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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力實施人才強縣戰略,加快形成廣納群賢、人盡其才、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充分調動各類人才在實施“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構建和諧*”兩大目標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見》(衢委發[20*]3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引才引智
(一)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凡引進國家級專家、省級專家、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和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上的高學歷人才、我縣主導產業急需的高級技師等高層次人才來*落戶并服務五年以上的,分別給予每人20萬元、15萬元、2-10萬元和2萬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補貼,由政府和引進單位按1:1承擔。事業單位引進上述人才,需提前書面請示縣編辦,經批復后直接辦理錄用手續。企事業單位引進上述人才,因特殊情況不能調轉人事關系的,經引進單位對有關情況調查核實后,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原工齡連續計算并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引進上述人才的配偶原則上可按原工作單位對口安排工作。鼓勵企事業單位參加政府組團的赴市外招聘高層次人才活動,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補助宣傳費和攤位費。鼓勵工業企業(含服務企業)大力引進各類緊缺人才,縣財政給予適當獎勵。
(二)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創業。留學人員受聘到*企事業單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執業資格,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予以確認,由用人單位聘任,并享受相應待遇。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受任職年限限制,可以破格申報高一級的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獲得國家承認的國外碩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留學人員,帶高新技術成果或項目來龍實施轉化的,經相關部門認可,可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給予1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創業基金資助。
(三)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智力。大力提倡柔性引進高層次智力,建立由人事部門為牽頭、市場需求為導向、行業單位為主體、項目運作為載體的高級專家訪問站,進一步拓寬引智渠道。通過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聘請外國經濟技術專家對企業進行技術指導的,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給予企業每個引智項目1萬元的配套補助;因企事業單位工作需要,聘請國家級專家來龍短期服務,按其在*工作天數計算,從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中給予院士每人每天1000元的補貼,其他國家級專家每人每天500元的補貼;引進博士、碩士等高級專業人才,服務時間在一年以上,且引智效果突出的,由縣財政給予企業一定的獎勵。
(四)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社區和工業企業工作。采取公開招聘的方式,招聘*籍生源的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社區工作,聘用期間,年總體收入一般不低于全縣上一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并參照企業標準為其辦理各類社會保險。從2009年開始,在我縣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已在村(社區)工作的且連續2年考核均稱職以上仍在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筆試成績加5分;連續3年考核均稱職以上仍在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筆試成績加10分。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視專業條件安排一定名額面向已在村(社區)、企業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招考。
建立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本地就業年度考核制度,對中職學校當年畢業生畢業后30%以上留在*就業滿1年以上的,縣財政按此類畢業生實際數人均200元的標準給予學校補助。開展農村預備勞動力培訓,對未能繼續升學的應屆普通高中畢(結)業生,根據就業崗位的技能要求,由縣教育局、縣農辦組織全面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通過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基本適應從業需要。對未能繼續升學的應屆初中畢業生,要求100%進入職業技術學校培訓,其中對貧困生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建立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培訓和見習基地制度,鼓勵*籍應歷屆未實現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大專以上畢業生到本縣工業企業見習,見習期間(3-6個月)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按當年本縣最低工資標準80%給予見習基地補助。實習期滿后,通過考核鑒定,發給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學員可與實習企業通過雙向選擇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
凡*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回*工業企業工作滿三年的,三年內其養老保險由企業繳納的部分,由縣財政按50%補貼給所在企業;被聘用到本縣特種紙、筍竹加工、機械電子、紡織等主導產業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工作滿三年的,可享受1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費補貼,由政府和企業按1:1承擔。凡*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回*自主創業的,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2年內政府給予項目貸款部分貼息,貼息貸款額度最高為20萬元。
