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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辦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省、州人民政府關于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有關要求和縣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的意見,在全縣礦山停產整治期間,為促使全縣各采礦單位規范開采行為、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部門認真履行職責,抓緊完善礦山開采“三證一照”(采礦權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洞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等手續,有效解決礦山開采中“一證多井”、開采秩序混亂、不安全開采等問題,加快
實現礦山開采安全、合法、有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采礦單位申請辦理采礦權證(含采礦權證延續登記)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執有國土資源部門及鄉鎮政府、企業發放的開采證或采礦作業證,并符合本意見規定的必須具備條件的礦洞,按“一證一洞一井”或“一證二洞一井”的新規定和要求,重新規劃設計鉛鋅礦山開采系統。
(二)申請的采礦區域具有一定儲量的礦產資源可供開采,其中,不出礦的礦洞原則上不予辦理。
(三)20*年1月1日后新開的礦洞不予辦理,20*年6月30日前未申辦采礦權證延續登記或采礦權證的錳礦洞一律予以關閉。
(四)開采礦洞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申請開采的礦洞和礦區符合國土資源部門規定的礦山開采布局要求。
(六)不屬于《*垣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治工作的決定》(*政發〔20*〕12號)規定的必須強制關閉的礦洞:無采礦許可證和持過期失效采礦許可證開采的礦洞;重開的廢棄礦洞;進入禁采區、地災區、閉坑區和群眾聚居區開采的礦洞;存在較大容量水倉,且無法消除的礦洞;距存在嚴重水倉不足200米的礦洞;與多個礦洞貫通并存在安全隱患的礦洞;距山塘水庫200米范圍以內的礦洞;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旅游開發區內的礦洞。
(七)按規定足額繳納各種稅費。
(八)開采對當地村寨的飲用水源不造成威脅。
(九)按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書。
二、部門職責
從即日起,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能,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辦好全縣到期采礦權證的延續登記手續;在60個工作日內科學規范地完成全縣鉛鋅礦山“一證一洞一井”或“一證二洞一井”開采系統的勘察、設計;在75個工作日內完成全縣采礦權證的辦理;按上級部門要求組織開展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征收工作;對礦山開采中的違法占地、非法開采、亂采濫挖、超高超寬開采、多層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到位。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60個工作日內處置完畢全縣礦山安全隱患;在90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完成全縣持有采礦權證礦洞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抓好全縣礦山停產整治期間偷采、盜采行為的查處。
縣公安局:嚴格按縣委、縣政府規定的程序分期限量審批民用爆破器材;依法打擊非法獲取、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行為;在全縣礦山全面停產整治期間,將停產采礦單位持有的民用爆破器材進行回收,對不執行回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
三、責任追究
(一)對未按規定時間完成上述工作任務的部門法人代表作停職一年處理,分管負責人予以免職。
(二)在全縣礦山停產整治期間,凡出現非法新開礦洞的,對所屬鄉鎮的政府分管負責人予以免職。
(三)在全縣礦山停產整治期間,凡出現偷采、盜采礦產資源行為的,對所屬鄉鎮的政府分管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并下浮一級工資;對聯系礦洞的責任人作待崗一年處理,待崗期間只發基本生活費。
(四)在全縣礦山停產治理期間,凡出現違規供應民用爆破器材行為的,對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主要負責人作免職處理、分管負責人作停職處理。
(五)從即日起,原有關鄉鎮政府和企業發放的采礦作業證一律作廢,并嚴禁鄉鎮政府和企業再新發放采礦作業證;否則,鄉鎮政府分管負責人一律免職,鄉鎮長一律作待崗處理,企業一律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