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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加強基層公共衛生發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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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加強基層公共衛生發展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平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鐘埭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為加快建設衛生強市,實施“農民健康工程”,不斷提高農民健康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1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0號)和全省農村衛生工作會議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基層公共衛生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層公共衛生工作的總體目標和任務

(一)基層公共衛生工作的總體目標。到20*年,建立健全以市為主,市、鎮(街道)、村分級負責的基層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建立健全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市、鎮(街道)、村三級公共衛生服務網絡;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加強基層公共衛生的投入保障和責任考核機制,進一步推進基層疾病控制、婦幼保健、愛國衛生、衛生監督和基本醫療工作,使農民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到2010年,基層公共衛生狀況得到進一步改善,全市主要健康指標達到目前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

(二)強化基層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全面落實預防接種等各項疾病防制措施,有效控制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肝炎等嚴重危害農民健康的各種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職業病,積極開展高血壓、腫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見慢性病的綜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制度,提高對農村重大疫情、集體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應急能力。

(三)提高基層婦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強婚前保健服務,積極引導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檢查。加強婦女生殖保健、常見婦女病防治和孕產婦、兒童系統管理,強化產前篩查與診斷,有效降低出生缺陷,進一步控制和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質。

(四)深入開展農村愛國衛生運動。依托創建文明村鎮(街道)、衛生村鎮(街道)活動和農村環境衛生大整治,加強基層基礎衛生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廁和除“四害”工作力度,進一步推行農村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大力推進農民健康促進行動,采取多種形式普及科學衛生知識,增強農民健康意識,引導農民形成良好的衛生行為。

(五)加大基層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加強衛生監督執法力量,協調公安、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等部門實行聯合執法,充分發揮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關產品、職業危害及醫療服務市場監督執法為重點,全面加強對食品、藥品、企業、學校、公共場所、醫療機構等的衛生監督管理,提高基層衛生安全保障水平。

(六)改進農村基本醫療服務。調整和優化農村衛生資源布局和配置,加大鎮(街道)衛生院改革力度,提高農村基本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發揮中醫藥“簡、便、驗、廉”的優勢。不斷提高農村衛技人員防治常見病、多發病的能力,為農民提供便捷、連續、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做到小病不出村鎮(街道)、大病及時救治。

(七)做好基層流動人口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加強公安、衛生、人口與計生、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與鎮(街道)之間流動人口信息的交流。重點做好流動人口的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外來務工人員職業健康體檢工作,落實對肺結核、血吸蟲病、艾滋病等重點傳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市、鎮(街道)、村三級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和服務網絡

(八)市政府對基層公共衛生承擔全面責任。建立由政府領導負責、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公共衛生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督查基層公共衛生工作的開展,并將基層公共衛生工作情況納入有關部門和鎮(街道)干部績效考核內容。市政府負責制定并實施市域衛生規劃,通過調整布局和優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為指導、鎮(街道)衛生院為樞紐、村衛生室為網底的基層公共衛生網絡。

(九)鎮(街道)要強化對基層公共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落實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定期開展轄區內公共衛生工作的檢查與考核。鎮(街道)要在在職干部中確定一名公共衛生管理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鎮(街道)駐村干部要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公共衛生工作。

(十)村級組織要做好本村范圍內的公共衛生管理工作。村“兩委”負責組織實施本村的環境衛生、改水改廁、健康宣教、企業衛生安全、集體聚餐、食品藥品安全和流動人口衛生管理等工作;辦好村衛生室,并督促村衛生室履行公共衛生工作的有關職責。各行政村要確定一名專職或兼職的公共衛生聯絡員,協助村“兩委”領導做好日常工作。

(十一)市級醫療衛生機構是基層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業務指導中心。應依法履行公共衛生工作職責,承擔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醫療救治、衛生監督以及對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等工作。

要按照國家和省衛生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加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婦幼保健所和醫療機構的建設,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事業補助政策。

(十二)鎮(街道)衛生院主要承擔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受市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轄區公共衛生管理職能,并要逐步建設成為當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向農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區衛生服務。鎮(街道)衛生院的公共衛生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內設專門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鎮(街道)衛生院要與計生服務站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在基層公共衛生工作中共同發揮積極作用。

(十三)村衛生室要接受村“兩委”、鎮(街道)衛生院的管理和指導,主要承擔本村的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常見病的初級診治和轉診、健康宣教,協助建立健康檔案、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保健等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基層衛生監督體系。到2006年底,根據“劃片設置,垂直管理”的原則,完成市衛生監督派出機構的設置工作。原則上以中心鎮為單位,分片設置衛生監督派出機構,配備適當數量的衛生監督員,構成覆蓋全區域的衛生監督網絡。派出機構執行市衛生監督所下達的轄區衛生監督執法任務,重點加強對基層和農村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派出機構的人事和財務納入市衛生監督所統一管理。

(十五)提高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素質。嚴格準入條件,在全行業內擇優聘用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強化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學歷教育,不斷提高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的從業比例。加強在職醫務人員全科醫學知識轉型教育和鄉村醫生全科醫學知識培訓。

