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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促進我市經濟國際化進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對外貿易
(一)出口創匯。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各類自營出口企業,當年出口實績比上年增長部分,按每美元獎勵0.03元人民幣計獎,屬機電產品或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每增長1美元另加發獎勵0.01元人民幣。
1、*年出口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企業,出口增長幅度達到或超過15%;
2、*年出口500(含)-1000萬美元的企業,出口增幅達到或超過20%;
3、*年出口200(含)-500萬美元的企業,出口增幅達到或超過30%;
4、*年出口2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出口增幅達到或超過1倍;
5、上年出口負增長的企業,以上兩年出口實績的平均值為基數,計算增長幅度。
6、近兩年守法經營,無走私、騙稅、逃套匯等行為。上年無出口實績的企業,不適用本獎勵辦法。
(二)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扶持。對年出口1500萬美元(含1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參加由省、市確定的國際市場開拓、出口產品在國外注冊認證、反傾銷應訴等活動,由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上報爭取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扶持。對企業在國家指定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按所交納保費的30%,由市財政給予補貼。對外貿易的獎勵和扶持由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人行*市中心支行組織實施。
二、利用外資
(一)經市政府同意,對參加國家、省、市組織的各類招商引資活動組團參會進行專項補貼。
(二)對招商引資項目引薦者進行獎勵。為充分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的積極性,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市引薦海外和港澳臺資金獎勵辦法〉的通知》(徐政發[*]41號)規定,由各級財政安排一定專項資金,用于獎勵外商投資項目引薦者。對招商引資活動的補貼由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對招商引資項目引薦者的獎勵按原文件執行。
三、外經合作
(一)按企業當年營業額計獎:
1、200(含)-500萬美元,獎勵5000元人民幣;
2、500(含)-1000萬美元,獎勵10000元人民幣;
3、1000(含)-2000萬美元,獎勵20000元人民幣;
4、2000(含)萬美元以上的,獎勵25000元人民幣。
(二)對外派勞務企業的獎勵,憑簽證復印件,當年派出*籍勞務人員超過100人部分,每增加1人次獎勵50元人民幣。
(三)企業利用國產設備或成熟技術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投資額在50(含)-100萬美元的,獎勵5000元人民幣;投資額在100萬美元及以上的,獎勵10000元人民幣。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獎勵由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組織實施。
四、外商投資企業對重點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保護。
(一)重點外商投資企業的條件:
1、年度出口創匯200萬美元及以上;
2、年度納稅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3、守法經營,產權明晰,管理規范,財務制度健全。
(二)重點外商投資企業的申報評定
1、由企業申報,分別由企業所在縣(市)、區外經貿局(辦)或市有關局、公司推薦,經市外經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確認。
2、重點保護企業每兩年評定一次,由市政府發給“重點保護企業”標牌,有效期2年。(三)重點外商投資企業的保護
1、進一步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收費,嚴格按照《政府關于批轉市外經貿委、物價局〈關于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徐政發[2000]11號)要求,實行“兩證一卡”制(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企業交費登記卡),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向企業收費、罰款或亂集資、亂攤派,對違反者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2、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統一部署的檢查活動外,未經市軟環境治理辦公室批準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
3、重點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未經市軟環境治理辦公室批準的各類檢查,并向市軟環境治理辦公室舉報亂檢查行為。市軟環境治理辦公室牽頭負責查處。
五、對開放型經濟責任目標的考核獎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放型經濟責任目標納入綜合考核,*經濟開發區、城南開發區、市有關委、辦、局(公司),按照市政府下達的年度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并予以獎罰(辦法另行制定)。
六、本意見由市外經貿局、市計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本意見自*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