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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岡山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做好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府發[2009]5號)精神,結合上級有關政策和我市實際,并經市政府研究,現就加強和扶持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財政扶持政策
1、加大就業再就業培訓投入,一方面,市本級和各縣(市、區)財政要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培訓(包括創業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另一方面,有效整合“金藍領工程”、“陽光工程”、“雨露計劃”等現有培訓資源,提高培訓資金效率。
2、整合部分涉農專項資金,用于引導激勵返鄉農民工創業補助和貸款貼息。
3、科技、支農、社會保障、工業發展等各類專項資金可用于引導、扶持返鄉農民工創業。
4、農業產業化政策性獎補資金可向吸納返鄉農民工數量多、帶動農民增收多的農業龍頭企業傾斜。
(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委農工部、市扶貧辦、市科技局、市經貿委)
二、稅收優惠政策
5、返鄉農民工個人,生產銷售自產農產品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6、返鄉農民工個人,每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起征點以下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銷售貨物月銷售額5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月銷售額3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2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5000元以下免征營業稅、按次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0元以下免征營業稅。
7、經有關部門批準,返鄉農民工創辦企業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符合條件的,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根據單位所在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的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免營業稅。對企業安置殘疾農民工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農民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支付給殘疾農民工工資的*0%加計扣除。對符合殘疾人條件的返鄉農民工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其為社會提供勞務所得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可在兩年內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8、在20*年以前,對符合條件的返鄉農民工創辦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9、對返鄉農民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20*年7月1日起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對返鄉農民工依法注冊的企業,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1864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11、對返鄉農民工創辦的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發生的財產損失,實行即報即批政策,可抵扣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12、對返鄉農民工創辦的企業,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實行減半征收,并下放到縣級地稅局審批,由一個年度審批一次改為半年審批一次。
13、對從事個體私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返鄉農民工,從開業起兩年內,免收地稅發票工本費。
14、對返鄉農民工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一律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15、返鄉農民工創辦的企業,如企業所得稅由地稅負責征管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優惠政策減免,一律下放到縣級地方稅務局審批。
16、返鄉農民工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按期申報地方稅收確有困難的,可以延期申報,延長的期限由縣級地方稅務局審批。
17、返鄉農民工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按期繳納地方稅收確有困難的,可延期三個月繳納,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
(責任部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三、規費減免政策
18、自20*年9月1日始,全面停止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市場管理費。
19、自2009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止,停收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費和副照工本費。
20、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開業登記注冊免收一切費用,一般不檢查、不處罰。
21、在市場監管中,除食品藥品及安全生產等關系到人們生命健康安全的案件外,對初次或一般性違法經營案件,一般不予處罰。
(責任部門:市工商局)
四、金融支持政策
22、對返鄉農民工進城自主創業提供小額貸款支持,進城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返鄉農民工,且進行了就業和失業登記的,比照國企下崗職工自主創業規定,可提供5萬元以內的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并按規定享受貼息,有關貼息資金在涉農專項資金中解決;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員數量和經營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貸款規模,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企業新增崗位吸納返鄉農民工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了養老保險,并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的,可給予200萬元以內的擔保貸款。
23、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鞏固林權抵押、信用共同體貸款、訂單貸款、農業龍頭企業加專業合作社或農戶等多種信貸模式,開辦農民住宅、水域灘涂、果園、土地承包經營權、地上收益權、漁權、礦產各類動產和不動產的抵押質押權貸款。
24、困難企業錄用返鄉農民工,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安置人數和有關規定,給企業一定額度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
25、對返鄉農民工免費提供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和技能鑒定,對有創業愿望的返鄉農民工免費提供創業培訓和開業指導服務。
(責任部門:市勞動保障局、市人行、市農發行)
五、社會保險待遇政策
26、返鄉農民工在外省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將返鄉農民工納入本級社會保險范圍;返鄉農民工在本地工業園區企業參保的,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一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核定。
27、農民工返鄉務農的,其轉移到我省、省轉移到我市的養老保險基金,可轉入農村養老保險,重新到城鎮就業后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返鄉農民工在緩繳社會保險期間,可免收滯納金。
28、返鄉農民工在原用工地參加了工傷保險,并經原工傷保險鑒定機構鑒定為1-*級工傷或職業病等級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原用工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代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責任部門:市勞動保障局)
六、其他方面
29、成立*加強和扶持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完善工作協調機制,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各種問題。同時,各縣(市、區)政府也要加強對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強化宣傳,狠抓落實,確保促進創業就業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30、建立健全農民工返鄉失業監測預警機制,深入村組和農戶家中進行調查摸底,準確掌握農民工返鄉情況,加強信息報送。
31、返鄉農民工投訴舉報電話,利用各種熱線,暢通返鄉農民工表達訴求的渠道。
32、法律維權機制,對返鄉農民工就業創業和家庭困難農民工可減免法律援助費用。
33、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熱情服務,積極引導和扶持返鄉農民工就業創業。
(責任部門:市勞動保障局、市司法局等)
本意見自之日起試行,適用于全市廣大農民工。上級政策如有調整,則以上級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