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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切實加強禽流感防控工作,努力把家禽養殖企業和農戶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促進家禽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家禽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0號)文件精神,按照企業和農戶生產自救與國家適當扶持相結合、制訂應急扶持措施與建立穩定發展長效機制相結合的原則,經研究,現就省政府意見中的有關政策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對家禽免疫和疫區家禽撲殺給予財政補貼
對禽流感強制免疫所發生的費用,根據省有關政策精神,由省、市和鄉鎮(街道)財政分級承擔。對因發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撲殺禽類動物造成的養殖者損失,由市財政按虞政發[20*]20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補助。
二、對家禽規模養殖場(戶)進行補助
(一)對種禽生產企業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種禽場、擴繁場和孵化企業(以下統稱“種禽企業”),給予一定的補助。
1、在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間存欄產蛋種禽15000只以上的種雞場、10000只以上的種鴨場、5000只以上的種鵝場、3000對以上的種鴿場和10000只以上的種鵪鶉場,并在20*年12月6日前取得《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2、在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間,一批次種蛋孵化能力達20萬只以上,且在市內設有種蛋基地或與種蛋基地簽有合作協議及合同的孵化企業(孵化企業與供應種蛋的種禽場不得同時享有相應的扶持政策)。
補助標準為:父母代種雞、種鴨每只12元,種鴿每對15元,種鵝每只18元,其他種禽每只1元。符合條件的孵化企業按實際孵化能力,每只種蛋一次性補助0.4元。
(二)對家禽規模養殖場(戶)
凡在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間存欄肉禽5000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養殖場(戶),由財政給予補助。
補助標準為:存欄肉禽10000只以上,給予肉雞、肉鴨每只0.5元、肉鵝每只1元、鵪鶉每只0.1元的一次性補助;存欄肉禽(雞、鴨、鵝)5000只以上、10000只以下的每只補助0.25元;存欄蛋雞、蛋鴨給予每只1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鼓勵畜產品加工經銷企業組織收購、加工本市壓欄家禽及禽蛋
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間,凡從本市養殖場(戶)收購、加工商品禽(指商品活大禽)總數在5萬只以上的加工、經銷企業,按收購雞、鴨每只0.25元、鵝每只0.5元、鵪鶉每只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收購、加工禽蛋在500噸以上的禽產品加工、經銷企業,按每噸250元給予補助。
四、補助程序
(一)種禽:符合條件的種禽企業分別填報《種禽生產企業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并附相應原始憑證(如購苗禽發票和免疫記錄檔案,經當地鄉鎮、街道核實并簽字蓋章的產蛋家禽存欄數,原始生產記錄、一批次孵化能力證明、《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及有關協議、合同等),向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鄉鎮、街道根據申請材料,調查核實并編制《種禽生產企業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2)。
(二)肉禽:符合條件的規模養禽場(戶),憑購苗禽發票和免疫記錄檔案,向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鄉鎮、街道根據規模養禽場(戶)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核實并提供20*年11—12月份、20*年3月份和6月份的免疫記錄檔案證明,編制《禽產品加工經銷企業、規模養禽場(戶)申請收購和生產資金補助匯總表》(見附件3)。
(三)禽產品加工、經銷:加工、經銷企業憑向農戶收購家禽或禽蛋時經農戶簽字的收購憑證(見附件4),向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鄉鎮、街道根據申請材料,調查核實并編制《禽產品加工經銷企業、規模養禽場(戶)申請收購和生產資金補助匯總表》。
以上補助經鄉鎮、街道審核后,由鄉鎮、街道于20*年6月30日前分別上報市農林水產局、市財政局,市農林水產局、市財政局對上報的材料進行抽查,并在此基礎上聯合上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農業廳審核同意,下達補助金額,并足額發放到補助對象。
五、對有關企業免征稅金
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禽肉的所得,免征20*年度企業所得稅,20*年視情況另行規定。對企業或個人由于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企業由于禽類撲殺所造成的損失,允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減收的增值稅、所得稅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適當減免20*年上半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六、對有關企業和農戶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從20*年11月1日起至20*年6月30日,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免征部分政府基金,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按虞財綜[20*]1號文件執行。
七、對從事家禽養殖、加工的國家級和省級龍頭企業以及種禽企業給予信貸支持
各金融機構對有關企業已經發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可視其具體困難情況,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在疫情期間已到期并發生流動資金貸款逾期的受損企業,貸款銀行免收逾期罰息,并對貸款予以延期。要增加有關家禽養殖、加工、經銷龍頭企業必要的授信額度,優先解決用于履行本市家禽及產品訂單合同需要新增的貸款。
八、促進家禽及其產品的正常市場流通
從20*年12月1日起,工商部門對家禽交易戶采取減免1—6個月的市場交易規費,市場適當減免家禽經營者的攤位費。交通、農林等部門在依法加強防控的同時,保證對非疫區持有檢疫合格證、公路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等有效證明、并查驗合格的正常流通,不得人為設置障礙或采取封鎖措施。繼續嚴格執行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的政策。工商、農業等部門要加強城鎮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現場環境,搞好檢疫和消毒。
九、積極推進家禽定點集中屠宰和禽產品集中配送制度
對被認定的家禽定點屠宰項目要優先立項,現有農貿市場內的活禽交易、宰殺只準在市場管理部門指定的場地內進行,并要著力改善屠宰條件。
十、加快推進家禽業轉變養殖方式
加快推進由分散飼養、畜禽混養方式向專業化、規模化、標準化飼養方式轉變,實行統一防疫和管理。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對重點養殖小區和規模養殖場的防疫設施、糞污處理設施建設給予必要的支持。
十一、認真抓好扶持政策的落實工作
各鄉鎮、街道要幫助禽產品加工經銷企業盡量收購農戶積壓的禽產品,做好對養禽場(戶)的技術指導和活禽及禽產品的免疫、檢疫和市場監管等工作,保證群眾吃上“放心禽產品”,要做好防治禽流感的科普宣傳,組織各種形式的家禽及禽產品的促銷活動,盡快恢復我市的家禽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