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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和單位:
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環節,是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為繼續強化科學用地觀念,嚴格土地管理,進一步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家和省關于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規劃源頭管理,嚴格耕地保護
扎實開展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注重做好城市規劃、村莊規劃等專項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強化耕地保護,從規劃源頭上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一)扎實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扎實抓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調查,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現狀,建立好詳盡的土地資源數據庫,認真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及時組織開展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局部修改試點。要體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原則,科學處置資源保護和用地保障關系,合理安排各類規劃空間,從規劃控制入手,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年度計劃管理。著力提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各類規劃的指導和約束作用,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作為各類規劃的重要指標。其它各類規劃如涉及土地使用的,特別是市域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鄉鎮和村莊規劃,要充分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科學論證后對接完善。
(三)加快編制新農村村莊規劃。強化村莊規劃對新農村建設的指導作用,抓緊編制村鎮規劃,鼓勵建設占地面積小、功能齊全的農民住宅,村級醫療、教育等公共基礎設施提倡一樓多層、一樓多用,節約用地。
(四)認真落實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制。嚴格按“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的總體要求,落實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尤其是基本農田保護的各項政策規定,強化對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的考核,獎優懲劣,加大對破壞耕地、亂占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行為的查處力度。
二、強化現有建設用地管理,充分挖掘用地潛力
合理規劃和節約使用好現有建設用地,加大對建設用地占而不用、多占少用行為的處置力度,提高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大力開展建設用地開發復墾工作,強化農村土地利用管理,促進節約集約。
(一)加大存量閑置土地盤活處置力度。落實鄉鎮、街道存量閑置土地盤活任務,強化對鄉鎮、街道盤存挖潛工作的績效考核,積極盤活存量、閑置建設用地。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凡土地閑置滿二年的,依法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收取土地閑置費(市政府原會議紀要和文件中有關閑置土地處置意見的相關內容不再執行);對尚未滿一年或不屬企業自身原因閑置的,由鄉鎮、街道提出回收政策并重新制訂出讓方案,按照一事一議報市政府聯席會議審定。盤活后重新出讓收取的出讓金凈收益全額返回鄉鎮、街道。
(二)積極開發利用廢棄礦山和低丘緩坡地。逐步拓展存量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開發利用范疇,把廢棄礦山地、窯基地及廢棄公路、煤場等土地的盤活利用納入工作重點,根據區位、面積等特點,有機開發,靈活利用,鼓勵將廢棄礦山、低丘緩坡地直接用于建設用地項目。制定完善廢棄礦山、低丘緩坡地開發利用政策,提高開發積極性。
(三)充分挖掘農村建設用地潛力。按照居住集中、工業集中和農田集中的原則,強化農村用地管理,促進新農村建設。
1、加強農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嚴格執行農村私人建房一戶一宅和戶均限額標準,控制農民超用地標準建房,農民新建住宅,原則上使用本村內的空閑建設用地、調劑宅基地和低丘緩坡地的非耕地,鼓勵原基翻建。落實好建新拆舊和先拆后建原則,鼓勵有條件的城郊結合部村和其它行政村集中連片建造農民公寓樓。加強農村分散居住點的歸并整合,嚴肅處理變相分戶和亂占亂用行為,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
2、嚴格控制農村建設用地規模。依法、有序開展村莊整治和新農村建設,通過典型引路和政策引導,鼓勵利用現有建設用地開展各項新農村建設。強化農村建設占用耕地的審批和管理,嚴格農村建設用地總量控制,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整治后的行政村建設用地總面積之和不得大于原有建設用地總面積之和。
3、大力開展宅基地整治復墾工作。進一步加強村莊整治和建設用地復墾力度,每年下達以農村宅基地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建設用地復墾任務。鼓勵自然村整村拆遷、高山村移民,建立建設用地異地有償代墾和建設用地復墾與年度用地計劃下達、經營性用地出讓捆綁保障機制,適度調整指標回購價格,增強村、鎮開發利用建設用地的積極性。
三、強化工業用地管理,提高投入產出效率
進一步完善適合我市的產業政策,提高工業項目用地準入門檻,加強項目管理,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水平。
(一)進一步加強項目管理