三、加強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

(十六)市、鎮兩級政府要加大對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的投入,以購買和補貼公共服務的方式,重點加強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創新服務機制,充實服務內涵,提高服務質量,減輕農民負擔,使農民享有更好的衛生服務和衛生安全保障。

(十七)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服務。通過主動上門、電話預約和呼救等服務形式,為農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隨訪、社區巡診和連續、方便的基本醫療服務。把推行完善城鄉合作醫療制度和改進對農民的醫療衛生服務結合起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水平。

為切實保障農民健康,促進城鄉合作醫療制度的鞏固和完善,市政府決定,為參加城鄉合作醫療的農民免費提供二年一次的健康體檢,并逐步建立健康檔案。

(十八)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為農村兒童提供系統保健和預防接種;為農村婦女提供孕產保健和婦女病檢查;為農村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和60歲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隨訪服務,實行動態管理;為農村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區管理。

(十九)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安全保障。落實對農村學校、企業、醫療機構等的巡查協管,加強對農村食品、飲用水衛生的監測和集體聚餐的指導與管理。進一步提高農村公共衛生信息報告及時率和衛生監督覆蓋率,努力避免因信息報告不及時、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損失。

(二十)建立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和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實行以市為單位,按農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6元以上的標準設立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按參加城鄉合作醫療農民每人每年10元的標準設立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

(二十一)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貼直接面向農民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支出,提高現已開展工作的服務質量,增加符合農民需要的服務項目,減輕農民的服務費用負擔。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體檢。

(二十二)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并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社會監督。專項資金不得沖抵中央和省政策規定對農村衛生事業的其他投入,不得沖抵市財政已有的對農村衛生事業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市級醫療衛生機構。

(二十三)建立市對鎮(街道)村、鎮(街道)村對服務人員的業務評估和量化考核機制,將服務到位情況和農民滿意程度作為評價考核的主要依據。

四、大力推進農村公共衛生運行機制和服務模式改革

(二十四)集中力量在每個鎮(街道)辦好一所衛生院,鎮(街道)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等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按照規范化標準要求,加強鎮(街道)衛生院的基礎設施和基本裝備建設。根據交通狀況、經濟水平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不同鎮(街道)衛生院的功能定位。臨近城區、中心鎮的衛生院應側重公共衛生服務,其他的衛生院要確保為農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十五)落實鎮(街道)衛生院經濟政策。加大對衛生院的投入,切實幫助解決衛生院改革、建設和發展中存在的困難。鎮(街道)衛生院承擔公共衛生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衛生院醫療服務經費原則上通過醫療服務收入進行補償;落實衛生院院長和公共衛生人員工資及社會保險的有關政策。為穩定農村衛生隊伍,要將鎮(街道)衛生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制度。按中央和省規定的由同級財政安排的鎮(街道)衛生院退休人員經費,繼續用于支持衛生院的建設和發展。

(二十六)深化鎮(街道)衛生院運行機制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多種選拔任用方法,擇優選聘鎮(街道)衛生院院長,建立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擴大院長人事、分配、業務等經營自主權。改革分配制度,對職工的技術水平、服務態度和勞動貢獻等進行綜合考核,合理拉開分配檔次。改革用人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制。積極探索鎮(街道)衛生院公有制形式多樣化,可以實行合作經營、租賃制、委托經營等國有民營的多種方式,以激活其運行機制。

(二十七)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鎮(街道)衛生院改革,對衛生分院也可以進行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實行資源重組,促進國有、民營醫療機構相互競爭、共同發展,滿足農民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二十八)強化村衛生室的網底功能。根據全市區域衛生規劃,合理布局村衛生室,加強規范化建設,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可由村民委員會舉辦或采取鎮(街道)衛生院派出服務、鎮村聯辦等多種形式舉辦。村級醫療機構提供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要給予必要的補助。

(二十九)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由鎮(街道)衛生院、村衛生室為主承擔,鼓勵其他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競爭,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要切實轉變服務模式,推行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把鎮(街道)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建設成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通過聯村醫生、駐村醫生等多種形式的“責任醫生制”,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分片包干、團隊合作、責任到人”的工作機制,使農村居民就近獲得醫療衛生服務。

(三十)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解放思想,轉變職能,按照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制定、完善農村衛生改革方案,并盡快組織實施,把上述改革措施落到實處,確保農村公共衛生服務按照新的體制和機制運行。

五、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全面推進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三十一)加強基層公共衛生工作,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科學發展現、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探索,定期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確保取得成效。

(三十二)基層公共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下的部門分工負責制。發改、衛生、財政、人事、勞動保障、農經、環保、宣傳、教育、人口與計生、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監、民政等部門,要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層公共衛生工作。

(三十三)進一步落實中央、省有關基層衛生工作的各項政策。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投入,確保基層公共衛生工作所需經費,確保農民真正享受到公共衛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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