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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學前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單位〉關于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03〕100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單位)關于加強學前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04]30號文)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快全市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市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目標
1、全市學前教育改革的目標是:到2010年,形成以政府舉辦幼兒為骨干和示范,以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為主體,公辦與民辦學前教育相結合的發展格局。城區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率達到97%以上,農村達到92%以上,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100%,全面提高0-6歲兒童家長及看護人員的科學育兒能力。
二、深化改革,建立適應新形勢的學前教育管理機制
2、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的“學前教育以政府辦園為骨干,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的方針,本著“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鼓勵和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逐步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辦園體制。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在教育部門的管理指導下,實行自主辦園,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在審批注冊、分類定級、教師培訓、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待遇。
3、堅持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市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的規劃、布局調整、公辦幼兒園的建設和各類幼兒園的管理,辦好實驗幼兒園。鎮政府承擔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的責任,負責規劃與鎮人口相適應的幼兒園,舉辦鎮中心幼兒園,協調各村民委員會合理調整幼兒園布局,籌措經費,提高幼兒教師工資待遇,改善辦園條件。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在發展學前教育中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確保農村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4、教育部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章制度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對幼兒園的業務指導和教科研工作;辦好實驗幼兒園;制定相關辦園標準,審批各類幼兒園并實行分類管理,向有關部門提出對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建議;建立學前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培養和培訓各類幼兒園的園長、教師,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制度;具體指導和推動家庭早期教育;與衛生部門合作,共同開展0-6歲嬰幼兒家長的科學育兒指導。
衛生部門負責擬訂有關幼兒園衛生保健方面的規章制度,監督和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負責對0-6歲嬰幼兒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飲食營養、生長發育等方面的指導。物價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要根據物價上漲幅度、生均培養成本及群眾承受能力等提出公辦幼兒園的收費意見;民辦幼兒園要根據辦園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并公示。
建設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在城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幼兒園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鎮改造和城市小區建設過程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沒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兒園。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調動各種資源興辦學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的辦法舉辦幼兒園。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興辦的幼兒園,由開發商與小區業主等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商議幼兒園的經營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民政部門要把發展學前教育作為城市社區教育的重要內容,與教育部門共同探索依托社區發展學前教育的管理機制和有關政策,做好公民個人舉辦幼兒園的法人登記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好幼兒教師參加社會保險,保障幼兒教師隊伍的穩定及其合法權益。
人事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幼兒園教職工的編制,做好幼兒園的事業法人注冊登記工作。
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和婦聯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推動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三、加強管理,規范各種辦園行為
5、堅持和完善幼兒園登記注冊年檢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幼兒園。舉辦幼兒園必須達到三類幼兒園基本條件。市教育局負責審批幼兒園的舉辦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并定期復核審驗。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向已取得辦園許可證并辦理登記手續的幼兒園頒發收費許可證、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無論公辦還是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必須按當地幼兒園布局調整規劃設點辦園。教育部門對幼兒園保教質量每年全面檢查一次,對質量下降達不|到三類標準的幼兒園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其辦園資格。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對擅自舉辦幼兒園的,由教育部門會同公安、衛生、物價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并給予相應處罰。
6、禁止在幼兒園從事違背教育規律的實驗和活動。任何部門到幼兒園進行的各類登記、檢查和要求幼兒園參加的大型活動,必須征得同級教育部門的同意。嚴禁組織幼兒園參加與保育教育無關的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
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
7、教育督導部門要把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學前教育質量、學前教育經費投入與籌措、幼兒教師工資待遇等列入政府教育督導內容,積極開展對學前教育的專項督導檢查。
8、市政府要建立學前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學前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把學前教育工作作為考核鎮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
四、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教師素質
9、實行幼兒園園長、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實行持證上崗。由市教育部門根據省教育部門制定的幼兒園園長及教師的任職資格標準及認定辦法,認定幼兒園園長、幼兒教師資格,取得幼兒教師資格的人員被聘任后,納入教育人才市場進行管理,實行用人單位聘任制。幼兒園園長和教師的招聘由主辦單位和教育部門共同負責,公開招聘,必須招聘具有任職資格的園長、教師,對不符合任職資格的園長、教師,由主辦單位予以調整。
10、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依法保障取得幼兒教師資格并予以聘任的幼兒教師在進修培訓、評選先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建立幼兒教師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要保障幼兒教師工資按月足額發放。
11、教育部門要制訂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規劃,完善培養培訓體系,加強培養培訓機構及基地建設,建立學前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優秀教師的評選表彰、學科帶頭人的評選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按照“入門、合格、骨干、帶頭人、專家”的目標,建立完善市、鎮幼兒園幼兒教師培養培訓機制。將幼兒教師的培訓納入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建立幼兒教師繼續教育證書制度,對所有從事學前教育的師資有計劃地進行輪訓。
五、深化幼兒園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學前教育質量
12、幼兒園要認真貫徹原國家教委《幼兒園工作規程》和教育部《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積極推進學前教育改革,加強管理,提高質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13、教育部門要加強學前教育研究,要配備專職學前教育教研人員,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兒園管理和監督的機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加強對幼兒園教育實驗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導。要充分利用幼兒園和社區的資源優勢,面向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早期教育宣傳和指導,促進嬰幼兒家庭教育質量不斷提高。
14、教育部門要充分發揮實驗、示范幼兒園及鄉鎮中心幼兒園在貫徹學前教育法規、傳播科學教育理念、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培養培訓師資和指導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輻射作用,形成以市、鎮各級實驗、示范幼兒園為中心,覆蓋各級各類幼兒園的指導和服務網絡。加強幼兒園的信息化建設,加快學前教育現代化的步伐。
六、改革投入體制,多渠道籌措經費,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15、政府要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長,財政預算要安排發展學前教育的經費。繼續堅持“誰辦園誰出錢,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建立財政支持、舉辦者投資、幼兒家長繳費、社會捐資、幼兒園自籌等多元投資機制。
16、農村幼兒園布局調整要按照“就近入園、擴大規模,大村獨辦,小村聯辦”的原則,優化學前教育資源配置,擴大辦園規模,提高辦園效益。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空余的校舍,要優先用于舉辦幼兒園。
17、幼兒園的公用事業費(煤、水、電、供熱、房租等費用)按中小學的標準收繳;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按照中小學校建設減免費用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18、各鎮、各有關部門要繼續辦好公辦幼兒園,不得借轉制之名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兒園和鎮中心幼兒園。公辦幼兒園轉制必須經市政府同意,并報省教育部門審核批準,實施辦園體制改革要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保育、教育質量不下降,廣大幼兒教師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19、加強對企事業單位幼兒園的管理。企業在分離社會職能及事業單位轉制后,可以繼續舉辦幼兒園,也可將企事業單位辦園資產整體無償劃撥給教育部門統籌管理,但不得將幼兒園挪作他用。要通過聯辦、承辦、國有民辦、民辦公助、股份合作制等辦園體制改革,提高辦園效益和水平。
20、積極改革幼兒園收費制度。幼兒園收費要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辦園所需,任何部門不得統籌、截留、擠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