1、優化產業結構,嚴格投資項目管理。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及調整產業結構項目的用地比例,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嚴禁向淘汰類工業項目供地,從嚴控制限制類工業項目供地,優化向高新技術產業、先進裝備制造業、運用先進設備和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項目供地。對禁止類項目,發改、經貿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
2、強化項目規劃編制、實施管理。在安排和引進項目時,要對項目的選址和用地規模、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充分論證,優化建設項目用地方案。在各類建設項目規劃編制、審批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等前期方案審查階段,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因城市建設需要對已出讓用地的規劃指標進行調整時,原則上不得擴大用地規模,應通過適當提高容積率的辦法壓縮用地規模。
3、鼓勵拓展地下空間。樹立新的資源觀念,提高對立體空間資源的認識。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要加強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政策研究。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設施建設和消防要求的同時,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安排市政配套設施,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對地下空間進行綜合開發和利用,鼓勵工業項目開發建設地下空間作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屬設施。
4、提高存量工業用地利用率。積極鼓勵企業對現有工業項目加大投資力度,提升生產技術水平。對原出讓或劃撥的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城市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生產項目,利用現有廠房加層或翻建多層廠房的新增建筑面積,在市政府已定獎勵政策《*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建設項目集約用地管理的意見》(虞政辦發〔2004〕202號)基礎上,再予以每平方米20元獎勵;在城鎮規劃區非化工企業內,利用現有綠地和行政辦公設施建造民工公寓可適度放寬。壓縮現有綠地或利用空閑土地新建生產廠房,且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等指標符合省、市規定的,增加建筑面積部分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城市配套費,再予以每平方米30元獎勵。獎勵政策在鄉鎮、街道和“兩區”審核的基礎上,報發改、經貿、規劃、國土等部門認定后,由經貿、財政部門負責兌現。
(二)進一步提高供地門檻
1、強化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管理。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和容積率嚴格按照《浙江省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修訂)》的規定標準執行(工業建設項目供地控制指標詳見附表)。除特殊行業項目外,工業用地容積率一般不得低于1.0,無行業特殊要求的新建工業項目用地,應建造3層及以上多層廠房,一般不得建造單層廠房。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從嚴控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0%,綠地率除特殊行業外,原則上不得超過15%。已公開出讓成交的地塊建設單位在審批項目和辦理規劃手續時,凡容積率、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比例等指標不符合出讓要求的,發改、經貿、規劃、國土等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立項、規劃、用地審批等手續,待調整到位后辦理手續,影響建設周期的由企業自負責任。對占有多處土地的同一企業,其部分土地尚未落實項目投資建設的、項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資強度、容積率低于規定標準的,嚴格控制新增用地。
2、明確項目投入產出要求。工業項目在投產后的第一個完整生產年度內投入產出比(即年度銷售收入與項目固定資產總投入之比)應達到1:1以上,畝均工業產出值(項目年度工業生產總值/項目總用地面積)應達到相應規定要求。未達到要求且能核減用地面積的,應予核減并按原出讓價格收回,不能收回的,暫停辦理房產登記,待限期追加投資、提高土地產出率后,再予辦理房產登記。
3、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區域出讓最低價標準。根據虞政發[20*]66號文件規定,從20*年1月1日開始按調整后的工業用地區域出讓最低價執行,全市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格標準進行減價。
4、建立工業項目供地與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捆綁考核機制。根據區域不同情況,由經貿、國土等部門會同鄉鎮、街道制定相應的土地利用節約集約區域考核標準,將土地供應與節約集約用地情況掛鉤,特別是將新增用地計劃指標和存量土地消化利用情況掛鉤,建立長效的評估激勵機制。對土地集約利用度較高的地區,傾斜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優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對土地利用集約度不高、未達考核標準的地區,暫停辦理該地區的用地審批手續,或相應核減用地指標。對工業用地公開競買的申請人,原已在*市內取得工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發改、經貿、國土等部門要對該企業原廠區土地開發利用指標進行綜合考評,達到規定標準方可確認報名資格。
(三)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管理
