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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為做好*市城區防洪抗災工作,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城市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防洪法》、《江蘇省防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關于加強城市防洪工程建設的通知》(蘇政發[*]86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市城區防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城區防洪工作責任制
城區防洪工作在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任指揮。其主要職責:貫徹執行防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上級防汛調度指令;負責本轄區內堤壩、水域、河道的防汛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本轄區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制訂本轄區的防洪規劃、防汛預案和工程運用方案;負責落實防洪搶險經費、物資和隊伍;組織社會力量參加防汛清障、防洪搶險和開展災后恢復工作。
區(開發區)應當成立水利專門機構,配備一定人員,作為區政府(管委會)的工作部門和防汛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防汛日常工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本轄區防汛工作的實際情況設立防汛機構,明確專(兼)職防汛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防汛的日常工作。
市各有關部門要成立防汛領導小組,根據行業特點,按照職責要求,負責本系統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實行防汛工作法人責任制,對本單位的防汛工作全面負責。
各防汛機構要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擔負起指揮、協調本轄區和本部門防汛工作的重任,加強對本轄區、本部門防汛工作的督促、檢查、協調和調度,并服從上級防指的統一調度,確保安全度汛。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城區防洪的情況調度、督促檢查、信息溝通等日常工作。
二、認真搞好城區防洪規劃的編制
城區防洪規劃是指導城區防汛設施建設的重要依據,要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市城區防洪規劃要服從沂沭泗和淮河流域防洪總體規劃,要與城區排水規劃相銜接,符合我市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綜合規劃。力爭到“*”末,市區主要防洪工程標準達到50年一遇以上,2010年城市中心區防洪標準達到100年一遇以上。
有關單位和部門編制港口、碼頭、航道、隧道、道路、綠化、民防工程、排水、小區開發、水資源利用等專業規劃和重大項目的布局方案時,要與城區防洪規劃相協調。
城區防洪規劃的編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計劃、財政、建設、市政、規劃等有關部門配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規劃編制完成后,經省有關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實施。經批準的城區防洪規劃的修改,須報市政府核準。
涉及城區防洪安全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按照基建程序履行手續前,應事先征求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意見。對于區域性排水主干溝管、小區排水干管及橋涵閘壩等排水設施的新建、改建方案,由市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報批手續,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參與設計審查及工程竣工驗收。規劃確定為防洪排澇工程設施的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三、加強城區防洪工程建設和管理
防洪工程設施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抵御洪澇災害、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的基礎。城區防洪工程建設要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治理、分期實施,依托流域、區域防洪工程,構筑城市防洪體系,實行治理、開發、保護、管理并重。水利、市政公用及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制定河道整治、防洪設施(包括工程和非工程設施)、排水溝管的年度計劃。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在批準防汛工程設施建設計劃時,應明確建設單位、資金來源、管理責任和運行經費來源,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新建防洪工程設施,要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實行建設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確保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質量。工程竣工驗收,應有防汛辦公室人員參加。經確認符合防洪安全和運行條件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驗收資料應報市、區防汛辦公室備案。已投入使用的防洪設施,養護責任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鑒定。對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需要廢除的,要按照防汛工程設施管理權限,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設施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違章建筑物、構筑物等各類從事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已有的要逐步進行徹底清除,以充分發揮現有工程設施的防洪能力。
為確保管護責任落實到位,對城區防洪排澇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進行合理分工。市水利局負責京*、*、*、*、*以及與流域性防洪工程調度運用密切相關的*、*、*、*、*等區域性骨干河道及其沿線配套涵閘站、堤防等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建成區主干排水溝管、立交橋排澇站、*和*沿線截污閘、污水處理廠節制閘等排澇擋污工程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凡自建排澇設施,由產權人或者被委托單位負責。區管排水設施,由區政府明確管理單位。
四、加大對城區防洪工程建設的投入
城區防洪工程建設既是城市防洪保安的需要,又是加快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必須適應城市發展需要,加大城區防洪工程建設力度,多渠道籌集城區防洪建設資金。從*年起,建立城市防洪建設基金,每年基金總額3000萬元,其中城市土地出讓金安排2000萬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安排500萬元,市級防洪保安資金安排500萬元。計劃、財政、水利、建設、市政、交通、環保等部門要積極向上申報項目,爭取省和國家項目資金投入我市城區防洪工程建設。有關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向銀行申請一定規模的工程貸款。要積極倡議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屬駐徐單位)和社會團體、個人為城區防洪工程建設捐資。
城區防洪工程建設資金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于防洪工程設施和防洪非工程設施的建設、配置、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防汛搶險物資的儲備和補充,防汛應急工程,防汛搶險經費和防汛辦公室的日常管理費用等。以上意見,希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