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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歷史的載體,中華民族歷史的實物見證,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興國擁有輝煌的革命歷史,全縣革命文物遺址點多面廣,是*革命文物大縣。從19*年至20*年縣政府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三批文物保護單位共計31處,其中“土地革命干部訓練班舊址”等一處五個點被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共蘇區中央局會議”舊址等六處被公布為*省文物保護單位。2005年,興國又被國家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評為“全國文物工作先進縣”。
為了積極、有效開展全縣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維護法律的尊嚴,堅決制止各種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國家文物不受損失,根據*省文化廳[20*]30號“關于加強全省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在新農村建設和紅色旅游工作中,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法律規定,將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二、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三、在編制和調整城鄉建設規劃時,必須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單位的特殊要求,將文物保護作為強制性內容,確保文物安全。
四、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地上(含紅軍標語、漫畫)或者地下出土文物時,應當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對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五、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