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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解決農民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發〔20*〕5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府〔20*〕97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農民工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大意義。農民工是我市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中產生的新型產業大軍,是惠州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成為我市一個重要的社會群體,為我市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近年來,我市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著力解決農民工問題,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受傳統城鄉二元體制的影響,農民工權益保障等問題仍然十分突出,農民工工作面臨的矛盾不容忽視。妥善解決好農民工問題,關系到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協調、健康發展,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關系到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珠三角東部經濟強市的進程。對此,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出發,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站在構建和諧惠州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意義,把農民工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戰略任務,擺上重要位置,加強領導,加大力度,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攬全局,認真貫徹落實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按照全面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規劃,分類指導,重點突破,配套推進,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堅持改革創新,把農民工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和有序發展軌道;堅持在發展中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問題,加快推進我市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
(三)目標任務:“*”期間,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綜合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定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蓋農民工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職業培訓體系;全面實施“惠州市8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實現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20萬人;啟動實施“惠州市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計劃”,組織15萬農民工參加技能提升培訓;健全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執法監督機制,進一步維護農民工權益;構建惠及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子女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務體系,把農民工全面納入政府綜合管理服務范圍;逐步建立健全農民工管理服務經費保障機制。
二、進一步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一)認真執行工資支付的管理監督制度。嚴格執行《*省工資支付條例》,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有保障、維權有渠道。把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的重要內容,深入開展拖欠工資早知道活動,加快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預警與應急處理制度和信息網絡,在全面監控的基礎上,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被勞動保障部門列入重點監控對象的企業必須定期報送工資支付情況。建立健全工資保證金制度,對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和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建設單位的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積極推進建立勞動保障、規劃建設、公安、檢察院、法院、稅務和工商等單位聯動打擊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為的常規機制。采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負責人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欠薪、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嚴懲。
(二)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每兩年調整一次最低工資標準,建立小時最低工資制度,使最低工資標準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提高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依法支付農民工加班工資。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違反最低工資標準、采取不合理的勞動定額、降低計件單價、以物代幣和其他方式變相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大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工資增長指導線,引導用人單位合理確定農民工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等各類人員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登記制度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加快建立用工登記與合同備案信息網絡,推行網上申報,實行用工登記與合同備案一同辦理。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明確必備條款和禁止條款。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監督,對不簽訂、不執行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管理,實行審查與備案制度,未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備案的用人單位制訂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無效。
(四)認真執行工作時間規定。企業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農民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五)切實保護女工、未成年工和兒童權益。嚴格執行《勞動法》關于女工保護的規定,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認真貫徹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嚴厲打擊非法職介和使用童工的行為。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厲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
(六)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要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支持職能部門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正常執法行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隊伍,充實監察力量,強化監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專項檢查和責任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建立維護農民工權益和綜合治理違法行為的行政司法聯動工作機制,嚴厲查處各類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推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和公開曝光制度。組織對企業勞資人員、有違法現象的企業和新開辦企業的負責人的勞動保障法規培訓。加強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加快推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實體化和人員職業化、專業化。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按照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和預約開庭、費用減免、弱勢救助的原則,妥善處理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進一步完善“12333”勞動保障電話熱線系統,方便農民工咨詢、舉報和投訴。
三、加快建立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體系,促進穩定就業
(一)推行城鄉和市內外勞動力平等的就業制度。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體制和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工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為農民工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加強就業管理,嚴格執行就業登記和憑證就業制度。所有勞動者包括農民工就業必須領取《*省就業失業手冊》,憑證進行勞動合同備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業、教育、衛生、計生、醫療等各項公共服務,具體按省的有關辦法執行。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切實做好統籌組織我市城鄉和外省、外市勞動力就業服務工作。
(二)加強農民工的公共就業服務。各級政府要把本地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外來農民工全面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加快健全覆蓋城鄉的市、縣(區)、街道(鄉鎮)三級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配備工作人員與設施,并落實經費。進一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信息網絡。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包括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農民工專門服務窗口,為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并可逐步擴大提供其他就業服務項目。有關商業銀行也可按條件為培訓合格、有創業意愿但自有資金不足的農民工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要依法為農民工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對免費開展農民工就業服務的各類機構,各級政府要給予財政補貼,具體按省制訂的辦法執行。
(三)強化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全市及各地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制訂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快構建覆蓋農民工的職業培訓網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專項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大力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全面實施“惠州市8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把培訓課堂重點放在農村,大力推行訂單式培訓,將培訓與就業緊密結合,開展“定點、定時間、定課程、定就業”的技能培訓,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和就業率;把企業招工重點放在農村,選擇勞動條件和待遇較好、用工規模較大的單位建立轉移就業安置基地,力保農村富余勞動力轉得出、留得住;把招聘會重點放在農村,舉辦下鄉巡回便民招聘會,組織引導企業到鄉鎮農村招工,為農民工送崗位上門。組織實施“惠州市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計劃”,以用人單位崗位需求為導向,以在崗培訓為主要形式,加強在惠就業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提升農民工職業技能。各級政府要加快以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為主體的綜合性培訓基地或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鼓勵工青婦組織、企業和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積極參與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并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后給予相應補貼。積極為農民工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和專項能力認證服務。