(五)實行人才自由落戶政策和“人才綠卡”制度。凡來*就業、創業的各類人才,本人及家屬、子女、直系親屬的戶口可以直接落在*城區。非*籍的外來人才以不改變戶籍、不接轉人事關系的形式來*工作或創業,符合《人才綠卡》申領條件的,可由縣人事勞動部門發給《人才綠卡》,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社會保險、子女入學等方面與*常住人才同等對待,并根據有關材料為其重新建立人事檔案,其工齡可給予連續計算。
(六)切實解決引進人才住房問題。政府對人才公寓建設專項用地作出統籌規劃,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建造人才公寓。人才公寓面向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租售。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購置或租賃人才公寓,用于符合條件的本單位人才居住。
(七)培育和扶持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在我縣注冊開辦人才中介機構、職業中介機構,從事人才獵頭、測評、咨詢、交流等人才服務的,給予享受服務業新辦企業的優惠政策。
(八)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對經國家和省批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業單位,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時對招收進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按在站工作時間,再給予每人每年5萬元的津貼補助。
(九)鼓勵高等院??蒲袡C構來*設立分機構。凡高等院??蒲袡C構來*設立分機構的,政府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二、鼓勵培養人才
(十)加強各類人才的繼續教育。政府人事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各司其職,從制度建設入手,構筑并完善繼續教育政策體系、工作體系、教學體系和服務體系,切實加強企事業單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的培訓。建立繼續教育帶薪學習制度和經費保障制度,形成政府、單位、個人三方負擔的繼續教育投入機制。企事業單位各類人才繼續教育經費要按不低于工資總額的2%稅前列支,并列入成本或事業費開支。對新辦服務業人才的培訓,按縣委[20*]38號文件執行。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經省級以上人事部門批準參加專業技術類出國培訓,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按照國家的資助標準,給予1:1的配套資助。
(十一)深入實施“115”人才培養工程。培養造就一批適應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優秀人才進入衢州市“115”人才工程培養序列。在市“115”人才工程五年一個培養周期內,累計選拔100名左右優秀人才進入各層次培養人選。組織人事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單位)對入選人員進行目標考核和動態管理,對入選“115”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層次的培養人員,發給人才津貼和入選證書,五年培養期結束后,經考核合格者發給榮譽證書并給予適當獎勵,所需經費從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中列支。從入選人員中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參加市“115”人才優秀科研項目評選活動,對優秀科研項目給予獎勵,大力弘揚各類人才的創新精神。
(十二)積極推進創業素質工程。每年推薦一批企業家參加創業素質培訓,對企業家和企業經營者經推薦參加工商管理培訓或碩士研究生課程進修,憑結業證書或學歷證書按規定學費的5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萬元;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工程碩士研究生進修班的,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新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的培訓,按每天每人15元標準予以補助;企業技術藍領的培訓,企業委托培訓或企業訂單培訓的初級工、中級工,憑本地企業用工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按規定培訓費的50%標準予以補助。縣本級舉辦企業家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短期輪訓班,按每天每人15元標準予以補助;縣本級舉辦工程技術人員主題講座的,按每期40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對當選的“衢州市十大優秀企業家”和“*縣十大優秀企業家”參加衢州大學苑及其推薦的大學進修,憑榮譽證書、結業證書或學位證書以及推薦表,按規定對其學費予以全額補助。以上所需經費在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中列支。
(十三)不斷深化萬名農民素質工程。各級政府要把農民培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訂農民培訓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確保??顚S?。按照“貼近市場需求、貼近農民意愿、貼近本地產業發展”的原則,扎實推進新型農民技能等級培訓。重點對應屆畢業的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生和30歲以下農村青年勞動力開展以獲得國家資格證書為目標的專業技能培訓,著力提高轉移就業和創業能力。同時加強對農村經營管理人才、營銷經紀人、農技推廣人才、種養能手和能工巧匠等農村實用人才的培訓。要注重整合培訓資源,不斷創新培訓方式,努力提高培訓實效性。
(十四)全面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從20*年開始到2010年,按照“需求定向,企業主導,行業參與,條塊結合,政府引導,政策支持”的原則,根據“3+5+*”產業體系發展需求,重點在特種紙、筍竹加工、機械電子、紡織等領域組織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本縣企業在職職工,經縣勞動部門報名審核,并向上級培訓鑒定機構推薦,參加實行政府補助培訓項目高級工及以上等級技能培訓的,均可按規定享受高技能人才的培訓經費補助,所需經費從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中列支。補助標準為:高級技師每人1000元、技師每人800元、高級工每人500元。要充分發揮企業在高技能人才培養中的主體作用,建立企業技術工人定期定量參加業務培訓和技能鑒定制度,確保參加技能培訓鑒定人數占技術工人總數比重逐年增加。企業技術工人占總量的比重、開展職工培訓的狀況及落實技術工人待遇情況,可以作為企業參加投標評優、資質評優的參考條件。
