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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府直屬各單位,各街道、鎮,各直屬國有企業,各群眾團體,各事業單位,區工商分局:
為防治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提高區域環境質量,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和《*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以及《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意見》(穗府辦〔*〕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意見,特別針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對象:
(一)無證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的飲食服務項目;
(二)經衛生、工商等部門審批許可,但未通過環保部門審查批準的;
(三)露天從事產生油煙、噪聲、污水、惡臭及其他刺激性異味的食品加工經營的;
(四)經衛生、環保、工商等部門審批許可,但經營過程中油煙、污水、噪聲等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
(五)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油煙擾民的。
二、工作機制
(一)建立建全區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區規劃國土局、社區管理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衛生局,各街道、鎮,區城管分局,區工商分局組成。聯席會議由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牽頭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的職責是促進各職能部門推進我區飲食服務業污染整治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整治工作分片區進行,全區分為規范區、引導區和過渡區。分區原則及要求:
1.群眾居住、文教、機關為主及信訪投訴集中的區域為規范區,所有飲食服務項目嚴格按照《*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執行;
2.商業、工業混雜區及信訪投訴較少的區域為引導區,各職能部門根據周邊居民住宅、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實際情況核查;
3.區域調整時間不長,行政管理尚處于完善階段,環境管理工作有待進一步完善且油煙擾民投訴少的片區為過渡區,各職能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逐步規范,引導合法經營。
具體片區的確定范圍和時限,由區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會議邀請區人大及區政協參加。
(三)各職能部門根據聯席會議的工作部署,分片區對飲食服務業開展整治工作。
三、措施及要求
(一)從事飲食服務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需提交由相關職能批準的可用于飲食服務業的經營場地使用證明。
(二)規范區、引導區、過渡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飲食服務項目,應嚴格遵守《*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進行選址。建筑物所有權人(即房屋業主)不得將無飲食服務規劃功能的房屋出租、出借或承包給新建、擴建、改建的單位和個人用于經營飲食服務項目。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單位或出租屋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時,經營場所不符合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規定的,書面告知區工商分局。
(三)任何飲食服務項目建設,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加具初審意見,敏感區域必要時應予公示。所有申辦、補辦環保審批手續的飲食服務業,原則上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按照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的要求安裝油煙處理設施并將油煙引至頂樓高空排放。
(四)本意見實施前已經衛生、工商等部門審批和登記許可經營的飲食服務業,但未經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審批許可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所有項目選址不屬于《*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應在意見實施后,在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規定的期限內,到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補辦手續的,由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進行處罰;
2.規范區范圍內項目選址屬于《*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應在意見實施后搬遷或轉營其他無污染項目,否則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引導區及過渡區的飲食服務項目可在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規定的期限內將有關經營場所文件資料及經營類型、規模等有關情況報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審查,由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根據飲食業實際排污情況及周邊環境等實際情況核實是否給予補辦相關手續。
(五)飲食服務業油煙處理設施經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驗收投入使用后,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及時更換失效設施,保證正常使用,違反本規定的,由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按照《*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理。
四、責任及分工
(一)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由區衛生局負責牽頭查處,工商部門協助配合,并依法取締無營業執照經營行為。
(二)對違反《*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或本意見相關規定進行審批的,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處理。
(三)飲食服務業戶被人民政府責令關閉的,區衛生局注銷其《衛生許可證》,工商部門應責令其變更經營項目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飲食服務業戶接到環保行政處罰之日起至法院強制執行期間,工商部門依據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書對其暫緩受理經營場所變更登記事項。
(五)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由環保、工商、衛生、社區管理、規劃、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五、本實施意見自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