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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農民工發展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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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農民工發展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5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粵府[*]97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農民工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建立健全農民工的公共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快構建和諧*,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與國發[*]5號和粵府[*]97號文一并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做好農民工工作是一項重大的戰略任務和政治任務。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中產生的特殊社會群體和新型的產業大軍,是經濟社會建設的一支重要推動力量。我市既是農民工輸出大市,又是一個農民工不斷聚集的城市。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我市實施工業立市和東聯西連戰略,在承接珠三角產業轉移過程中,農民工不斷向我市聚集。由于城鄉二元體制格局未有完全打破,當前農民工的各項合法權益還沒有得到應有保障,隱藏著不少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從長遠來看,農民工問題將是我市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中必須長期面對的重大問題。妥善解決好農民工問題,不僅關系到我市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率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也關系到我市就業局勢穩定和縣域經濟協調發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從政治的高度,把做好農民工工作作為一項重大的戰略任務和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擺上突出位置,下大力氣抓緊抓好。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按照構建和諧*和率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以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為核心;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規劃,分類指導,重點突破,配套推進;堅持改革創新,把農民工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有序化軌道;堅持在發展中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問題,加快推進我市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

(三)目標任務:“*”期間,建立完善農民工綜合管理服務的配套政策法規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執法監督機制,加快建立覆蓋農民工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職業培訓體系和權益保障體系,基本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子女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務體系,全面建立農民工管理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農民工全面納入政府綜合管理系統,大力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素質和改善農民工供給結構,保持農民工供求平衡。

二、建立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四)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和保障。嚴格執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確保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待遇。加快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制度、信用監督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強制建設單位和發生過拖欠工資的單位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定期向勞動保障部門報送工資支付情況,否則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允許經營。在用人單位建立工資支付制度和發放簽收臺帳,使用農民工50人以上的單位要委托銀行工資,在全面監控的基礎上,要將建筑、加工制造、餐飲服務以及其他行業曾有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作為重點監控對象。要采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負責人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欠薪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嚴懲。積極推進建立勞動保障、公安、檢察院、稅務和工商等單位聯動打擊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為常規機制。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有關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要依法支付農民工加班和假期期間的工資待遇。對采取不合理的勞動定額、降低計件單價或以物代幣和其他變相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大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全面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的規定。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公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工資增長指導線,引導用人單位合理確定農民工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五)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要提高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加快建立就業登記與錄用備案信息網絡,實行用工登記制度和勞動合同備案一同辦理。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依法明確必備條款和禁止條款。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推動所有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都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并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加大監督檢查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的力度,對不執行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要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懲處。

(六)加大執法力度,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要把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作為增強執政能力、建設和諧*的重要內容來抓,支持職能部門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正常執法行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建立聯動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嚴厲查處各類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有違法現象的企業和新開辦的企業負責人要強制進行勞動保障法制培訓,實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向社會公開曝光,加大打擊力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充實監察力量,按1:8000的比例配備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并保障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所需的經費。要強化監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專項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隊伍。加強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加快推進勞動爭議仲載機構實體化、人員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按照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和預約開庭、費用減免、弱勢救助的原則處理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進一步完善12333勞動保障電話熱線系統,方便農民工咨詢、舉報和投訴以及信息查詢。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各有關部門要設立舉報投訴接待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認真受理和依法處理農民工的舉報投訴,積極引導農民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合理訴求。逐步建立全市各級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電話聯網運作、信息溝通和協調調查處理機制。

(七)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輸出地要切實保障農民工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輸入地政府和農民工所在單位要為其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提供方便,保障農民工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輸入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職務晉升、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應按規定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農民工排斥在外,逐步提高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中農民工的比例。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依法懲處侵害農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權利的違法行為。

(八)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普法教育,切實提高農民工的依法維權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建立農民工進城就業前的勞動保障法制培訓制度,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課程中增設勞動保障法規內容。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和條件。鼓勵和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開展訴訟、協調或調解等工作,并適當減免律師費。探索建立司法、勞動保障、公安、信訪、建設、法院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之間協調、統一的農民工維權綜合援助機制。

(九)充分發揮工會等群眾社團組織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領域,以農民工為重點對象,大力推進農民工集中地區和制造、建筑、采掘、餐飲等農民工比較集中的行業、企業工會的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在非公有制企業積極以推進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的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幫助和指導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充分發揮工會作為農民工的維權組織、維權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條件為農民工辦實事,為困難農民工提供幫扶服務,積極在農民工中推廣實施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同時要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宣傳維護農民工權益成效突出的企業,對嚴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和企業要及時曝光。

