檢”和“危險品檢查”制度。督促運輸企業加大對包車客運、超長班線客運的安全監管力度,引導其建立健全包車運營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車日志制度。引導企業加大對客運站安全檢查基礎設施的投入,推廣使用危險品檢查儀和車況技術自動檢查設備的運用。
3、嚴格執行“三關一監督”。開展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目標考核,加強對運輸企業安全狀況的審查和評估,嚴把企業資質關、車輛技術關、作業人員資格關,加強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運輸企業,不準進入運輸市場;凡安全技術狀況不合格的營運車輛,未取得從業資格的駕駛員,不允許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凡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到位、安全設施不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企業,必須督促其停業整頓,限期整改。嚴格客運班線管理,對途經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路段的夜間客運班線不予審批。并監督客運企業落實客運班車夜間運行的規定。
4、加強對運輸企業及其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監督。公安部門要推廣客運車輛和客運駕駛員戶籍地管理的做法,并定期公布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較多的運輸企業名單。交通部門要引導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裝備,提高運輸安全水平。
(四)整頓機動車維修、改裝企業
1、加強對機動車改裝、維修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建立由公安、工商、質監、農機、交通等部門組成的聯合檢查組,開展對全縣范圍的機動車改裝、維修企業調查摸底工作,建立臺帳,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2、清理整頓車輛非法改裝企業。工商部門加強對車輛改裝行業的監督檢查,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汽車改裝的企業,按照無證經營的規定,堅決取締;對雖經批準但不按國家規定或者超范圍擅自改裝車輛的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3、加強對檢測站的監督管理。質檢部門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和檢測員隊伍進行清理整頓。對檢測機構實行綜合治理和資格管理制度;對檢測人員實施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制度。對檢測站存在只收費不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違規行為的,要停止其檢測業務,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發生違規問題的,撤銷其檢測資格。實現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與車管所聯網;實現車輛檢測信息的實時監督。
4、加強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二手車流通管理。
(1)經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二手車流通的清理整頓;對不具備報廢車輛回收拆解業務資格,在經營拆解業務的要從嚴處理,甚至關閉;對違規經營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2)經貿、公安、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回收企業的監管力度,對私自變賣整件行為的,要從嚴查處,報廢車輛應及時拆解。
(3)公安部門建立完善報廢車輛信息庫,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主管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制度。
5、加強新車注冊登記管理。公安部門在辦理新車注冊登記時,嚴格按照《公告》及有關國家標準核發牌證;對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一律不予辦理。
(五)整頓危險路段
1、根據市政府辦公廳杭政辦函〔20*〕219號文件精神,我縣境內列入整改計劃的危險路段有55處,尚有24處未完成,6月底前必須全部整改到位。
2、鄉鎮、村道的危險路段安全設施工作由各相關鎮鄉、街道、村負責實施,涉及康莊工程的必須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
3、加大重點路段、道口安全設施的投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要進一步排摸事故多發路段、道口的隱患,針對各個事故黑點、段逐一進行分折,提出和落實整治措施。國、省道由交通部門負責落實,城市道路由建設部門負責落實,縣鄉道路由交通部門會同轄區鎮鄉、街道、管委會共同解決。
三、活動要求
(一)加強責任制
1、進一步加強對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領導和協調。
(1)建立完善“統一領導,各司其職,綜合落實,聯運協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全面落實交通安全責任。
(2)要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的投入。在積極向上爭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整治經費的同時,鎮(鄉)兩級財政要視實際情況,適當安排專項經費。
(3)建立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縣政府分管安全的副縣長主持,縣各相關職能部門及鎮鄉(街道)負責人參加。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針對道路交通安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對策,布置和檢查工作。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交警大隊),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4)統籌城鄉公共交通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扶持農村客運發展的政策措施。通過鼓勵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運企業對客運班線進行改造、運營班線向鄉村延伸等方式,發展農村公共交通,方便農民出行。
2、各鎮鄉(街道)和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責任。
(1)各鎮鄉(街道)及各職能部門的行政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的責任,把安全責任制層層分解到行政村、社區及各企事業單位,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
(2)要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作為鎮鄉(街道)安全生產達標活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實行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農村道路的安全設施由鎮鄉、街道、村負責管理,新改建公路的安全設施做到“三同步”,即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3)公安交通部門要抓緊制定今后三年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具體工作規劃,明確每年的工作任務和重點。突出抓好農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客車、低速貨車、拖拉機、摩拖車的管理等工作。
3、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加大對特大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
(1)縣安監、監察部門要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和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力度,抓緊制訂出臺桐廬縣安全生產責任制追究的有關規定。
(2)按照國務院和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有關規定,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向縣政府作出檢查。
(3)對發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負有監督、管理和領導責任的責任人,堅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適時對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二)加強宣傳教育
1、各鎮鄉(街道)及司法行政、教育、宣傳等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確定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組織新聞媒體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切實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
2、以道路交通安全鄉鎮(街道)創建活動為載體,推動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的“五進”工作。通過播放、展示交通安全宣傳光盤、掛圖,教育到每個管理部門、每個運輸企業、每個從業人員,教育到群眾特別是農戶和中小學生。加強綜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營造良好氛圍。
3、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列入普法教育計劃;作為中、小學校法制教育的基本內容,列入20*年“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主題。將交通安全宣傳列入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內容。
(三)加強執法檢查
1、各鎮鄉(街道)及有關部門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專項執法檢查,要研究和實行聯合執法和處罰的工作機制,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2、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評價辦法,適時組織對鎮鄉(街道)及有關部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逐級進行評價。故意損壞道路安全設施的,由公安部門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有關執法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和鎮鄉(街道)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紀問題,從嚴處理,督促整改,并剖析典型案件,舉一反三,進一步規范執法和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