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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切實改善我縣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防治可吸入顆粒物和二氧化硫為重點,以控制和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為手段,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強煤煙型(工業)污染、揚塵污染、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力爭到“十一五”期末廢氣污染物總量削減15%以上,確保2010年全年優良天數達到330天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顆粒物等三項指標污染綜合指數控制在1.5以下,使我縣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建設“水更清、山更綠、天更藍”的生態環境。
二、主要工作任務
(一)整治工業燃煤企業
1、重點整治大中型燃煤企業。加強對大中型燃煤鍋爐和新、改、擴建燃煤鍋爐的治理和整治工作。20*年底前,10噸(含)以上燃煤鍋爐實施脫硫除塵工程,確保脫硫效率達到70%以上(以含硫量0.6%為基準),已安裝脫硫設施鍋爐,脫硫率達到70%以上(以含硫量0.6%為基準);4-10噸燃煤鍋爐鼓勵一次性增添脫硫除塵設施,其中6噸(含)以上燃煤鍋爐和主城區范圍內4噸(含)以上燃煤鍋爐20*年底前必須全部增添水膜除塵等設施,其余4噸(含)以上燃煤鍋爐20*年底前必須全部改造完成;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鍋爐的新、改、擴建項目,必須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竣工投產前,鍋爐廢氣治理工作必須到位。
2、整頓和關停小型燃煤企業。加大對小型燃煤鍋爐的整頓力度,及時淘汰國家或省、市公布淘汰的產品與工藝或煙塵污染嚴重、經濟效益差且治理無望的工業企業。開展區域內爐、窯、灶登記檢查和監測工作,對環境治理設施明顯不到位及超標排放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或限期治理任務。
關停城鎮規劃區、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和國道、省道、杭千高速、兩江沿線可視范圍內的粘土磚瓦生產線,并分年度淘汰土立窯和輪窯。
3、擴大“禁燃區”范圍。根據《*縣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實施意見》(桐政辦[20*]116號)要求,積極鞏固近期覆蓋范圍“禁燃區”創建成果,杜絕銷售使用原煤、煤泥、燃料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等高污染燃料。在實施“禁燃區”近中期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優化能源結構,重新調整“禁燃區”范圍,將桐君街道和分水鎮的建成區及“一區七園”均劃為“禁燃區”。
非“禁燃區”內的所有工業企業要求使用含硫率小于0.6%的燃料煤,要強化對全縣未改用清潔能源的各類燃煤鍋爐的污染治理,大力推廣煙(粉)塵布袋除塵和工藝廢氣回收循環利用工程,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同時加大對供煤單位和燃煤鍋爐單位煤炭質量的檢測力度,在年審檢測的基礎上,增加日常檢測頻次,要求對供煤單位每季度檢測不少于一次;加大對銷售、使用高含硫率燃煤單位的處罰力度,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
4、加快熱電項目建設,轉變能源利用方式。加快橫村熱電項目建設進度,有計劃地拆除供熱覆蓋區內燃煤(油)鍋爐。橫村熱電項目在竣工投產前必須完成脫硫除塵工程,確保廢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加快推進開發區熱電項目。
5、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加強源頭控制管理。建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對新、改、擴建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對不符合節能、環保等要求的,不得審批、核準,不得開工建設,從源頭杜絕能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二)加強揚塵的控制和管理
1、加強建筑施工揚塵管理。積極開展“綠色工地”創建工作。建筑施工按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場地周邊必須設置圍欄,實行封閉式管理;工地出入口道路必須硬化,同時設置運輸車輛輪胎清洗設施,防止泥土帶出工地;樓層中的余泥渣土必須用提升機定點清運,禁止從高處往下拋灑;工地余土、回填土和建筑垃圾要隨時清運出城區,并采取遮蓋措施;現場硬化道路每天清除粉塵,及時沖洗,場地空地每天經常灑水,防止產生灰塵。
2、加強道路等市政工程施工揚塵管理。主城區道路施工應確定合理工期并實行逐段施工、限段開挖、經常灑水、及時清運余泥,防止揚塵污染。對建設中的其他市政工程,要按照建筑施工工地防治揚塵污染的要求進行管理。
3、加強拆遷場地揚塵管理。拆遷方案要有防治揚塵污染的具體措施,拆遷過程中要落實防治揚塵的有效措施。拆遷后工地要按照建筑施工工地防治揚塵污染的要求進行管理。
4、加強道路揚塵管理。運輸單位或個人運送沙、石、土、灰、煤、垃圾等容易產生揚塵的物品,裝卸時應采取水噴淋等降塵措施,并對車箱外和輪胎的遺留物進行清理;運輸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的遮蓋、密閉措施,避免灑溢;運輸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進一步做好城市道路保潔工作,城市主干道及主要街道的路面夏天確保每天灑水二次以上,以有效減少路面揚塵。
5、加強各類園區開發建設過程的揚塵管理。各類園區的開發建設要有環境保護方案,制訂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消除園區揚塵污染。
6、加強煤場堆場揚塵污染控制。煤場堆放必須構筑墻體圍擋,在進出口道路、堆場、運輸軌道等部位安裝多層立體噴淋設備,新增噴灑污水匯流回用系統,保證煤炭從港口出倉、爪斗裝卸、履帶運輸到堆場安置的全過程都在一定程度的濕環境下作業。
7、加強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在礦產資源規劃的禁采區、自然保護區、重點風景區內,富春江、分水江兩岸及國道(含高速公路)、省道、旅游公路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不得再審批新辦礦山和礦產品加工企業。同時,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礦產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未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或達不到安全生產的礦山企業,予以停產整改;拒不停產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礦產企業,要及時堅決地予以取締。
(三)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
1、加強機動車尾氣污染治理,從20*年7月1日起,全縣范圍在用機動車全面實行國Ⅱ標準,新車實行國Ⅲ標準。
2、進一步落實機動車污染環保定期檢測制度、機動車維修排放檢查制度和道路抽檢制度,逐步推行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制度,對機動車進行分類管理,限制高排放車輛的行駛區域或時段,加快這部分機動車的淘汰更新。
3、加強對城區油品質量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油品經營單位要進行查處,鼓勵在燃油中添加消煙凈化節能添加劑,減少機動車廢氣產生量。
4、320國道線和16省道連接線建成后,盡快出臺外地過境車輛分流方案。
三、主要措施
1、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為切實加強對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縣政府決定成立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燃煤鍋爐整治工作小組、揚塵污染控制工作小組和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工作小組,分別由縣環保局、縣建設局和縣公安局牽頭。縣政府已將整治工作具體任務和年度目標進行分解,明確了牽頭單位、配合單位和完成時限(詳見附表1、2、3)。各牽頭單位要根據整治目標任務和時間進度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和措施,落實專門人員,切實做好牽頭組織工作,配合部門要明確具體的分管領導和責任人,主動配合牽頭部門工作,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實,確保整治目標任務按時完成。
2、加大執法和監察力度,嚴查各種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
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動態申報登記工作。切實加強對大氣污染企業的監管,加大對各類大氣污染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沒有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增添必要的污染物處理設施,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務的企業要實行停產整治。
3、加強裝備,提升大氣環境監測能力。
根據整治工作需要,添置必要的檢測檢驗設備和儀器,并創造條件加快建設全縣廢氣排放情況監控平臺,以提高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能力,為加強污染企業監督,改善大氣環境提供技術保障和科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