三、加快建立覆蓋農民工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體系

(十)統籌做好城鄉和省內外勞動力就業工作。改革城鄉、地區分割的就業管理和服務體制,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體制和面向城鄉勞動者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切實做好統籌組織本省城鄉和外省勞動力就業服務和具體行政事務管理工作,加強全市的統籌組織和市對縣級的管理,實行縣級就業服務機構對鄉鎮(街道)就業服務機構垂直管理。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工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收費,嚴禁在辦理農民工就業相關手續時附帶其他收費或變相增加收費,為農民工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加強就業管理,嚴格執行就業備案和憑證就業制度,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按規定進行錄用人員備案,全市農民工實行全員就業登記。所有勞動者包括農民工就業必須領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社會保障卡》,憑證進行勞動合同備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業、教育、衛生、計生、醫療等各項公共服務。抓緊研究建立經濟與就業協調發展的分析、評估和決策系統。

(十一)強化對農民工的公共就業服務。各級政府和*高新區及各部門要把本地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外來農民工全面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要加快健全覆蓋城鄉的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村委會兼職勞動助理制度。根據本地和外地所有勞動者的總量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施,全面落實財政核撥經費。同時,建立政府公共就業服務資金投入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盡快建立和完善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免費開放,有條件的要設立農民工專門服務窗口。要全面落實國家規定的對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信息服務,各級政府要給予財政補貼,有條件的可逐步擴大到其他就業服務項目。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農民工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給予扶持和指導。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財政局制訂。

(十二)加強區域勞務合作,提高農民工流動就業的組織化程度。要高度重視和支持省內外勞務合作,把區域勞務合作項目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投資立項計劃。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泛珠三角勞務合作制度,加快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實現勞動力市場信息共享,要加快建設遠程見工系統,加快建立培訓、就業和維權“三位一體”勞務合作機制,提高農民工流動就業的組織化程度。

(十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優化農民工就業結構和就業質量。根據全市和各地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制訂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根據企業崗位用工需要和農民工的實際情況,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專項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工作,大力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全面實施“廣東省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落實組織機構、政策措施和經費保障,加強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前職業技能培訓,要將年人均純收入1500元以下的貧困勞動力作為培訓重點,提高農村貧困勞動力的就業技能培訓,促進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增加收入,脫貧致富。積極實施“廣東省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計劃”,對本市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開展在崗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適應性培訓,所需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和企業、農民工共同承擔。各級財政在資助搞好本市籍農民工培訓的同時,要逐步加大對外省、外市在肇就業農民工的職業培訓資助力度,實行“政府統籌、企業為主、社會參與”的培訓機制,所需經費由財政、企業和農民工共同承擔。積極為農民工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選擇就業需求大、簡便易學的就業技能開展專項能力認證服務。設立高技能農民工培訓補助資金,對參加高級以上技能培訓、考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在我市工作一定年限的農民工,給予一次性培訓和鑒定費補貼,政府培訓補助資金要直接補貼到培訓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具體職業培訓方案由市勞動保障局會財政局制定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十四)落實農民工培訓的政策和責任。加快構建覆蓋農民工的職業培訓網絡。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我市縣域經濟發展的意見》(肇發[*]12號)精神,市財政一次性支持四個山區縣各200萬元,各縣再配套200萬元,建立農村勞動力培訓中心。落實農民工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具體辦法按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市農民工培訓及就業安置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肇府辦[*]55號)執行。對本市貧困家庭的農民工應實行全免費培訓,對考取專項能力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民工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各級財政要逐年加大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資金支持力度,并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同時要向社會多渠道籌措資金。強化用人單位對在崗農民工的培訓責任,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并按農民工占全部職工的比例安排農民工在崗培訓經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集中用于政府組織的培訓。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

四、改革創新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十五)明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路。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加快解決養老保障問題,不斷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

(十六)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加大工傷保險擴面力度,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督促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用工單位的實際情況,允許農民工先參加工傷保險,條件成熟時再參加其他社會保險。進一步健全完善各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的建設,合理充實人員,方便農民工發生工傷后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因工傷殘的農民工提供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不按標準支付費用,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嚴肅處理。

(十七)建立適合農民工參保的醫療保險制度。各地要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以住院統籌為主、兼顧特殊病種門診報銷的醫療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要合理確定繳費率,原則上由用人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有條件的地方,可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范圍。要完善費用結算辦法,為患病后回原籍治療的農民工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服務。

(十八)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積極探索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并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農村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及跨城鄉流動的轉移接續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權益。

五、逐步加強對農民工的各項公共服務

(十九)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輸入地政府在編制本地及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要將農民工一并納入,要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增加與農民工相關項目的公共財政支出,不斷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公共服務體系,提高農民工公共管理服務水平。

(二十)統籌解決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預算。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方要優先接收夫妻同在本市、就業時間較長且納入就業管理、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農民工的子女入學。公辦學校對在同一市、縣暫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計劃生育證明,并按有關規定,執行就業備案登記和憑證就業制度的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規定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務費用。各地要充分挖掘現有公辦學校潛力,有條件的地區可興辦專門招收農民工子女的公辦學校。對接收以農民工子女入學為主的各類正規民辦學校,各級政府要大力扶持,加強管理。

