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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小區、養殖場,是促進畜牧業養殖方式轉變、推進畜禽標準化生產、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和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的重要途徑;是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為充分發揮財政支農資金的引導作用,最大限度地吸引社會資金投資畜牧業,加快畜牧業規模化發展,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規模養殖場
規模養殖場,是指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生產工藝,實行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生產的單一的養殖場。
(一)場址選擇: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要求,位于最近村莊夏季風向的下風向。養殖場排放污物應作無害化處理,不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牛、兔等草食家畜養殖場距離村莊和交通主干道200米以上,豬、雞等食糧畜禽養殖場距離村莊和交通主干道300米以上。
(二)生產條件:周圍有圍墻,場區道路要硬化,有沼氣池等污水、糞便處理設施,有自動飲水系統。飼養舍為磚瓦結構,水泥砂漿內外抹面。畜禽舍內有隔離和固定的飼養設施,畜舍凈高不低于2.5米,禽舍不低于2.2米。新建舍內飼養面積,養豬場不少于400平方米(有單獨滿足需求的種豬飼養舍);蛋禽(種禽)場不少于500平方米,肉禽場不少于1000平方米;養牛場不少于200平方米,建水泥青貯池不少于100立方米;養兔場有500個以上籠位。
(三)生產能力:養豬場形成年出欄商品豬1000頭或存欄能繁母豬50頭以上的生產能力;養禽場形成年出欄肉禽5萬只以上或存欄蛋禽或種禽5000只以上的生產能力;養牛場形成存欄牛50頭以上或母牛30頭以上的生產能力;養兔場形成存欄兔500只以上的生產能力。
(四)獎勵標準:達到以上標準的豬、禽、牛、兔規模養殖場,分別獎勵3.5萬元、2.1萬元、3.5萬元、1.2萬元;達到一個規模養殖場生產條件和生產能力2倍以上的豬、禽、牛、兔養殖場,分別獎勵7萬元、4.2萬元、7萬元、2.4萬元。對達到一個規模養殖場生產條件和生產能力3倍以上的,獎勵以此類推。根據扶大、扶強、扶優的原則,對已建成驗收的小區,在以前的基礎上繼續投資,擴大小區建設規模,對新增的畜禽圈舍面積和生產能力,對照規模養殖場(小區)的標準進行獎勵。
二、養殖小區
養殖小區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按照統一規劃、業主建設、規范管理、標準化生產的基本要求,由多個養殖單元或養殖場構成的,達到一定規模的養殖生產區。
(一)規劃布局:養殖小區建設要堅持統籌考慮、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相對集中、人畜分離、管理規范、生態養殖的原則。養殖小區要與農畜產品規模基地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要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統一規劃出養殖小區用地,積極鼓勵利用廢棄村莊建設養殖小區。突出當地優勢和特點,選擇重點,優先發展。
(二)場址選擇:除符合規模養殖場場址選址條件外,牛、兔等草食畜小區,距離村莊和交通主干道300米以上;豬、禽等食糧畜禽小區,距離村莊和交通主干道500米以上。
(三)生產條件:除符合規模養殖場生產條件外,新建養殖小區舍內飼養面積,養豬小區不少于2500平方米(單戶飼養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蛋禽(種禽)小區不少于2000平方米(單戶飼養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肉禽小區不少于4000平方米(單戶飼養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養牛小區不少于1500平方米,建水泥青貯池不少于500立方米(單戶飼養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青貯池不少于100立方米);養兔小區不少于3000個籠位(單戶不少于500個籠位)。每個小區應有獸醫室及相應器械。
(四)生產能力:養豬小區形成年出欄商品豬5000頭以上或存欄能繁母豬400頭以上的生產能力;養禽小區形成年出欄肉禽20萬只以上或存欄蛋禽(或種禽)2萬只(套)以上的生產能力;養牛小區形成存欄肉牛250頭以上或母牛150頭以上的生產能力;養兔小區形成存欄兔2500只以上生產能力。
(五)獎勵標準:對達到以上條件的豬、禽、牛、兔養殖小區分別獎勵7萬元、4.2萬元、7萬元、4萬元。對當地組織者(企業、個人、鄉鎮政府),另行按小區獎勵金額的5%獎勵。
三、5555工程
具體內容是指5000頭豬場、500頭牛場、50萬只肉禽養殖區和5萬只蛋禽養殖區。
(一)場址選擇:除符合規模養殖場場址選址條件外,距離村莊和交通主干道500米以上。
(二)生產條件:除符合規模養殖場生產條件外,新形成舍內飼養面積,5000頭豬場不少于2500平方米;500頭牛場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水泥青貯池不少于500立方米;50萬只肉禽場不少于10000平方米;5萬只蛋禽場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三)生產能力:新形成生產能力,5000頭豬場年出欄商品豬5000頭以上或存欄能繁母豬250頭以上;500頭牛場年出欄肉牛500頭以上;50萬只肉禽養殖區年出欄肉禽50萬只以上;5萬只蛋禽場年產蛋50萬公斤以上。
(四)獎勵標準:對達到以上條件的5000頭豬場、500頭牛場、50萬只肉禽場、5萬只蛋禽場(區)分別獎勵21萬元、21萬元、10萬元、10萬元。達到以上條件2倍以上者,加1倍獎勵,以此類推。當地組織者(企業、個人、鄉鎮政府),另行按場(區)獎勵金額的5%獎勵。縣、鄉鎮畜牧技術人員對養殖小區進行結對幫扶,提供技術服務,技術人員每年駐小區(場)指導時間達30天以上,因提高科技含量增加小區(場)經濟效益達10%以上(以小區業主提供證明材料為準),縣政府給予每人600元物質獎勵,并頒發榮譽證書。
四、其他優惠政策
(一)按*年7月1日實施的《畜牧法》規定,視養殖小區建設用地為農業結構調整用地使用。
(二)縣農村能源部門要將沼氣項目與小區建設結合起來,確保養殖場對環境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供電部門要確保養殖小區建到哪里,電網送到哪里,并按農用電價進行收費。
(四)交通部門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和鄉村道路建設規劃,保證小區建到哪里,硬基路修通到哪里。
(五)對新建符合市“百千萬工程”標準的養殖小區,縣財政按市財政的獎補標準同額進行獎補。
(六)縣政府對養殖小區(養殖場)實行良種補貼。
1、對市、縣兩級規模養殖場實行良種補貼。正常生產經營的,縣財政每年分別補貼1萬元和0.5萬元,從驗收合格當年起連補三年。
2、對市級養殖小區和“百千萬工程”進行良種補貼。正常生產經營的,縣財政每年分別補貼1.5萬元和2萬元,從驗收合格當年起連補三年。
3、對縣級養殖小區和5555工程實行良種補貼。正常生產經營的,縣財政每年分別補貼1萬元和1.5萬元,從驗收合格當年起連補三年。
五、申報程序
小區建設按照“業主投資、先審后建、先建后補、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
小區建設獎勵分為自報、審查、建設、驗收、補助發放等五個環節。自該辦法公布之日起,準備新建的養殖小區業主向所在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站申報,各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站把關匯總上報。養殖小區建成后由縣畜牧局、財政局組織實地核查驗收。驗收確認后,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畜牧局、財政局予以兌現獎勵資金,直接通過財政對農村補貼渠道發放到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