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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響應省委、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發展戰略,推進*市生態文明區域經濟體系的建設,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切實保障主要河流環境安全,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我市主要河流環境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市環境保護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環境空氣質量常年達到二級以上,水環境質量在局部區域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縱觀全市環境狀況,水環境質量尚存在著突出的問題,形勢嚴峻。一是我市所有出境斷面(贛江*—*、東江尋烏—廣東、東江定南—廣東)長期處于超標狀態。20*年以來,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多次向江西省政府就我市境內東江水質嚴重污染發出了書面函件。贛江*—*斷面水質超標嚴重,受到省環保局的通報批評。二是我市15條主要河流中,有12條河流(贛江、章江、貢江、綿江、平江、梅江、湘江、濂江、桃江、上猶江以及東江尋烏水、定南水)水質均在不同時段超過國家地表水Ⅲ標準,超標地域基本涵蓋了全市所有縣(市、區)。三是部分斷面超標時間長。從監測結果分析,桃江(全南至信豐段)、贛江出境斷面(新廟前)和東江出境斷面(尋烏水、九曲河)20*年全年處于超標狀態。四是污染物種類有擴大趨勢,各斷面超標因子主要為氨氮,但少數斷面個別時段還出現了砷、汞、鎘等重金屬(屬國家一類污染物)超標現象。
對此,各縣(市、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務必站在保民生、保穩定的高度,站在維護環境安全和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高度,把主要河流環境安全保護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加強主要河流環境保護工作,保障水環境安全。
二、著力解決影響主要河流環境安全的主要問題
(一)提高環評審批率,杜絕未批先建現象。隨著環保宣傳、執法力度地不斷加大,社會各界的環境保護意識也逐漸提高,但是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對落實環保審批權仍未引起足夠重視,仍存在“未批先建”或“邊建邊批”的現象。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相關環保法律法規及地方有關規定,且環保設施完善、外排污染物能穩定達標排放的,20*年以前建成投產未審批的老企業,符合環保法律法規可以審批的企業,要求今年10月底前到相應的環保部門申報辦理環保手續;20*年后建成投產未審批的企業,符合環保法律法規可以審批的企業,環保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后,根據審批權限于今年8月底前到相應的環保部門申報辦理環保手續;對擅自擴建、改建的企業,符合環保法律法規可以補辦手續的企業,環保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后責令限期重新辦理環保審批手續;20*年后有越權審批行為的環保部門要自查自糾,并協助企業到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重新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對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依法不能審批和不能補辦手續的企業,由當地政府予以關閉。
(二)加強環保“三同時”,避免環境污染事故。目前,仍有部分通過環保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未按環評報告及批復要求認真落實各項環保措施,或以各種理由拖延驗收。對已通過環保審批但未執行“三同時”制度的企業,如環保設施完善、污染物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求今年7月底前申請環保竣工驗收;如環保設施仍不完善或環保設施運轉不正常,且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由環保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環保部門可根據違法情節的嚴重、責令其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治理到位后申請竣工驗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當地政府責令關閉;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由環保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報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
(三)開展專項整治,著力解決污染治理不完善、廢水超標的突出問題。我市企業普遍存在著規模小,設備陳舊,資源、能源利用率低,企業廢水即使經處理也無法做到達標排放,特別是地處1.5公里范圍內的企業,對河流水質安全構成直接的威脅。因此,各縣(市、區)政府要開展多種形式的環保專項整治,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1.對設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能全面穩定達標的企業實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依法予以停產或關閉;
2.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構成直接影響的污染企業,必須立即搬遷;對使用危險化學品、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的污染企業,必須盡快搬遷;對過境斷面水質有影響、造成水質長期超標的污染企業,必須做出搬遷計劃,逐步搬遷。
3.對規模小、無治理能力、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且對河流水質安全構成威脅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四)開展礦山整治,著力解決礦山開采造成的污染問題。*市是資源型城市,在礦山開采中“三廢”的任意排放造成部分河段河床抬高,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如稀土開采企業廢水處理設施不完善,廢棄稀土礦點殘留在山體中的氨氮和現有稀土開采中無法回收的浸出液等直接排入江河,造成氨氮超標。因此,各縣(市、區)政府要開展礦山整治,對尾砂、尾礦及廢棄礦山要進行復墾治理,采取種草、種樹等方式恢復植被;對礦山廢水根據礦點布局、水流狀況,采取分塊收集,集中處理。
(五)開展飲用水源安全評估,著力解決飲用水源安全問題。由于部分斷面超標時間長,地表水體受到嚴重污染,處于極度不穩定狀態,對飲用水源地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評估制度,做到每月監測一次,每半年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切實保障飲用水源地的安全。對目前水源地已存在安全隱患的南康、信豐,要立即尋找新的飲用水源地;中心城區要盡快啟動優質水源項目;其余縣(市)要盡早建立備用水源地。
三、強化主要河流環境安全保護工作的措施
(一)落實政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領導,嚴格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對沒有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務、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緩慢的縣(市、區)及時進行環境預警。對沒有完成減排任務、出境斷面水質長期超標、生態破壞嚴重的地區實施“區域限批”。
(二)落實部門責任。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環保部門是主要河流環境保護的牽頭單位,實行統一監督、動態管理,定期公布水質狀況;發改部門要組織編制主要河流保護和建設規劃,并與經貿委等部門組織實施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設備,優化產業布局;城市建設和管理部門要積極推進城鎮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農業部門要積極推進農村面源污染控制工作;國土資源、科技、教育、水利、林業、交通運輸、金融等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落實企業責任。企業是污染治理的主體,要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加大環保資金投入,建設和完善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理系統,確保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同時做好企業環境安全工作,不閑置污染治理設施,保證不違法排污,嚴禁“跑冒滴漏”,一旦出現事故排放,應立即停產整改。針對稀土礦的污染治理,應由*稀土礦業公司負責實施,各相關礦點參與,環保部門負責監督,根據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治理方案,恢復礦山生態環境。
(四)落實督查制度。市政府將成立由紀檢、監察、環保等部門組成的專項督查組,每半年對政府及部門目標責任書中的重點問題開展專項督查。對因決策失誤、監管不力、嚴重干擾環境執法、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