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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和全社會參與支持林業建設的積極性,促進全縣林業更好更快發展,根據省、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林業政策為依據,以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業經營機制為目標,動員和依靠各種社會力量,參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群眾和其他經營主體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加快全縣綠化步伐,促進林業更好更快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做出更大貢獻。
2、基本原則
①堅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則。即堅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資源總量和提高造林綠化質量;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②堅持各種經濟成份共同參與,村民和村民小組集體成員優先的原則。鼓勵全體村民和村民小組成員、其它社會自然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村民和村民小組成員平等享有承包經營集體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利。凡將集體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拍賣、承包、租賃等方式進行轉讓經營的,在同等條件下,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組成員享有優先權。
③堅持改革與穩定并重的原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林業政策為依據,尊重歷史、尊重事實,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防止由于政策多變和管理不到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和農村社會不穩定。
④堅持尊重群眾意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樣的原則。村民和村民小組成員通過民主決策,自主確定集體林經營管理形式,自主選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制定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方案。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村民小組和有關部門要充分尊重群眾意愿,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保障全體村民和村民小組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⑤堅持讓利于民,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促進林業建設的投資和稅費政策,減輕農民負擔,最大限度地讓利于民,讓農民群眾得到實惠。
二、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范圍、重點和目標
3、范圍和重點
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范圍是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點是目前仍由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經營的森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已劃定的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列入改革范圍。已探明有價值的開采礦產資源、規劃風電建設,以及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擬占林地不列入改革范圍。各鄉、鎮、村擬用于項目建設的林地不列入改革范圍。權屬存在爭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組織和督促當事人通過協商、行政處理、司法裁決等辦法解決爭議,爭議解決后再落實改革措施。
村委會、村民小組與國有林場的合作造林,經與林場協商明確村、組權屬的可列入本次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范圍。
4、主要目標
從*年起,利用兩年時間,在完成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把林地落實到山頭地塊的基礎上,通過改革,進一步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產權,完成林權登記發證,落實林業政策,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具體實施分兩步進行:第一步,*年,全面開展并完成全縣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第二步,*年進行完善和提高。
三、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5、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落實林地范圍
縣林業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縣國民經濟和生態環境建設需要確定林業發展目標,參照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二類調查)成果,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縣政府審批。
具體意見是:全縣林業用地面積控制在65%左右,規劃森林覆蓋率不低于60%。在規劃的林業用地中,合理確定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比重,留足生態公益林發展空間,確保現有生態公益林和規劃公益林面積占有林地面積的50%以上。對規劃確認的林業用地,依法加強管理。
①林業“三定”中劃定的自留山,已經按規定期限綠化達標,并頒發了林權證的,繼續實行“生不補、死不收”、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的政策,保持個人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穩定不變;對未按規定期限完成綠化,由村、組已經收回歸村、組集體所有的,參與本次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林業“三定”中劃定的責任山和林業“三定”后承包、租賃、購買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的宜林地,已經按承包合同規定完成綠化的,繼續執行原合同;本次改革前已經明晰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集體所有的有林地,保持個人和其他經營主體林地使用權年限和林木所有權穩定不變。對合同不完善的,進一步完善合同。
②目前由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統一經營的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暫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圍。
③為了保證集體公益事業的正常開展和增加集體收入,各村委會要留出30%以上現有成林集體經營管理。
④目前由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統一經營的商品林,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戶開會討論同意,可采取“分股不分山”的形式,由股東聯合經營。將現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給全體村民和村民小組成員均等持有,按股東大會章程,推選出股東代表進行管理,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采取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將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整體拍賣、租賃和承包給本村村民和其它經營主體,將收益用于村、組等公益事業建設或平均分配給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組成員;條件允許的,也可采取“均山”的形式,將集體現有林地平均分配給全體村民進行經營,采取“均山”形式的,要在全縣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林改任務。也可按人口分包給村民,或由村民聯戶承包;由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經營的零星商品林或林地,可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確定由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組成員經營,所得收入按規定在全體村民和村民小組集體內部進行分配和使用。
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組成員未承包的商品林或林地,可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等形式確定其他經營主體進行經營,但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所得收入按規定在全體村民和村民小組集體內部進行分配。
根據實際情況,也可采取其它形式進行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但必須由村民會議或小組內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戶討論通過。
⑤村委會和村民小組與國有林場的合作造林,經與林場協商按合同規定的分成比例劃分權屬和界限,林地權屬為集體的,村、組分成部分的林木可根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戶開會討論通過確定林業產權改革方式,國有分成部分繼續占用村、組林地的,待林木采伐后,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戶表決通過,可由本村村民承包、租賃或拍賣,也可與國有林場繼續合作造林。
