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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完善各類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36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6號)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20*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促進失業人員就業和再就業
(一)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下同),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2、持《就業援助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3萬元以內,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利用上述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的,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就業的,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服務業項目(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的,給予50%的貼息。
3、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探索建立創業培訓、創業指導與小額擔保貸款的聯動機制。成立由經貿、勞動、金融、工商等部門組成的資信評估小組。對貸款人不能提供有效反擔保手續的,由貸款人居住地社區或村委提供貸款人的信用評價證明,資信評估小組對其創業項目資信評估確認后,可以免除反擔保手續;對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縣以上開業指導專家論證通過的,申請小額貸款時可免除反擔保手續。
4、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辦注冊資金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并參加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下同)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給予每年1200元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原已申領一次性就業援助補助費和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再次申領此項補貼。
(二)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1、企業招用持《就業援助證》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錄用備案、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每月發放工資標準不低于縣企業最低工資標準110%的,給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社會保險費補貼;對企業招用“4*0”人員并符合上述規定的,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同時,可享受每人每年用工補助16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招用持《就業援助證》人員,符合上述條件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用工補助的基礎上,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3、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及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招用持《就業援助證》人員的,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以勞動保障事務形式辦理錄用手續,并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每月發放工資標準不低于縣企業最低工資標準110%的,給予每人每年社會保險費補貼2000元。
(三)鼓勵從事靈活就業。
持《就業援助證》人員中的“4*0”人員(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給予每月100元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原已申領一次性就業援助補助費的,不能申領此項補貼。
(四)加大公益性崗位開發力度。
公益性崗位主要指社區保安、社區保潔、社區保綠、社區助老(殘)等社區服務性崗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勞務派遣的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在相應期限內給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社會保險補貼,并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基礎上再增發崗位補貼每人每年1600元。
(五)鼓勵機關事業單位開發勤雜崗位、協管崗位吸納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就業。
縣級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勤雜崗位、協管崗位招收人員時,原則上應通過勞動力市場公開招用持《就業援助證》人員,且持《就業援助證》的人員要占勤雜、協管崗位人員的70%以上,凡不按規定和比例招用的,財政不予安排其勤雜崗位、協管崗位人員的所有費用。
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對上述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二、進一步加強《就業援助證》申領和使用的管理。
(六)《就業援助證》發放范圍。
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縣城鎮失業人員,經其申領予以發放《*縣就業援助證》(以下簡稱《就業援助證》),并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包括改制前為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失業人員);
2、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3、失業6個月以上的夫妻雙失業和有撫養義務單親家庭的失業人員;
4、失業6個月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中的男50周歲及以上、女40周歲及以上至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以下簡稱“4*0”人員)。
5、有一定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殘疾人。
其中稅收扶持政策的享受對象按國發[20*]36號文件確認。
(七)切實加強《就業援助證》的發放使用管理。
做好新老《就業援助證》的換發銜接工作。嚴格《就業援助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隱瞞實情騙取、出租、轉讓和偽造《就業援助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建立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建立健全網絡信息交換平臺和協查系統。在提供政策扶持時,要對《就業援助證》原件進行核實、審查,以免發生騙取、重復、交叉享受有關政策的現象,并及時在《就業援助證》原件上進行標注記錄,對已辦理退休手續或不符領證條件的應及時收回《就業援助證》。《就業援助證》在本縣范圍內適用(享受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按浙政發[20*16號文件精神執行)。
三、統籌城鄉就業,擴大就業援助覆蓋面
(八)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管理和服務,把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建立土地征用與吸納就業聯系制度,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被征地農民中的“農轉非”人員經失業登記后可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就業再就業政策。
(九)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進一步發揮就業管理服務作用,根據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范圍擴大、任務加重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和經費,進一步發揮就業管理服務作用,對政府部門舉辦的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落實必要的經費。
(十)認真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特別是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服務工作。要加強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人事部門要強化大學生實習基地建設,勞動保障部門要繼續推行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適應性見習訓練工作,并逐步擴大參訓對象和覆蓋范圍。人事、教育、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聯系,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作機制,完善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信息網絡。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我縣失業登記6個月以上的困難家庭應屆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和持縣雙擁辦頒發的《縣隨軍家屬就業優待證》及縣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人員,給予政策扶持。
(十一)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要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及各類民間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失業人員成功就業再就業,并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辦理錄用備案、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持《就業援助證》人員、持《失業證》人員分別每人為60元、30元。對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農村勞動者成功就業再就業,按照有關政策給予補貼。
(十二)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
四、強化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能力
(十三)廣泛發動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實現就業為目的,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努力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加強對定點培訓機構的管理,通過資質認定、質量評估和招投標等辦法,確定一批辦學條件好、培訓質量高的定點培訓機構。加強對定點培訓機構的指導服務和檢查評估,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建立培訓經費使用績效考核機制,完善培訓補助和培訓合格率、培訓后就業率按比例掛鉤辦法,切實提高培訓實效性和經費使用的最大效益。加快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十四)進一步完善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鑒定的政策扶持機制,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被征地人員及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參加適應性培訓按每人每期不超過50元標準補貼培訓機構。對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參加定點培訓機構技能培訓,每年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扶持,培訓后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每人按200元予以補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按不同人員不同職業(工種)另行制定補貼標準。對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參加創業培訓按照實際支出予以全額補貼,其中參加SIYB創業培訓按每人800元標準補貼給培訓機構,成功開業并經營6個月以上者按照每人500元標準給予服務機構作為后續服務的補貼。具有本縣戶籍失業登記6個月以上的大中專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按其培訓費用50%予以補貼培訓機構。積極為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失業人員參加初次技能鑒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能鑒定費用給予全額補貼。對經過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城鎮退役士兵憑資格證書給予500元資金補助。
五、加強失業調控,完善就業管理
(十五)建立失業預測預警機制,采取多種措施,控制失業源頭,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對于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除關閉破產企業外,從業人員在200人以上的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10%的,應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完善城鎮失業登記制度,探索建立農村勞動力失業登記制度,建立城鄉勞動力調查制度,加強失業人員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失業人員跟蹤服務管理機制,緩解因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十六)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進一步完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廣告審核制度,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
充實勞動保障監察力量,加大執法監察力度。根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需要,在鄉(鎮)、街道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或者兼職人員,保證監察執法需要。整頓和規范企業用工秩序,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行為。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勞務派遣行為。
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十七)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該三個標準之間的距離,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進一步深化“春風行動”,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充分發揮“春風行動”對促進就業的作用。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積極穩妥地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工作。
七、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十八)建立縣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工作領導、指導和考核,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基層組織在協助政府完善政策、幫助群眾就業創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各新聞宣傳單位要廣泛深入開展就業政策、就業形勢宣傳,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十九)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確保就業再就業資金滿足實際需要。同時,還要合理安排用于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
八、20*年底前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政策滿3年的用人單位(個人)不再次享受此政策;20*年底前已核準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政策但不足3年的用人單位(個人),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進行重新核準,符合規定的按此政策執行。
九、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年底。
上述各項配套政策和操作辦法由縣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