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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抓好即征即保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33號)、《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浙勞社農〔20*〕13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保辦法
(一)全縣范圍內整體和零星征收土地產生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2畝的被征地農民,實行以戶為單位的參保辦法,被征地戶必須以戶為單位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補助)。
(二)20*年1月1日以后(以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時間為準)全縣范圍內整體和零星征收土地,被征地戶人均耕地面積尚在0.2畝以上的,實行人地對應的參保辦法,被征地戶必須按確定的參保人數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補助)。被征地戶參保人數按照該戶被征收耕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行政村(或村民小組)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人均耕地面積確定(計算結果取整數)。征收土地后被征地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2畝的,必須以戶為單位參保。
被征地戶的下列對象不能列入參保范圍:被征地時未滿16周歲的;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為在編工作人員的;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凡因子女上學、招工、就業便利等原因以掛靠戶口身份將戶口遷入被征地村(組)的;其他按規定不能列入參保范圍的人員。
二、參保程序
(一)縣國土資源局出具征地情況證明,縣國土資源局和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共同確定被征地村應參保人數;
(二)村二委核定被征地戶的情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組)戶主大會討論決定具體參保對象;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參保名單;
(四)村二委負責將參保名單及有關資料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核定,并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在被征地行政村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辦理參保手續。
三、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的繳納
按照“即征即保”原則,土地補償費、安置費應優先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繳費。以戶為單位參保和人地對應參保的個人繳費,由村(組)直接代扣代繳至個人賬戶,并按照社保局提供的應繳納金額清單及時繳納。辦理完成參保手續并繳清保費后,方可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補助)管理范圍,并按規定享受待遇。
四、調整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待遇計發辦法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計發辦法調整為:待遇起付標準加上參保次年起每年按定額增加的待遇。其中參保當年已到達年齡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領取的生活保障(補助)金為起付標準;參保次年及以后到達年齡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領取的生活保障(補助)金為起付標準加上參保次年起每年按定額增加的待遇。
被征地農民從參保并一次性繳清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的次年起,基本生活保障金月發放標準每年增加5-7.5元,基本生活補助金月發放標準按繳費比例同步調整。不再執行原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每二年調整一次的辦法。
從參保并一次性繳清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之日始至符合領取待遇年齡之日止,一次性繳費的利息不再納入起始待遇的計算當中,但將利息計入個人賬戶。利息按同期一年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結算。
五、調整基本生活保障(補助)金起付標準
(一)從20*年7月1日起,調整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補助金)起付標準:基本生活保障金起付標準調整為240元,基本生活補助金起付標準按繳費比例同步調整。
(二)對20*年7月1日前已參保人員,待遇標準作如下調整:20*年6月30日前參保并一次性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發放標準調整為270元;20*年7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之間參保并一次性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發放標準調整為255元;20*年1月1日之后參保并一次性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發放標準調整為240元?;旧钛a助金發放標準按繳費比例同步調整。
六、建立參保人員生存檢查制度
(一)明確工作職責。勞動保障部門要抓好已享受待遇人員的生存檢查工作,要明確生存檢查工作的職能科室和責任人,在每月發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補助金)金前,全面核查享受待遇人員的生存狀況,已享受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發待遇。民政部門要按月提供火化人員名單和身份證號碼給勞動保障部門,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比對。有村民參保的各行政村要按月報送已享受待遇人員的生存狀況月報表。
(二)對弄虛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得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補助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原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可申請辦理農村養老保險正常退保手續。
八、其它條款仍參照《*縣城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實施意見》(龍政發〔20*〕29號)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擴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范圍的意見的通知》(龍政發〔20*〕34號)文件執行。
九、本意見自20*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十、本意見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