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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規范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69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辦法》及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和《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相關部門職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市用人單位工傷保險事務。
(二)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單獨設立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機構,但應配備人員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事務。
(三)市、縣(市、區)地稅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四)市、縣(市、區)財政、衛生、人事、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
三、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和繳費費率
(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步實施。*年年底前,先在市直和三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啟動實施,*年7月1日,啟動五個縣(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基金統一調劑使用,并實行繳費率統一、繳費基數統一、待遇標準統一、政策制度統一和操作管理統一。
工傷保險基金具體征繳、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等部門另行制定。
(二)工傷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國家勞動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9號)規定,確定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1、基準費率。行業基準費率按行業風險大小劃分為三類:一類為風險較小的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0%;三類為風險較大的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基準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國家規定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2、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于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費率浮動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工傷搶救、申報等)、安全生產管理及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情況,提出建議,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四、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
(一)按《條例》和《辦法》規定支付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治療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認定調查費;
(五)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病率在同行業中較低的用人單位的獎勵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的提留和使用辦法按《條例》和《辦法》規定執行。
五、參保和繳費
(一)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時,應當填報《*市工傷保險申請參保登記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3、上一年度《勞動工資報表》及復印件;
4、用人單位歷年已被認定工傷及傷殘鑒定職工情況;
5、經辦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三)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經經辦機構核定后,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地稅機關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參保單位無故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有關規定,從欠繳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應參保但未參保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負擔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用人單位少報瞞報職工工資,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其降低的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
六、工傷認定
(一)發生傷亡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在48小時內及時上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參保的單位應同時報經辦機構備案。
(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報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延長30日。
(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四)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五)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3、受傷后,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4、《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相關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七、勞動能力鑒定
(一)設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員會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部門、衛生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縣(市、區)不再另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二)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書面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
2、《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3、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4、工傷職工身份證及復印件;
5、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工傷保險待遇
(一)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憮恤金憑《供養親屬憮恤證》從職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領取,停止時間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第四條規定執行。
(二)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設施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僉、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以及傷殘津貼,在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等級確定后,憑工傷保險待遇證明結算。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從傷殘等級評定后的次月起計發;生活護理費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護理依賴等級之月起計發。
(四)l——4級的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停發傷殘津貼。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退休前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其差額部分。
九、工傷醫療管理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延長,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并由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出具需要繼續治療的證明,報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經治療,不再需要住院治療的職工,應當及時辦理出院手續。對醫院已下達出院通知,但仍不愿出院的,自醫院出院通知下達之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職工自己承擔。對定點醫療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證明而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除向工傷職工追回延長期內已支付的各種費用外,按工傷醫療定點服務協議管理有關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給予相應的處罰。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應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經確認后,選擇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已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其醫療費用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已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工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需要康復治療或轉外地治療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審核、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建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可以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或康復治療。
轉診轉院及康復治療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四)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按有關規定安裝或配置相關器具。
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十、其它
(一)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工傷職工工資證明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1、被供養人屬于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2、被供養人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
3、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
(二)用人單位破產或撤銷的,應從資產變現中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三)*年1月1日后,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費用,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次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之前已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未參保前的單位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我市工傷保險基金積累情況,逐步納入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四)工傷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保險待遇經協商一致,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處理的,其與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關系隨之解除。
(五)用人單位當年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發生率在全市同行業中屬于較低的,按《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六)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傷殘津貼待遇的調整,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傷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一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用人單位實際發放或約定的月工資為基數計算。
(八)用人單位應當將參保職工名單、參保日期、繳費基數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并將公示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九)本實施意見未作明確規定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實施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本實施意見自*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