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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大對*市區困難群眾的幫扶力度,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持有有效期內《*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市區非農低保家庭、困難家庭實施以下援助。
一、日常生活援助
(一)給予每戶每月25元的水、電、氣(燃料)定額補貼。
(二)半價(每戶每表225元)收取自來水一戶一表改裝費。
(三)購買公交IC卡的,每戶每月可減免15元。
(四)免收小區保潔、垃圾清運處置費(每戶每年40元)和化(貯)糞池清運處置費(每戶每年10元)。
(五)免收結婚登記證書工本費(每對9元)。
(六)免收遺體火化費(每具200元)。
(七)免費參加市民政部門組織的骨灰撒江活動(每例100元)。
(八)對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員給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特殊生活補助;一般殘疾人員給予每人每月50元的特殊生活補助。
二、文化生活援助
(九)每戶可按二折價(每份全年43元)訂閱《*日報》一份。
(十)免收有線電視安裝費(300元)和有線電視視聽維護費(每戶每月14元)。
(十一)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每證每年15元)。
(十二)免費辦理公園IC卡(每卡每年40元)。
三、教育援助
(十三)子女在市屬及市屬以下公辦幼兒園接受教育的,按照省、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給予減免50%以上的保育費。
(十四)子女在市屬或區屬各類學校接受小學或初中義務教育的,按公辦學校收費標準免收雜費、代管費和住宿費。子女在市屬或區屬各類學校接受高中段(含職高、普通中專、成人中專普通班、技工學校,下同)教育的,按相應類別、等級的公辦學校收費標準免收學費、代管費。
(十五)子女在非市屬或區屬中小學接受教育的,在規定的學業年限內,給予“春風行動”助學金。其標準為:小學段每生每學年500元,初中段每生每學年800元,高中段每生每學年1200元。
(十六)子女就讀全日制大學(含大專)的學生,按每學年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春風行動”助學援助。
四、醫療援助
(十七)已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免交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統籌費(每人每年36元)。
(十八)在*惠民醫院就診或者經*惠民醫院同意轉入的指導醫院、協作醫院就診,以及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急診,可按規定享受如下減免政策:免交門診掛號費、門診診療費、門診注射費、住院診療費、住院空調費、住院注射費、住院陪客費、血常規檢查費、尿常規檢查費、大便常規檢查費、重癥監護費、煎藥費、心電監護費、輸氧費;減半收取急診觀察床位費、住院床位費、住院護理費、住院手術費、X線透視費、心電圖檢查費、腦電圖檢查費、B超檢查費、血液透析費、腫瘤化療費(不含藥費);減免20%收取自制制劑費;減免10%收取藥費、檢查費、放射費、化驗費、治療費。
(十九)在政府主辦的除*惠民醫院以外的其他市級及市級以下醫療機構就醫時,免收掛號費(不含專家門診)、診療費。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政府主辦的市級及市級以下醫療機構(二級醫院以下)住院,減半收取注射費、手術費、護理費。
(二十)在市級及市級以下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體檢或者因從事飲食服務等職業需要的健康體檢,免收體檢費。
(二十一)按醫療救助救濟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救濟待遇。
五、住房援助
(二十二)承租公有住房的,在廉租住房配租標準內的使用面積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超過配租標準部分的使用面積仍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后的新增租金部分由住房產權單位按規定給予減免。
(二十三)對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條件的家庭,由市房改辦按規定給予租金補貼或者提供實物配租。
(二十四)符合《*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家庭,其被拆遷住宅用房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應一并計算面積),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單位應當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六、法律援助
(二十五)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非訴訟法律事務、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公證等事項的免費法律服務。
(二十六)對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持證困難家庭當事人,市和區兩級人民法院按規定免收訴訟費。
本意見中有關減免或補助的金額今后如有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涉及上述各項援助政策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對*市區困難群眾實施援助的若干意見》(市委辦〔20*〕16號)同時停止執行。
*、*區和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