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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加大對民工工資監控力度,達到從源頭預防和解決我縣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的目的,根據*市府發[20*]69號、*市府辦發[20*]66號、興府發[2006]58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現就在全縣公路、水電、密集型工業企業、服務領域建立民工工資監控保障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1、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和黨的*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堅持依法行政,標本兼治的原則,以促進我縣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構建平安*為目標,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強化和完善管理監控制度,增強企業遵紀守法意識,倡導企業依法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良好作風,從根本上解決我縣拖欠民工工資問題。
2、主要目標:
⑴有效遏制我縣公路、水電、密集型工業企業、服務領域拖欠民工工資的現象;
⑵建立良好的勞動關系,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
⑶形成企業勞動保障信用體系;
⑷民工工資監控機制、保障制度以及各項措施合法、公正。
二、建立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
1、全縣公路、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在施工總承包企業通過招投標中標后,建設單位(業主)和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合同,在辦理工程開工手續前務必按照*市府發[20*]69號文件規定,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一次性繳存民工工資保障金。20*年11月30日以前,已開工而未完工的公路、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在2009年1月31日前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民工工資保障金補繳手續。對未補繳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工程,其工程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允許自購土地和建廠房企業用土地和廠房作質押抵繳保障金。
(1)民工工資繳存標準按照*市府發[20*]69號文件執行。即:建設單位(業主)、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各按該工程中標價的一定比例以累進方式繳存保障金,工程中標價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各按3%交納;1000萬元至2500萬元以下部份(不含2500萬元)各按2%交納;25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部份(不含5000萬元)各按1.5%交納;5000萬元以上各按1%交納。
(2)工程發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現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啟動該工程民工工資保障金,用于暫付被拖欠的工程款、民工工資。
(3)在工程竣工驗收三個月后沒有發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的,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工資保障金返還建設單位(業主)、和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4)按照*市府發[20*]69號文件規定,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向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交納該工程工資部份2%的費,用于建立檔案,為其辦理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托管個人組織關系、檔案移交等事務的經費開支。
2、密集型工業企業、服務行業在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年度審核前務必按*市府發[20*]69號文件要求,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民工工資保障有關事務,一次性繳存民工工資保障金。20*年11月30日以前,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未繳納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密集型工業企業、服務行業,必須在2009年1月31日以前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民工工資保障金補繳手續。對未補繳民工工資保障金的企業,縣工商局不得為其換發工商營業執照或年檢。
(1)民工工資保障金繳存標準按照注冊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以累進方式繳存保障金。注冊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按3%繳存;50萬元至100萬元(不含100萬元)按2.5%繳存;100萬元至200萬元(不含200萬元)按2%繳存;200萬元至500萬元(不含500萬元)按1.5%繳存;500萬元以上按1%繳存。
(2)企業如有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啟動該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用于暫時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資。
(3)停辦又未拖欠克扣民工工資的企業,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其保障金返還給該企業。
三、建立嚴格有序、及時有效的聯動工作機制
縣紀檢監察、勞動保障、交通、公路、水利、水電、工商、發改委、財政、*、法院、工商聯等部門組成聯動工作機制。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共同將此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公路建設、水電建設項目的民工工資保障金,由該工程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把關;工業企業、服務行業的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工商局負責把關。凡未見*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民工工資保障金繳存證明”的工程、企業,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或工商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