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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監督,進一步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各鄉鎮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有關責任單位、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二、森林防火職責
森林防火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省、市、縣森林防火工作部署。
(二)建立鄉鎮及有關單位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明確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
(三)逐步建立森林防火基金制度,有計劃地進行林區森林防火設施建設,落實宣傳、撲救等有關森林防火經費。
(四)開展森林火災綜合治理,加大森林防火宣傳力度,落實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制定撲火預案,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切實消除火災隱患。
(五)堅持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保持信息暢通,及時發現森林火情,掌握火情動態,有效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六)建立義務森林撲火隊伍,加強撲火訓練,提高撲火人員素質,做到常備不懈。
(七)負責本轄區生產性用火的監督管理,嚴把生產性用火審核、審批關,落實防范措施。
(八)負責森林火災的組織撲救工作,轄區內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必須迅速組織隊伍上山撲救,主要領導必須親臨現場指揮。
(九)建立毗連地區護林聯防組織,做好聯防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發現毗連地區森林火災及時通報。
(十)配合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三、責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
1、未落實野外火源管理辦法的;
2、未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和森林撲火隊伍的;
3、防火期內未落實巡山隊伍等防火措施的;
4、有森林火災隱患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指出而不加以消除的;
5、森林防火資金沒有落實影響森林防火工作開展的;
6、轄區一年內累計發生森林火警5次的;
7、在森林防火期內不堅持24小時值班,值班電話無人接聽,值班人員擅自離崗的。
(二)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在轄區內,森林火災受害面積一次性達100畝(含100畝)以上至500畝(不含500畝)以下或一年內累計達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行政處分。
2、在轄區內,森林火災受害面積一次性達500畝(含500畝)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達1500畝(含1500畝)以上或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3、森林火災造成國家級風景區、特種用途林及國家重要設施嚴重破壞的,對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從嚴處分。
對責任人的通報批評及行政處分,由縣監察局會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調查核實后,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三)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森林火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四、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