(二十一)加大農民工疾病防治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力度。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的健康宣傳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對患國家規定的特定傳染病的農民工應實行免費治療。建立職業病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機制,嚴格監控可能產生職業病的建設項目,做好農民工職業病的預防和治療工作。各級衛生部門要認真調研,合理規劃。要調動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積極性,引導社會資源發展醫療衛生事業,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合理設置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醫療機構,同時大力發展社會衛生服務,以滿足農民工的就醫需要,醫療機構要積極探索開展平價門診、平價病房,努力降低農民工的就醫費用。用工單位要定期組織農民工進行免費體檢,有病的給予及時有效治療。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二十二)加大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保障力度。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憑證上崗。改善農民工安全生產條件,加大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傷亡賠償力度。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責任。

(二十三)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認真貫徹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嚴厲打擊非法介紹和使用童工的行為,分清學生實習與童工的界線,建立舉報企業使用童工等違法行為獎勵制度,認真開展群眾舉報和投訴案件查處工作,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二十四)進一步加強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入與輸出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政府要免費向農民工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務項目和藥具。建立困難農民工生育援助機制。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加強輸出、輸入地農民工婚育信息交流。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

(二十五)改善農民工居住生活條件。輸入地要把改善農民工居住生活條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加強對農民工居住場所衛生和安全條件的監管。農民工集中的企業和地區,可建設或提供農民工集體宿舍,配套公共飯堂和學習娛樂等設施,實行統一管理,租用費用要與農民工收入水平相適應。農民工集體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設小區,在小區內實行職業介紹、暫住登記、權益保護、計劃生育、醫療衛生、社會治安等綜合管理服務,大力整治社會治安,培育農民工社區文化,營造和諧安定生活環境。

六、大力促進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穩定轉移就業和在城市定居

(二十六)大力促進本市農民工在非農產業和城鎮穩定就業。進一步制訂優惠扶持政策,加強地區協調發展和縣域經濟發展,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容量和區域。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推進統籌城鄉居民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4號),確保城鄉統籌就業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中心區要在2007年底前,山區在2010年底前建立以城鄉勞動者就業與失業登記、就業準入資格、就業扶持政策、就業服務待遇和參加社會保險“五個統一”為主要內容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制度,為農民工穩定轉移就業提供政策和服務保障。

(二十七)推進配套制度改革,加快本市農民向市民轉化的步伐。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解決本市農民工在城鎮落戶的問題。要放寬農民工落戶城鎮條件,要積極穩妥地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戶籍問題。公安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勞動保障、人事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農民工憑有效就業、社會保險和居住憑證入戶就業地的戶籍政策和標準,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準予入戶。

(二十八)保障農民工的土地權益,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各地要按照國家規定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不得以農民工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土地。要加快研究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基金的辦法,采取農民居民征地安置補助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村鎮集體經濟分紅按比例提取,市、縣(市、區)政府財政補助等辦法籌集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及促進就業基金。各地要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對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城鄉居(村)民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對符合當地基本醫療救助的納入基本醫療救助范圍,給予基本醫療救助。

七、大力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九)切實把農民工工作擺上突出位置。大力做好農民工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要把解決農民工問題和統籌城鄉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明確的農民工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逐級抓好落實。市政府建立農民工工作目標責任制,對各地農民工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納入各級政府和主要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十)完善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管理協調機制。市政府建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研究制訂、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領導小組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委宣傳部、市委農辦、市中級法院和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各有關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加強配合,認真按照職能分工盡快制訂工作實施計劃和工作措施,檢查監督各項政策和工作的落實。各縣(市、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針對農民工數量大、流動性強的特點,將部門綜合管理服務重心下移,加強各部門在街道(鄉鎮)社區設立的工作機構的業務銜接和協調,依托基層平臺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要以農民工管理服務體制的創新為契機,帶動現行政府管理服務體制的創新。

(三十一)加強農民工工作信息系統建設和統計管理工作。要加快建立跨部門的農民工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實行各部門業務信息聯網運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和整合勞動保障、統計、公安、計生等部門的資源,建立農民工管理服務信息統計聯審制度和定期調查制度,全面、準確地掌握農民工情況和管理服務情況,提高綜合管理服務水平。

(三十二)加大對農民工工作的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障、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鑒定、轉移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疾病防治、治安管理、維權和信息系統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和正常支出項目范圍,保證農民工工作正常有效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經費的年度預算方案,由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制訂后報同級政府和人大審批。要通過社會籌集、企業出資等多渠道籌措資金。

(三十三)加強宣傳和引導,在全社會形成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都要樹立理解、尊重、關愛農民工的意識,與農民工和睦相處,互助互愛。各地各單位要通過在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設立公共服務點、舉辦知識講座和法制宣傳、組織各類農民工主題活動、印發相關政策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電視、電臺、報紙、網絡等主要媒體要開辟農民工專欄,組織新聞報道,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心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的突出事跡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要設立優秀農民工表彰獎勵制度,市政府從*年起,每年在全市評選表彰一批優秀農民工,各地政府也要開展表彰活動。對獲得各級政府表彰的優秀農民工,除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外,根據個人意愿給予辦理入戶就業所在地。

各縣(市、區)、*高新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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