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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管理,切實保障文物安全,傳承和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我市文物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是國家、民族發展的重要歷史見證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民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綜合國力的重要體現,也是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教育的有效載體。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對于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強凝聚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動社會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文物已逐步成為發展文化產業的優質平臺,加強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提升區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我市境內文物眾多,在擴大對外合作與交流方面日益表現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護好、管理好、發揮好境內文物的作用,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政府一定要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切實擺正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把文物保護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加快經濟發展特別是旅游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擺到突出位置,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加大管理力度,強化保護措施,推動全市文物保護工作健康開展,實現文物的長期保護和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切實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納入社會防災體系、納入社會治安體系,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工作力度
(一)加強文物保護規劃工作。組織專門力量,編制全市文物保護規劃。各縣(區)要結合本地文物工作實際,制訂本轄區文物保護規劃。
(二)加強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文件要求,正確處理好推進城市建設和新農村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做到“在建設中保護,在保護中建設”。對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實施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行為;對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未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給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行為;對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對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行為;對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行為;對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三)加強田野文物保護。認真落實“四有”規定,對現有的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聘請專人或設立專門機構進行看護管理。建立健全縣、鄉、村、看護員四級保護網絡,對聘請的文物看護員,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看護員證,并配備必要的通訊和防暴設備。對暫沒有級別但具有一定研究和考古價值的零散刻石、金屬鑄件等文物,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要集中進行保護。
(四)加強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發現新的不可移動文物是文物工作的長期任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為契機,全面摸清我市文物資源的家底。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要通過文字記錄、采集文物標本、攝制文物照片、建立檔案等形式進行普查登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
(五)加強館藏文物管理。按照館藏文物級別,逐一建立檔案,實行分類分級保管。要按照*部GA--2002《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加強文物庫房建設,配備安全可靠的防盜、防火、防腐、防損壞設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館藏文物安全。對不具備收藏珍貴文物條件單位現存的文物,經市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可交指定的收藏單位代管。
(六)加強文物市場管理。要根據市文化、*、工商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我市文物監管物品市場管理的通知》(*文字[20*]68號)要求,進一步加強文物交易市場的管理,既積極培育文物市場,又加強和規范文物市場和文物拍賣活動,堅決取締非法經營活動,震懾文物犯罪活動。
(七)加大文物執法力度。文化、*、工商等部門要加強協作,緊密配合,嚴厲打擊盜掘、盜竊和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要重點加強對古建筑的監管,嚴防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筑被拆除、損毀和被倒賣。
三、建立多渠道資金投入機制
(一)積極爭取國家和省里的項目資金支持。各級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要精心包裝一批文物保護項目,并做好項目申報的前期工作,加強與發改委和財政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向上爭資金。
(二)增加財政預算安排。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編制全市文物保護規劃、加強文物執法、維護和維修市內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征集重點文物。各縣(區)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安排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維修資金,用于轄區內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切實管理好、保護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三)積極引導社會和民間資金參與。在確保文物歸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和個人出資、捐資進行文物維修和保護。對一些離城市較遠的,又難以管理的零星文物點,經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向社會集資,集中搬遷,異地保護,以緩解各級政府文物保護維修經費的不足,共同維護我們的文化遺產。
(四)支持文物保護單位參與旅游業。依托我市古建筑、紅色文物資源優勢,結合綠色自然景點發展古色、紅色、綠色旅游,打造旅游精品項目。
四、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
(一)完善文物保護工作領導機構。調整、充實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文物保護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全面加強政府對文物工作的領導。市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二)落實文物保護責任。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區)、鄉(鎮)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職責,逐級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改進管理手段,創新管理方式,不斷提高文物管理保護水平;*機關要加大對文物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及時偵破、查處文物違法案件,追繳的被盜文物要及時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自行收藏和處理,嚴禁以經濟處罰替代刑事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動的打擊力度,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應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規劃部門要把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商定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單位或者個人在工程建設中發現文物,應當及時向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保護好文物和現場,出土的所有文物應當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有、藏匿、買賣或者贈送。
(三)加大宣傳力度。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及相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人民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努力營造全民保護文物的氛圍,逐步形成政府部門依法保護與群眾自發保護相結合的保護網絡。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文物工作者的素質
(一)各縣(區)應建立、健全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文物保護機構,調整和充實力量,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承擔文物保護、展示、收藏、研究和相關管理工作。將文物執法納入綜合性文化行政執法,增強文物保護執法力量。
(二)成立市文物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全市范圍內文物鑒定與咨詢、文物保護規劃、文物修繕與恢復及相關政策措施的論證與評估等工作。專家委員會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
(三)加強文物管理和業務人才的培養,努力形成一支人員精干、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文物保護工作隊伍。積極引進高素質的復合型、管理型人才及急需專業人才,以適應文物管理和業務工作的需要。充分調動市、縣(區)兩級文物保護機構的積極性,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者的培養、培訓和繼續教育,通過“館校結合”、“師承制”等多種形式,努力提高文物保護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業務素質;切實關心和幫助解決文物保護工作者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四)健全業余文保員、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等群眾性的文物保護組織,發揮其在文物保護中的積極作用。對多年從事業余文物保護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業余文保員和文化遺產志愿者,市、縣(區)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給業余文保員一定數額的生活津貼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