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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需要,進一步促進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根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75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平安麗水”、“法治麗水”建設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正確把握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形勢和任務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多年來,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人民調解已成為解決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法之一,成為維護全市社會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矛盾糾紛的主體、內容日益多樣化、復雜化。許多糾紛如果不能及時疏導化解,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甚至激化為刑事犯罪案件,將嚴重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級、各單位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正確把握當前面臨的形勢和任務。要從人民調解工作自身特點出發,拓寬工作思路,努力抓住人民調解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結合點和切入點,加大改革創新力度,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努力使人民調解工作適應民間糾紛構成復雜化、領域擴大化、表現形式多樣化的新特點,通過有針對性地調整工作措施,積極預防和化解民間矛盾,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二、積極推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一)進一步延伸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調處格局,司法行政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綜治委協調、各職能部門配合下,幫助指導各地普遍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體系。各縣(市、區)要成立有關部門參加的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小組,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市、區)司法局,主要承擔本轄區內人民調解工作的宏觀部署、政策調研、綜合協調、檢查指導以及復雜疑難民間矛盾糾紛的調處任務。
要進一步鞏固、完善和規范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覆蓋面達到100%;要進一步加強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工作,配齊配強調委會主任;在每30戶左右村(居)民中建立聯調小組,并推選1個調解中心戶和1名調解信息員;要重點推進企事業單位和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全市企事業單位3年內均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調解小組,100人以上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100人以下的企業設立人民調解小組;建立健全行政接邊地區聯合調解組織;建立行業、社團組織、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動人口聚居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努力形成以縣(市、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為龍頭,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事業單位和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及信息員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的組織網絡體系,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地方延伸,力爭做到有化解矛盾糾紛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司法所備案;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各鄉鎮(街道)應有一名以上司法助理員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其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采取向社會公開招聘、民主選舉、競爭上崗等辦法,拓展人民調解員選任渠道。要有效整合資源,積極探索建立以學者、律師、政法工作者以及退休法官、檢察官等為主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兼職的多元化結合的志愿者隊伍,提高人民調解的專業化水平。要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通過舉辦培訓班、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使廣大人民調解員普遍掌握調解一般民間糾紛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識,其中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的調解員要能夠熟練地運用法律知識調解疑難、復雜的民間糾紛,適應開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
(三)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要圍繞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組織包括人民調解員在內的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深入基層,扎實開展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要在加強對傳統的婚姻、鄰里、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見、多發性糾紛調處的基礎上,針對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特點,積極參與調解企業改制、重組、破產工作中產生的糾紛,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方面發生的糾紛,農村生產結構調整、土地及承包、村務公開方面出現的糾紛。特別是要主動介入調解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復雜性、群體性矛盾糾紛,進一步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內部,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推進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立足發展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結合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紀律,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性和人民調解的公正性,逐步推行首席調解員制度,提高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水平和社會公信力;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內容的學習、例會、排查、重大糾紛討論、回訪、公開公示、信息報告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堅持人民調解的便民、親民、利民的特色和優勢,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平等自愿、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開展調解工作,推行公開調解制度,擴大人民調解的影響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和調解文書,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水平;嚴格落實人民調解“六統一”(標牌、印章、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的工作要求,加快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步伐。
(五)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調處”的原則。各地、各部門要明確和落實相關責任,堅持開展矛盾糾紛的定期排查、專項排查和集中排查,及時掌握各種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搞好綜合分析和科學預測,取得工作主動權。對因矛盾糾紛排查控制不力,或違反調解工作原則紀律導致糾紛激化,發生“民轉刑”、自殺或群體性上訪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實行逐級責任倒查,嚴肅追究責任。
三、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從加強基層政權和民主法制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縣(市、區)政府要堅持做到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人民調解工作;鄉鎮(街道)政府原則上每個季度要研究一次人民調解工作,幫助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困難與問題。當前,要著重解決好人民調解經費嚴重不足的問題。要按照財權與事權統一的原則,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必需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對村及村以下調解人員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工作補貼;對調解比較重大、疑難復雜的糾紛,每件給予50—150元的補助,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要加大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力度。要大力樹立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行政接邊地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大中型集貿市場、大中型企業、行業等多層面的人民調解工作典型和個人典型,用典型來推動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的全面發展。各級司法機關、新聞單位要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理論、法律法規、典型案例和工作制度的宣傳,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努力營造社會各界、人民群眾都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
要進一步加強基層人民調解機構隊伍建設。按照“精簡機關、充實基層和一線”的精神,現有司法行政專項編制要逐步下沉基層,充實鄉鎮(街道)司法所力量,并加強與鄉鎮(街道)綜治辦公室的協作,確保配足與人民調解工作相適應的人員隊伍;認真落實省政府對欠發達地區基層司法所的扶持政策,認真抓好司法所項目建設,切實落實配套資金,確保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到位、辦公設施得到改善、辦公經費得到保障;深入開展規范化司法所創建工作,全面加強司法所組織機構、管理體制、隊伍建設、業務工作、所務管理、設施裝備等六個方面的規范化建設,提高司法所建設整體水平;按照“整合、規范、活躍”的工作思路,積極整合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安置幫教、法律援助和社區矯正等基層司法行政職能,積極開創我市基層司法行政和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