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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維護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市場秩序和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團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人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人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是指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估價,評定其經濟價值的行為。
二、拆遷補償評估的對象為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載明開始實施房屋拆遷的日期;采用的價值標準為公開的市場價值(含政府依據公開的市場價值所確定并公布的市場指導價)。
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機構資格及義務:
1、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含三級)《城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證書》。
具備前款條件的評估機構進入本市市區房屋拆遷評估市場的,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業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2)遵守自愿、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3)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評估業務;
(4)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5)依法交納稅費;
(6)依法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人員資格及要求:
1、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須持證上崗;
2、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
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經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并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并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人員;
未取得上述證書并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工作;
五、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管理:
1、進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拆遷人應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合同;
拆遷人可從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自主選擇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拆遷當事人均有權要求回避。
2、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益不明確的,評估機構應在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評估人員必須客觀公正、按時高質完成評估工作。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應對自己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
因評估人員故意或者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評估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4、拆遷房屋調查評估勘測時,必須有拆遷人、被拆遷人、評估師(員)三方在場,并在勘測筆錄上簽字。
5、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收費標準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評估單位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
6、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單位,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記錄,設立業務臺帳。業務記錄和業務臺帳應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入、支出的費用以及財務管理等其他有關內容。
六、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導則》(試行)人房地產估價規范》(GB/r50291一*)的基本準則,結合本市歷年拆遷房屋評估操作實踐,我市拆遷房屋補償評估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方法。
七、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元錫市房屋拆遷管理中心提出書面要求,由*市房屋拆遷管理中心委托*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所進行評估鑒定。
八、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處以罰款,直至取消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資格:
1、違背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虛假估價報告的;
2、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3、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業務或轉讓估價業務的;
4、多次被申請鑒定,變更估價結果的;
5、嚴重違反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規范的;
6、以不正當理由或名目收取額外費用、降低收費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7、不履行估價解釋業務的;
8、不符合從事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的其他情形。
九、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