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財政局企業信用擔保建設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我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努力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促進我縣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浙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93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杭政辦〔20*〕1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周邊縣(市)做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審批
(一)本意見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是指本縣范圍內經工商注冊登記從事企業信用擔保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出資人為具有一定實力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為*籍人士,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擔保機構的經營范圍,是對委托人向金融機構貸款或其他合法融資渠道提供擔保。擔保機構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
(三)擔保機構的設立,需報縣中小企業擔保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審批,并報縣經貿局備案,經批準,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業務。擔保機構法人或自然人及法定代表人須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
(一)建立縣級再擔保機構。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在縣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民營科技再擔保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作為成立再擔保機構的首期資金,再擔保機構通過為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以緩解擔保機構的經營風險,提高運營能力。
(二)開展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根據中介機構信用評級的結果及業績,每年對我縣的擔保機構進行獎勵,并在媒體上公布信用評級與考核獎勵結果,擴大優秀擔保機構的示范效應。
(三)爭取上級財政的政策扶持。加強與上級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系,積極爭取上級財政對擔保機構的各項政策扶持。
(四)營造良好氛圍。新聞媒體要加強對擔保機構地位與作用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擔保行業的認可度。各相關單位要經常組織開展面向擔保機構的信息咨詢、經驗交流、業務培訓、行業統計、對外交流等工作,促進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五)重點扶持注冊資金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與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的擔保機構,鼓勵其做優做強;凡年擔保余額達到3000萬元的擔保機構可申請減免三年內營業稅。
(六)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制度。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資金給予風險補助,補償標準參照桐政[20*]3號《關于深入實施工業強縣戰略進一步加快工業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第41條執行。即對符合批準條件設立的擔保機構,為本縣中小企業在金融機構融資提供擔保,以工業日平均擔保余額為基數,當年擔保放大倍數達到3倍以上的,給予1%的風險補助。
(七)擔保機構可按照下列規定提取準備金,并全額用于彌補營業虧損和擔保賠付:
1、按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1%提取風險準備金,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在所得稅后利潤中按不低于20%提取風險準備金;
4、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5、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八)擔保機構按提供擔保責任的金額向擔保委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擔保費,基本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九)擔保機構可要求委托擔保人落實反擔保措施。委托擔保人以自身或第三人合法財產抵押或質押,為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需要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涉及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技術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相關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并給予手續上的方便。
(十)擔保機構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信用等級較高、經營期3年以上無不良擔保記錄的,金融機構應予以重點合作與支持,簡化審貸手續,并可按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適當下浮貸款利率,提高其履行擔保業務的放大倍數。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責任
(一)擔保機構須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二)擔保機構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依法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報縣中小企業擔保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1、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及調整股權結構;
2、變更企業名稱、住所及經營范圍;
3、變更企業類型;
4、修改公司章程;
5、變更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
6、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
擔保機構解散、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擔保機構要與貸款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系,與協作銀行簽訂的協作合同,應明確保證責任形式、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資信評估標準等內容。
(四)擔保機構有權要求委托擔保的委托人如實提供資金、財產和財務狀況資料,對其真實、合法、有效性進行核查,并保守其商業秘密。
(五)擔保機構對單個擔保委托人累計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得超過自身實收資本的10%;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最多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8倍。
(六)擔保機構應接受縣中小企業擔保體系領導小組的業務管理和財務監督,定期向縣中小企業擔保體系領導小組報送運行情況統計表,積極參加全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信評級管理制度創建活動。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
(一)成立*縣中小企業擔保體系領導小組。由*工商分局牽頭,發改局、經貿局、財政局、公安局、銀監委、人民銀行、檢察院等部門組成,負責對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辦公室設在縣工商分局。
(二)明確擔保機構監管與服務職責,各部門應各司其職。
縣發改局:負責對擔保機構誠信建設的指導,共同參與資信評級工作。
縣經貿局:牽頭擔保機構的協調和服務,指導擔保機構規范經營。
工商分局:負責對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監管,依法查處違規行為。
人民銀行: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擔保機構的資信評級工作,并作為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的重要依據。
銀監辦: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合作、融資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金融行為。
縣公安局:負責處理涉及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縣財政局:負責對有關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和財政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監督。
(三)領導小組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會議,通報各部門對擔保機構監管情況,如遇突發事件隨時召集商討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