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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十六屆五中全會關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縣政府決定對我縣資源型花崗巖石材(以下簡稱石材)行業的發展進行規范,按照“加強監管,深化整治,政策引導,循環發展,做大做強”的思路,進一步強化資源開采規劃,鼓勵石材企業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石材資源的源頭管理
(一)合理規劃,有序開采。通過地質詳查,進一步探明我縣花崗巖資源的基本分布狀況,依據《*縣礦產資源規劃》,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綜合利用”的原則,盡快編制*縣花崗巖礦山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建立完善石材資源儲備制度,合理確定年度開采總量,確保礦產資源的可持續供應能力,同時按照“禁采區關停,開采區集聚,限采區收縮”的原則,逐步整合減少開采礦點,鼓勵礦山企業改造技術設備,采用先進的開采技術,提高礦石資源的開采率,促進礦山開采的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專業化。
(二)規范出讓,加強監管。嚴格執行《*縣采礦權有償出讓實施辦法(試行)》(桐政發[20*]55號),按照“自然資源有償化使用、競爭性開發和資產化管理”的要求,繼續推進和規范采礦權出讓市場化運作機制,通過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采礦權,實現礦石資源價值的最大化。同時要進一步加強非法開采礦點的整治力度,嚴厲打擊非法盜用礦產資源行為,鄉鎮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礦山企業的日常管理,對未經審批擅自開采的礦點,由相關職能部門會同當地政府依法予以查處。對阻擾整治、盜采國家資源情節嚴重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規范開采,確保安全。要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有采礦企業必須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已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要依法進行規范化開采,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操作規程,完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建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違法違規開采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礦山企業主應依法嚴肅查處。同時要注重石材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禁止在規劃禁采區、自然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限制在地質災害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開采礦產資源。出讓礦山必須嚴格執行礦山自然生態治理備用金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林地占用方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礦山開采結束后必須完成礦山復綠種植任務。鄉鎮要結合“十一五”規劃,制定礦山復綠計劃,對分布在生態系統脆弱區和環境敏感區的企業,要盡快實施關停。
二、有序發展石材加工企業
(一)加快*、*石材加工功能區建設。*、*作為縣產業布局規劃確定的石材產業發展基地,要根據本轄區石材行業發展的特點以及地理條件,按照產業集聚、做強做大、環保達標的要求,加快進行石材加工功能區的規劃和建設,并嚴格設定進區條件。今后新批石材企業必須落戶石材加工功能區,鼓勵現有石材企業進石材加工功能區集聚發展。除*、*外,從20*年起其余鄉鎮不再新審批石材加工企業。
(二)嚴把新辦石材加工企業準入關。按照“支持先進的、禁止落后的,鼓勵大的、限制小的,規范新的、治理老的”原則,明確新建、擴建石材加工企業準入條件,今后所有新建、擴建石材加工企業必須經工業把關領導小組審核后進行并聯審批,凡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一律不得審批同意。
1、新建石材加工企業準入條件:
(1)必須符合*縣產業發展規劃要求;
(2)必須設立在石材加工功能區內;
(3)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
(4)設計標準廠房建設,大鋸、切機、磨機等主要設備必須布置在廠房內,廠區布局合理;
(5)有合法的石材資源來源;
(6)項目在建設前需經環境影響評價。
2、禁止石材加工功能區外的企業原地擴建,鼓勵走內涵擴大再生產之路。
3、石材加工功能區內的企業要求原地擴建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周圍無水源保護區、人口密集區等需特殊保護的環境敏感點;
(2)企業能夠在原地按環保要求進行規范化建設,且在整治過程中已建成擴建項目所應匹配污染治理設施并經驗收通過。
(三)加大環境污染治理力度。
1、繼續深化石材企業污染整治。要在前期對水污染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礎上,繼續加強對水、粉塵、噪聲等污染的全面整治,所在鄉鎮(街道)和各職能部門要全面制定、落實整治要求和標準,強化監督和管理,確保20*年底前,基本完成石材企業露天生產向室內生產轉移,石材企業生產全過程符合環保要求。
2、加大違法排污行為懲處力度。要建立企業污染治理的長效管理機制,對不按規定擅自處置石粉,廢石行為的,或者有污水偷排、滲漏,因石粉污泥存放不規范造成外流等現象的,依法從嚴予以查處,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影響的,責令停產整改,直至依法予以關停。
3、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按照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要求,縣經貿局、環保局每年確定一批石材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監督清潔生產方案的實施。到20*年底,開展清潔生產的石材企業必須有1/3通過審核驗收。
4、積極開展環境綜合整治。*、*鄉政府要積極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做好河道清淤、礦山復綠、水土流失防治、個體手工作業工場建設、廢棄石粉石料處理等工作。為支持*、*鄉作好該項工作,20*年至20*年*鄉、*鄉轄區內采礦權出讓收益留縣部分帶項目全部用于兩鄉石材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獎勵。
5、規范石材企業稅收管理。要加強部門協作,加大石材行業稅收征管力度,規范稅收征繳,確保應收盡收。
三、鼓勵石材企業做大做強
(一)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重視石材行業協會建設,鼓勵石材企業加入石材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作用。當地政府和職能部門要鼓勵、指導行業協會積極組織會員開展技術交流、信用評定、質量評比、宣傳促銷等各項活動,有效遏止惡性競價,打響我縣石材行業品牌。在參加政府組織的對外宣傳、促銷等活動時,對協會會員給予一定傾斜。
(二)鼓勵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機制。
1、為減少石材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提高資源利用率,鼓勵石材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對扶改投入在100萬元—300萬元且設備投入達到100萬元的,縣政府按技改投入的3%予以獎勵;技改投入300萬元—500萬元且設備投入占70%及以上的,在縣政府按技改投入3%獎勵的同時,鄉鎮給予技改投入2%的配套獎勵。
2、石材加工企業通過ISO9000系列國際質量認證、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ISO18000安全生產體系認證的,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2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
四、鼓勵石材企業廢棄物綜合利用
支持石材企業固廢資源化綜合利用。凡利用廢石邊角料、石粉生產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經批準后免收增值稅,五年內免征所得稅;新開辦石材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的,按設備投資總額的6%進行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縣建設部門在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時,在同等價格、效用前提下,優先考慮使用利廢企業的產品。
石材企業產生的所有邊角料、石粉,應由專門的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或按當地鄉鎮政府的規定進行集中處理,嚴禁企業擅自采取填埋的辦法處置。綜合利用企業應主動加強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開發、更新,研制生產適銷對路的產品,為加快回收利用更多石材企業廢物作出更大貢獻。
本意見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涉及的鼓勵政策,實施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