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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是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建設現代農業的重要舉措,是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的具體體現。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與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確保我市城鄉居民農產品消費安全、增強農產品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為核心,大力推進農業標準化,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逐步實現農產品全程質量控制,促進我市農產品結構和質量升級,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監督檢測體系和農業標準化技術推廣體系,主要食用農產品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國家和行業標準組織生產、儲運、加工,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合格率達95%以上;縣級以上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實行準入制度;嚴格產地環境、投入品使用、生產過程、儲運過程和產品質量全程控制;大力發展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加大農產品注冊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力度,培育一批標準化生產基地、知名企業和知名品牌,使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明顯提高。
二、加強全程監控,全面促進農產品質量提高
(一)加強對農產品產地環境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管,控制源頭污染。
一是加強農產品產地管理。加強農產品生產基地規劃、建設和保護,抓緊開展農產品產地適宜性評價。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禁止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傾倒“三廢”、生活垃圾和污水。禁止在有害物質超標區域生產、采集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是加強農業投入品市場監管。加強對農資市場的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銷售違禁、假冒偽劣農資產品行為。市、縣、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在農產品生產的主要季節開展集中整治行動,對違規經營違禁農藥的經銷商依法實行嚴厲處罰。對申辦獸藥經營、飼料生產企業,要對照條件嚴格驗收。對農藥、獸(漁)藥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進行不定期檢查,督促其按標規范生產,建立原料進貨、生產加工、產品銷售等相關記錄。積極開展獸藥GSP試點,進一步強化獸藥經營企業的硬件,規范經營行為。實行漁藥經營許可和水生動物診療許可制度,所有漁藥均由具有漁醫資格的漁醫簽發用藥清單。漁用飼料生產企業必須持《飼料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產品必須注明批次合格證以及出具出售合法發票。
三是強化農業投入品使用監管。縣(市)、區農業部門要定期公布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倡導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名錄;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積極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業投入品,培訓指導農民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糧食局有關要求,監管在處理蟲糧時,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藥劑,積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化學藥品,積極采用科學儲糧、綠色儲糧技術。同時監管糧食運輸,禁止可能有污染的車輛運輸糧食,確保糧食在儲運環節的安全。
(二)加強農產品生產過程監管,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出臺相應政策,鼓勵生產企業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從事農業標準化生產,鼓勵支持創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業標準體系,加大貫標用標力度。鼓勵、引導、幫助農業企業完善自身標準體系,使主要農產品質量與國際、國內市場要求相適應。大力開展農業標準化生產技術培訓,使農產品生產企業、專合組織和農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產和標準化生產技術規程。在已經建成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基礎上,把我市優質稻米、專用小麥、設施蔬菜、創匯特菜、優質水果、生豬、奶牛、肉鴨、水產品等主要生產基地建成各級標準化生產基地,有條件的要進一步建成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把邳州大蒜、銅山小麥、沛縣稻米、豐縣苔蒜建成為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重點推進規模、生態健康養殖,強化疫病監測和防疫。實行畜禽產品產地報檢制度,憑新型二維碼免疫標識和臨床檢查健康狀況簽發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推廣水產養殖許可制度,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向當地縣級政府有關部門申領“水域灘涂養殖證”,苗種生產經營企業必須依法向當地市級部門領取“苗種生產許可證”方可生產。建立健全水產養殖(苗種)生產記錄、生產養殖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等。突出抓好奶站和規模奶牛場監管。對奶站實行許可證管理,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定期對生鮮牛奶和自配料抽檢。
(三)加強農產品市場流通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禁止不合格農產品流入市場。
嚴格執行農產品流通環節的檢測檢驗制度,禁止質量安全不合格的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定期對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農業標準化示范區、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農貿市場開展例行抽檢,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標準的,要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畜禽產品要嚴格憑有效檢疫合格證明進場交易,嚴格索證索票,查證驗物。外地畜產品進入我市市區銷售實行定點報驗,查證驗物,消毒車輛。對畜禽及其產品加工、運輸、貯藏、經營單位和個人實行備案制度,實現有貨必查、有貨必檢。實施縣級以上水產品批發市場準入制度,建立經營臺帳、完善產地證明、抽檢進場水產品等。
三、加強三大體系建設,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檢測檢驗能力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行政職能,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監管能力,逐步完善全程監管和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市縣農業行政執法隊伍要加強力量,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執法行為,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執法能力。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體系建設,增強檢測檢驗能力。整合現有檢測資源,完善檢測功能,提高利用率,加快市農產品與環境質量監測中心建設,爭取建成區域性農產品質檢中心。六縣(市)和賈汪區要認真規劃,集中力量加強縣級檢測機構建設,提高檢測能力和監測水平,重點開展快速檢測和生物檢測。有計劃、有步驟地在重點農業園區、專業生產基地和產地市場、市區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一批農產品質量快速檢測點;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按規定建立檢測站點;鼓勵龍頭企業、專業協會等自建符合要求的檢測站點。四、健全制度,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規范管理
(一)建立認證激勵制度。積極培育地方農產品安全放心品牌,鼓勵向國家積極申請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認證工作,創建出更多的有影響的農產品知名品牌。對取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綠色食品認證證書、有機農產品認證證書,各級政府可以給予一定獎勵。
(二)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建立農產品從田間生產到市場銷售的各個環節的記錄制度。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建立田間檔案,生產過程中要記載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情況、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以及農產品收獲日期;農產品經營者要建立流通檔案,批發市場、集貿市場中從事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產品進貨臺帳和銷售臺帳,如實記錄進、銷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聯系方式、流向等內容,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從事農產品零售的固定經營者應建立進貨臺帳。
(三)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檢測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積極開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農產品的例行監督抽檢工作。對全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大型超市的蔬菜、豬肉、水產品等安全隱患較多的農產品每月抽檢一次,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名牌農產品等認證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每年抽檢兩次,發現不合格的要依法及時處理,并查找原因,制定落實整改措施,確保不出現等級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監測經費,確保例行監測工作的開展。
五、加強領導,努力開創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新局面
(一)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領導。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市發改委、農業、林牧漁業、工商、質監、財政、食品藥品監督、商檢、供銷、糧食、公安、環保等部門負責人及各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研究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各縣(市)、區要成立相應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導小組,實施屬地管理責任制度。要理順關系,整合資源,打破條塊、行業和部門分割,盡快形成政府主導、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要暢通信息渠道,建立正常信息反饋制度,一旦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要按規定及時上報,按照預案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二)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明確各自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職責、任務。發改部門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同級基本建設計劃;農業、林牧漁業部門要深入貫徹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切實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質監部門要會同農業部門加快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標準體系,大力開展農業標準化示范推廣工作;工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對違法銷售不合格農產品和假冒偽劣農資的市場責任主體依法進行嚴厲打擊;財政部門將農產品質量工作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食品藥品監督、進出口檢疫檢驗、糧食、供銷、公安等各有關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各職能部門要進一步細化目標責任,制定詳細規劃和工作計劃,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各項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三)廣泛宣傳。通過各種新聞媒體,采取不同形式,區分不同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和培訓,增強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嚴格執行信息制度,保證信息及時、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