1、完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合同條款。進一步完善工業項目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補充條款。工業項目動工期限統一調整為成交確認之日起6個月。成交后12個月競得人未能按規定辦理規劃、立項、環評、安評、用地等審批手續的,取消競得人資格,不予退還競買保證金,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面積15畝(含)以下的建設期限為18個月,30畝(含)以下的建設期限為21個月,75畝以下建設期限為24個月,75畝(含)以上項目建設期限為30個月(建設期限包含動工期限)。因規劃調整、土地交付等不屬企業自身原因及一些不可抗力造成延期的項目,經鄉鎮、街道、兩區審核后視情予以延長建設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其他已經動工建設但因企業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工的項目,視情予以延長預約土地證有效期,建設期限仍按原執行。
2、嚴格控制工業用地改變用途。工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如遇城市規劃調整,應在終止原項目后,依法收回土地,并根據新的規劃用途重新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對城市規劃已明確可調整為經營性用地的工業用地,地上建筑由建設拆遷部門實施拆遷,土地以招拍掛方式重新出讓。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規劃審批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國土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3、規范完善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鼓勵因企業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要進行的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但必須達到規定投資額的25%以上(不包含土地價款),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要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實施前期審核把關;對行政劃撥、拆遷安置企業協議出讓和近期城市建設需要進行整體改造區域的工業用地轉讓,必須經所在地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或杭州灣*新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先行審查,方可到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辦理相關土地、房產轉讓手續。對不符合法定轉讓條件或城市建設改建區域的工業用地及其房產,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四、強化城市基礎設施和經營性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優化城市用地結構,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城市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基礎設施建設規模,提高經營性用地利用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一)優化城市用地結構,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科學編制和嚴格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對建筑高度、容積率沒有特別限制的區域,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積率。強化對“城中村”改造的引領和管理,“城中村”集中改造采取組團公寓式安置。
(二)切實推進基礎設施建設節約集約程度。編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充分考慮各類基礎設施的空間布局和相互補充,防止出現重復建設和不合理建設。嚴格控制基礎設施用地規模,優化設施方案,原則上執行城市公建項目建設用地定額下限標準,盡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進一步調整城市規劃區、“兩區”、中心鎮集鎮主干道路和新農村建設道路設計標準,嚴格控制道路寬度,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縮減綠化帶用地標準,減少道路帶征土地面積,節約新增土地。
(三)著力提高經營性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節約集約程度。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編制經營性用地年度出讓計劃,提倡使用存量閑置土地實行經營性用地出讓。鼓勵經營性用地向空中要土地。加強經營性用地項目的在建監管和驗收管理,明確合同履約權責,嚴格驗收標準,加強對超期限建設、不符合控制指標建設的處罰力度。
五、進一步完善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保障措施
制定推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產業政策、價格政策、財稅政策和投資政策等,明確推進目標、推進重點和保障措施,落實政府、企業、社會團體等的各自責任。建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專項規劃的實施和跨部門的協調推進,對有關體制、機制、政策和技術標準等方面進行充分銜接。明晰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節約集約用地的義務和權責,提供有利于企業、社會團體和群眾推行節約集約用地的公共服務平臺。
完善土地市場運行的基本制度、組織架構和運行模式,推進全市統一、透明、規范的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按照國家要求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研究更新本市基準地價。
加大宣傳力度,營造節約集約用地的良好輿論和政策氛圍,鼓勵企業少占地、高投入、高產出和多繳稅。逐步建立“畝產論英雄”的工業企業畝產效益評價機制,對年度評選排名靠前的企業實行專項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經貿會同財政、統計、國土等部門制訂,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