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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加強企業政策幫扶的若干意見》(縣委〔2009〕6號)文件精神,由縣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建立縣信用擔保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縣擔保扶持資金),專項用于扶持我縣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成長型中小企業(工業)信用擔保業務。為管好用好擔保扶持資金,促進工業企業融資擔保工作積極穩妥地開展,切實緩解工業企業貸款難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均為縣擔保扶持資金扶持對象:
(一)納入我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統一管理,自覺接受縣經貿局的監管,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合規經營,無違法、違規行為;
(二)與縣級貸款金融機構簽訂有信用擔保合作協議,為本縣工業企業銀行信貸提供擔保;
(三)擔保機構擔保月費率收取不超過2‰、履約保證金不高于10%。
二、扶持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按為成長型中小企業(工業)提供的年均擔保余額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年均擔保余額在2億元以下的,按0.5%的標準貼補,年均擔保余額超過2億元的,其超出部分按0.75%的標準貼補。
三、辦理程序
(一)申請。凡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于次年元月10日前,向縣財政局提交書面申請。
(二)提交材料。
1、與協作銀行的合作協議書復印件(蓋金融機構章);
2、與工業企業簽訂的擔保合同原件(查驗用)及合同復印件;
3、為工業企業擔保情況分戶統計表(協作金融機構蓋章);
4、擔保貸款資金進出賬戶支票復印件(協作金融機構蓋章);
5、擔保貸款資金年度平均余額(協作金融機構提供)。
(三)審查審批。由縣財政局牽頭,會同縣經貿局、縣人行、相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報縣政府審批同意后由縣財政局兌現撥付至相關信用擔保機構。
四、監督管理
縣財政局、經貿局、人行、相關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切實搞好服務,并加強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惡意騙取擔保扶持資金的,必須全額追回,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五、其它
(一)本意見從2009年1月1日執行,暫行一年。
(二)本意見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