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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務分局:
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實施工業強區戰略的若干意見精神,積極發揮地方稅收職能作用,合力推動我區工業經濟發展,加快推進我區工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努力轉變增長方式,建立以傳統優勢產業為基礎、裝備制造業為主導、高新技術產業為支柱、生產性服務業為配套的先進制造業體系,推進節能減排,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根據國家、省、市出臺的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將支持促進我區工業經濟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意見下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升發展傳統優勢產業,支持企業進行自主創新
(一)企業(包括虧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費用。
(三)企業為再創新引進先進裝備樣機的折舊,可列入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四)支持培育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企業委托非關聯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和各類職業學校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憑技術研究開發委托書和真實、合法、有效憑據,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五)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聘請屬于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內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所支付的咨詢費、勞務費用,可作為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支出,憑合法憑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外,還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六)進一步簡化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審批程序,對符合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不再實行事前項目確認審批辦法,改由納稅人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自主申報加計扣除。
(七)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九)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或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十)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十一)符合省政府《關于推進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31號)規定支持的先進制造業企業,或屬于縣(市)級以上政府認定的骨干企業,有技術開發項目,并且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100萬元以上的,可減免應繳的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二、加快培育高新技術產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新辦之日起一至三年內,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三)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八)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十)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二)自2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推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鼓勵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一)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對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政策外,如專用設備投資金額較大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五)對生產節水、節能等資源節約型產品的關鍵設備,以及政府擬鼓勵發展的資源節約型重點產品生產企業的關鍵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
(六)對循環經濟示范企業使用的資源循環型關鍵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
(七)對節能、節電、節水的資源節約型企業,可按現行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準,酌情給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照顧。
(八)對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列舉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產品,其銷售收入占本企業銷售總額兩成以上的企業,可按現行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準,給予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九)對為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列舉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產品而興建的企業,可按現行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準,給予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十)經市(地)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其資源綜合利用部分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可減免應繳的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十一)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
(十二)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處理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四、積極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我區產業結構調整
(一)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培育、促進會展業發展。單位和個人舉辦各種展覽活動向參展者收取各項價款,自20*年5月1日起按“服務業-業”征收營業稅;展覽館、會展中心等專門用作會展活動的房產,按規定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給予減免房產稅的照顧。
(三)鼓勵吸引第三產業的大公司、大集團在我區落戶。對在我區設立總部的大型第三產業企業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給予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照顧;對上述企業的行政辦公用房,如繳納房產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給予減免房產稅的照顧。
(四)對跨省市設立營業機構的本省企業集團總部,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房產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五)對新引進的省外企業集團總部,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給予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照顧。
(六)扶持中介機構發展,促進我區現代市場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積極發展獨立、客觀、公正及規范運作的專業化中介服務機構,對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律師、公證、稅務等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要大力扶持,提高我區中介服務機構的競爭力,對符合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可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七)工業創意產業及基地,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酌情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八)創意文化產業基地、困難文化企業,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酌情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九)省重點流通企業,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可以由其總部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企業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可按規定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他項目支出后的余額為營業稅的計稅基數;占地較大的現代物流企業,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給予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五、支持培育和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為創業創新提供人力保障
(一)對個人獲省政府、國務院部委及以上單位科學技術獎取得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報經省政府、國務院部委及以上單位認可后發放的對優秀博士后、歸國留學人員、浙江省特級專家等高技術人才、特殊人才和優秀人才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家級科研機構、國家重點高校、海外知名大學、世界500強企業,并與其共建的各類創新載體為引進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等高層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據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各稅務分局應當創新工作方式,為我區實施工業強區戰略提供優質服務,特別要注重政策宣傳和輔導,進一步加強稅企互動。各分局應對轄區內企業開展一次技術創新等稅收優惠政策的專題輔導活動。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不同層次納稅人面對面的稅企聯系會議,及時溝通政策信息,廣泛征求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了解納稅人的需求,切實解決好納稅人在生產經營和納稅過程中碰到的實際困難,加強稅企間溝通與互動,支持我區社會經濟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