三、加大人才激勵
(十五)開展“*縣優秀人才”、“*縣領軍人才”評選,深化“*縣拔尖人才”評選。在我縣各行各業現職專業人才,包括通過柔性流動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即人事、工資關系在外地,但主持我縣區域內的重大科研、技改項目的專家),規模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以及農業、工業、服務業第一線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勞動者中開展“*縣優秀人才”、“*縣領軍人才”、“*縣拔尖人才”評選?!?縣優秀人才”是我縣各行業學科的優秀代表,其水平在我縣同類學科中屬于優秀水平。每次評選100名左右,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進行表彰,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1000元?!?縣領軍人才”是我縣各重點學科的帶頭人,其水平在市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每次評選30名左右,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縣委、縣政府進行表彰,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3000元?!?縣拔尖人才”是我縣重點行業、領域的精英人才,其水平在省市同行中處于先進水平,是我縣人才隊伍的領頭雁,是我縣人才評選的最高榮譽獎項。每次評選10名左右,由縣委、縣政府表彰,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并由用人單位發給拔尖人才津貼100元/月(暫定三年),每年組織一次慰問、一次體格檢查,每屆組織一次療養。*縣優秀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評一項,三年一輪回。20*年評選*縣優秀人才,2009年評選*縣領軍人才,2010年評選*縣拔尖人才,2011年起進入下一輪評選。*縣領軍人才原則上在優秀人才中選拔產生,*縣拔尖人才原則上在領軍人才中選拔產生。已經獲得“*縣拔尖人才”稱號的,可以直接參與拔尖人才的評選。連續三次評上“*縣拔尖人才”的,終身享受“*縣拔尖人才”榮譽稱號,參加以后的“*縣拔尖人才”選拔,若符合條件,可以不占評選名額。
(*)開展“*縣十大優秀企業家”評選。20*年開始,在本縣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并納稅的各類工業企業中,開展“*縣十大優秀企業家”評選,每兩年進行一次,對當選的企業家由縣政府授予“*縣十大優秀企業家”稱號,并頒發獎杯和獎金。
(十七)實施名師名醫名記者等激勵工程。在教育、衛生、廣電等系統開展名師名醫名記者名主持人等評選,并實行任期目標管理,激勵創業創新。對在一線工作、積極投身項目課題研究、發揮傳幫帶作用明顯、為我縣各項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名師名醫名記者名主持人等,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給予獎勵。
(十八)實行各類特級專家獎勵制度。從20*年開始,每年對已取得“浙江省特級專家”、“浙江省特級教師”、“浙江省名中醫”稱號的各類在職專家進行考核,考核稱職以上的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1萬元的獎勵。從20*年開始在全縣中小學教師中開展教授級中學高級教師評聘工作,每三年評選一次,評上的享受教授工資待遇。
(十九)設立總師職務。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在一些業務性強、專業技術人員較多的單位設立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等專業技術行政領導職務,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才的作用??値煂嵭衅溉沃疲黄溉螢橄嚓P總師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任期內享受縣管副科級領導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二十)激勵各類人才創新創造。凡完成省及省級以上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點高新技術產品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創建省及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品和工業新產品;獲國外、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由政府出臺政策給予獎勵。鼓勵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加大優秀人才的表彰獎勵力度,對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實行重獎。
(二十一)支持建立多元化分配機制。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體現不同特點的工資分類管理機制和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機制,進一步擴大企事業單位內部分配的自主權,鼓勵分配向實績、貢獻、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積極推行“人才持股”的股份制模式,鼓勵用人單位實行股權、期權激勵機制,大膽嘗試技術成果、人力資本、智力成果投資入股,參與收益分配的方法。
(二十二)切實關心愛護各類人才。建立縣領導聯系人才制度,建立人才健康檔案,建立人才定期體檢、定期療養制度。各級都要重視人才工作,要建立人才工作組織機構,制定相應的人才激勵政策,報縣委人才辦備案。各用人單位要盡可能為從事科研工作的高級專家配備助手,提供必要的科研設備和經費。
四、落實經費保障
(二十三)加大人才資源開發基金的投入。從20*年開始,縣政府設立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財政每年安排600萬元,用于人才招聘、人才智力引進、各類人才資助和獎勵,財政每年列入預算,隨財力增長和人才工作的需要而增長。同時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支持人才開發事業。
(二十四)加強對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并實施《*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實行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項目申請制度,加強人才資源開發投入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確保人才資源開發工作的順利實施。
五、附則
(二十五)本政策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二*)本政策自發文之日起試行。本政策第一部分“鼓勵引才引智”中所提及“落戶并服務五年以上”、“工作滿三年”均自本政策意見實施后開始計算。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