村、組造林占用國有林地的,林木采伐后將林地歸還國有林場。
⑥目前仍由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統一經營的宜林地,可以采取直接分包到戶或拍賣、承包、租賃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明晰使用權。對立地條件差的宜林地要放寬綠化方式和綠化期限,允許封山育林和列入全縣造林綠化項目。對未按合同規定完成造林綠化任務的責任山和林業“三定”后承包、租賃、購買的集體宜林地,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集體收回,納入本次改革范圍。合同沒有明確完成綠化期限的,要明確完成綠化期限,綠化期限由鄉、鎮、村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重新確定,沒有簽訂合同的要依法簽訂合同。
⑦獲得集體林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可以將部分或全部使用權轉包或出租給第三方,原經營主體與發包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的承包關系不變。轉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過原定經營期限減去已經經營的期限。獲得集體林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可以轉讓集體林地的使用權。轉讓集體林地使用權的,依法進行林權變更登記。
獲得集體林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其它經營主體,必須服從全縣林業整體規劃。
7、依法進行林權登記,核發林權證
林業產權明晰后,縣林業部門按照《森林法》規定,依法進行林權登記,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核發或換發國家林業局統一監制的林權證。林權登記和發證原則上應以小班為單位。權利人要與四鄰明確界限,經四鄰簽字認可并經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和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受理后,張榜公示30天,權屬無爭議的,依法進行登記,報縣政府確認林權,核發或換發林權證。
村委會集體所有并經營的林木和林地,由村委會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權權利人本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其他經營主體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其他經營主體提出林權登記申請;聯戶承包或多戶分包的林木和林地,可由承包戶協議推薦林權代表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合作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村民以股份制形式所有的林地,按股東大會通過章程選舉代表管理,由代表人提出登記申請;義務植樹使用的林地和栽植的林木,樹隨地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在非林業用地上栽植的樹木,不進行林地使用權登記,但必須進行林木所有權登記,做到“樹有其主,主有其權。”
8、優惠政策
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后,確認由個人和其他經營主體經營的宜林地,按統一規劃一并納入國家工程項目。
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承包、租賃、通過競標購買的宜林地完成造林綠化后,自愿按照生態公益林經營的,成林后根據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標準和有關條件優先列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范圍,享受森林生態效益資金補助。
人工經濟林、人工薪炭林采伐不納入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管理,但必須經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依法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商品用材林采伐仍實行限額管理,同時執行上級有關營林技術規程和政策規定。
獲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個人和其他經營主體,在所經營的林地內修筑直接為營林生產服務的林路、防火道、望火樓、集材道、蓄水池、種苗庫、營林房舍等基礎設施的,報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要協調金融單位,幫助權利人以林權作為抵押,獲得貸款,用于林業開發和擴大再生產。要支持協調保險公司,積極探索開展森林資源財產保險業務,提高抵御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和其他自然災害損失的能力。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林業工作站要積極組織開展林業社會化服務,提供政策、信息、技術方面的支持。
采伐銷售木材按銷售收入征收育林基金,用于恢復和擴大森林資源,征收標準、分用比例和使用辦法等,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9、完善流轉體系,規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
在明晰林業產權的基礎上,允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抵押、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或合作條件。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期限最長可達70年。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要堅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改變林地的性質和用途。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方式由權利人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轉。林改后繼續由村委會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戶開會討論決定,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戶認可后,依法簽訂合同,報縣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完善流轉體系,做好流轉服務工作。條件成熟時可以組建林業產權市場,為有流轉需求的各種主體搭建交易平臺,提供政策咨詢、林權變更登記、信息和資產評估等服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建立,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保障措施
10、建立組織,加強領導
縣里成立由縣長任組長,主管農業和農村工作的副書記、副縣長任副組長,農工委、發展改革、財政、林業、國土資源、農牧、水務、司法、交通、宣傳、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林業局。各鄉鎮也要成立強有力的領導小組,負責林改的組織協調,研究解決林改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村委會主任要負責本村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工作。
11、明確責任,狠抓落實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政策和技術人員的培訓。各鄉鎮政府要在深入調查研究,掌握鄉情、民情、林情的基礎上,制定本鄉鎮的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實施方案。逐級召開會議,對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各階段工作進行統籌安排。要抽調基層工作經驗豐富、熟悉農村政策的同志組成工作組,深入基層,采取包鄉、包村的辦法,幫助和指導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統一思想、統一步驟、統一工作標準,確保各項措施的順利實施。廣播電視部門要加大林改宣傳力度,定期報道各鄉鎮的林改進度,好的典型要及時進行宣傳推廣。
12、加強信息交流和反饋
各鄉鎮要定期向縣政府和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縣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通報各鄉鎮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進展情況,宣傳交流改革信息和經驗。
13、保障林改投入
按照省財政廳、省林業廳《關于落實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費的通知》(冀農財[*]72號)要求,多方積極籌措資金,增加投入,確保全縣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順利實施。
14、妥善處理林改與社會穩定的關系
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政策面廣、利益主體多。在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期間,既要防止不作為影響改革進程,又要防止盲目推進和管理不到位造成農村社會不穩定。對條件不具備、群眾不理解、思想不統一、歷史糾紛多的地方,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待條件成熟后再實施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對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不穩定問題,各鄉鎮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做到“組間問題不出村,村間問題不出鄉鎮,鄉鎮間問題不出縣”。林業主管部門要采取必要措施,安排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資源保護工作,防止由于執法不到位引發亂砍濫伐林木、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森林火災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