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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局水域養殖發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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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局水域養殖發展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為加強全市漁業水域管理,合理利用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生產,切實保障漁業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促進我市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31號令)、《浙江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及《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省、嘉興市的工作部署,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漁業水域養殖證(以下簡稱養殖證)制度。

一、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實施養殖證制度要充分體現“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合理規劃、保持穩定、逐步推進”的基本原則,逐步建立以養殖證制度為核心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對于外蕩水域,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外蕩水域定權發證的通知》(浙政〔*〕39號)要求,我市于*年完成了全市的定權發證工作。本次發放養殖證在原使用權屬保持不變的基礎上進行。

(二)工作目標。通過在全市范圍內實施養殖證制度,進一步穩定漁業水域養殖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保持農村基本制度的穩定;保護養殖者的合法權益,減輕漁(農)民負擔,增加漁(農)民收入,促進漁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建立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保障水域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運作機制;依法管理養殖水域,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產業競爭力,促進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養殖證的功能和作用

(一)養殖證是生產者使用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勞動的合法憑證,持證人從事養殖生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水產養殖業發展的投資、技術服務、病害防治、培訓教育等優惠政策。

(二)養殖證是判斷水域養殖使用功能的基礎依據,當養殖水域因國家建設及其他項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損失時,養殖者可憑養殖證申請補償或索取賠償。漁業污染調查機構應以養殖證作為案件受理的基礎,養殖證登記內容是調查處理事故的重要依據。

(三)養殖證是生產者申請苗種生產許可證、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證、水產品原產地證書、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及綠色水產品等項目申報的主要依據。

(四)養殖證是規范持證人在使用漁業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操作、保護環境,并嚴格按照養殖證所規定的養殖區域、類型、方式等進行生產活動的行為準則。

三、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內容

(一)養殖證發放主體是*市人民政府。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全市范圍內漁業水域養殖證的審核、報批工作。

(二)養殖證分紅證和綠證兩種。紅證發放范圍為集體所有的養殖水域,綠證發放范圍為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

(三)發證的范圍:全民所有外蕩、魚塘養殖水域,集體所有的魚塘,全民、集體所有的其他臨時養殖區的水域。

本次發證原則上統一發到具有水域使用權的村及有關單位。為了保護養殖戶的合法權益,所有的養殖承包戶的基本情況及變動情況都應登記在養殖證上。

(四)養殖證期限依據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和養殖方式確定:池塘不超過30年,灘涂不超過15年,外蕩不超過10年,臨時養殖區不超過2年。

集體所有水域或全民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養殖證有效期應與承包合同期限一致,若承包經營期限超過最高期限,則按最長年限在養殖使用年限期滿后憑承包合同換發養殖證。

(五)養殖證的發放程序

1.申請。使用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生產活動的申請人,應向市海洋與漁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養殖水域使用申請表(一式三份),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集體所有的養殖水域,由申請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份(權屬的相關證明材料及承包合同明細);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由申請單位提供使用權證原件、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各一份。

2.審核。市海洋與漁業局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并會同有關部門、鎮、街道和村等相關人員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填審批表。市海洋與漁業局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

3.公示。對經初步審核后符合規定,準備報批發證的,須在申請的水域所在地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期為7天,有爭議的暫緩發證。

4.批準。對公示后無異議的,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頒發養殖證;有異議的,需在5天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登記造冊、公告。市海洋與漁業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登記造冊,對頒發水域作圖標志,及時向社會公告。

四、實施養殖證制度相關問題的政策處理

(一)*年外蕩水域定權發證后,由于部分具有使用權的單位無力開發,后經政府協調,多方合作開發的養殖水域,應維護養殖經營現狀,但養殖證發放給持原使用權證單位。

(二)下列兩種情況暫緩發放養殖證:使用權屬或界限有爭議的漁業水域;已取得水域使用權證,但目前不符合漁業水質標準或產地環境質量要求的漁業水域。

(三)關于多功能水域的發證問題。對兼有調蓄、行洪、航運、養殖等多功能的水域,在不影響其他功能正常發揮的情況下,可以發放臨時養殖證。在養殖功能與主功能發生矛盾時應服從主功能。

(四)養殖證實行驗審、核準制度,未按規定進行驗審、核準的養殖證自動失效。年審、核準辦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另行制定。

(五)取得養殖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從事養殖生產活動。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荒蕪滿一年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處罰。

(六)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由市海洋與漁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五、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工作步驟

(一)成立機構。實施養殖證制度,是一項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為此,市政府成立實施漁業水域養殖證制度領導小組并建立具體辦事機構,漁業重點鎮、街道相應成立領導機構和具體辦事機構,其他鎮、街道應有專人負責,保證養殖證制度實施工作順利開展。同時,啟用“*市人民政府養殖使用證專用章”、“*市人民政府養殖使用證核準章”。

(二)制定方案。市海洋與漁業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養殖證發放的具體工作計劃和方案,確保發證工作按時高質量完成。

(三)宣傳發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宣傳發動,各有關部門和鎮、街道要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

(四)人員培訓。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使發證工作有序開展,確保工作質量。

(五)調查摸底。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組織人員,對全市水域使用、養殖生產及漁村相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填寫調查登記表,對水域作圖標志,建立檔案材料。

(六)規劃報批。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水域養殖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七)執法檢查。市海洋與漁業局要加大水產養殖管理執法檢查力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養殖管理執法檢查,推動養殖證制度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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