(四)落實農民工培訓的補貼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落實農民工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將各級政府組織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強化用人單位對在崗農民工的培訓責任,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并按農民工占全部職工的比例安排農民工在崗培訓經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按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集中用于政府組織的培訓,具體按省的辦法執行。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規劃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
(五)發展區域勞務合作。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和支持市內外勞務合作,把區域勞務合作項目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投資項目計劃。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泛珠三角地區和市內外、市內縣區之間勞務合作,逐步解決部分企業存在的用工缺口問題。加快實現與全省的勞動力市場信息共享,積極推進遠程勞務派遣組織,加快建立培訓、就業和維權“三位一體”的勞務合作機制,提高農民工流動就業的組織化程度。
(六)大力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的優惠扶持政策,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壯大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富余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的容量。各地要按照省、市關于推進統籌城鄉居民就業工作要求,確保城鄉統籌就業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全市在2010年年底前要建立城鄉勞動者就業與失業登記、就業準入資格、就業扶持政策、就業服務待遇和參加社會保險“五個統一”為主要內容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管理和服務制度,為農民工穩定轉移就業提供政策和服務保障。采取措施擴大農村轉移勞動力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待遇和就業扶持政策的區域范圍,2007年年底前全市統一本市農民工就業服務待遇和扶持政策。
四、改革創新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一)逐步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的原則,加快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不斷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農村基層干部養老保險辦法,探索建立農村獨生子女、純二女戶和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辦法。
(二)擴大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覆蓋面。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所有用人單位必須為已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依法辦理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建筑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根據農民工特點,探索簡便靈活的管理方式,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加快研究制訂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辦法和政策,確保參保農民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五、加強對農民工的各項公共服務
(一)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范圍。輸入地政府在編制本地及城市城鎮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要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城鎮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適當增加與農民工相關項目的公共財政支出,不斷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對農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水平。
(二)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和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過專門培訓,憑證上崗。改善農民工安全生產條件,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等社會保險并切實落實傷亡賠償。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責任。
(三)統籌解決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逐步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各地要充分挖掘現有公辦學校潛力,有條件的地區可興辦專門招收農民工子女的公辦學校。對接收以農民工子女入學為主的各類合法規范民辦學校,各級政府要大力扶持,加強管理。
(四)加大農民工疾病防治和適齡農民工子女免疫工作的力度。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的健康教育,積極開展農民工結核病、艾滋病、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宣傳活動,對患國家規定的特定傳染病的農民工應按有關規定給予治療。建立職業病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機制,嚴格監控可能產生職業病的建設項目,做好農民工職業病的預防和治療工作。各級衛生部門要認真調研,合理規劃,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合理設置醫療機構。要調動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積極性,引導社會資源發展醫療衛生事業,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民營醫院,發展社會衛生服務,以滿足農民工的就醫需要。醫療機構要積極探索開設平價門診、平價病房,努力降低農民工的就醫費用。用工單位要定期組織農民工進行免費體檢,對患病的農民工要按規定給予治療。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定期到農民工聚居地進行摸底造冊,及時掌握適齡兒童的免疫接種情況,及時查漏補種,提高兒童免疫接種率。
(五)進一步加強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入地與輸出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政府要向農民工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務項目和藥具。建立困難農民工生育援助機制。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加強輸出地和輸入地農民工婚育信息交流。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
(六)改善農民工居住生活條件。輸入地政府要把改善農民工居住生活條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加強對農民工居住場所衛生和安全條件的監管。農民工集中的企業和地區,可建設或提供農民工集體宿舍,配套公共飯堂和學習娛樂等設施,實行統一管理,租用費用要與農民工收入水平相適應。農民工集體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設小區,在小區內實行綜合管理服務,大力整治社會治安,培育農民工社區文化,營造舒適安全的生活環境。
(七)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輸出地要切實保障農民工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輸入地政府和農民工所在單位要為其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提供方便,保障農民工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輸入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職務晉升、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應按規定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農民工。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依法懲處侵害農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權利的違法行為。
(八)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強農民工勞動保障普法教育,建立農民工進城就業前的勞動保障法制培訓制度,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課程中開設勞動保障法規內容,切實提高農民工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鼓勵和支持律師與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開展訴訟、協調或調解活動并適當減免費用。各有關部門要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落實接待室和工作人員,認真受理和依法處理農民工的舉報投訴,引導農民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合理訴求。
(九)充分發揮工會等群眾社團組織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業、農民工集中地區和行業、企業為重點,大力推進工會組建工作,廣泛吸納農民工參加工會。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建立健全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切實發揮工會作為農民工的維權組織、維權代表的作用。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條件為農民工辦實事,為困難農民工提供幫扶服務。
(十)推進配套制度改革,為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創造有利條件。貫徹落實《惠州市城鎮戶口準入實施細則(試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逐步擴大省內、市內農民工自由遷轉戶口的區域范圍,加快解決農民工在城鎮落戶的問題。公安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勞動保障、人事等有關部門,抓緊制訂長期在城鎮就業和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農民工憑有效就業、社會保險和居住憑證入戶就業地的戶籍政策和標準。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在我市有固定經營場所并連續合法經營滿2年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以及有其他突出貢獻者,應優先準予入戶。
(十一)保障農民工的土地權益,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各級要按照國家、省、市規定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不得以農民工進城務工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研究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和培訓就業專項資金的辦法。各級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含職業技能鑒定和就業服務)納入當地就業工作計劃,并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和資金的籌集,按省、市制定的辦法實施。各級要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將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對符合當地基本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基本醫療救助范圍,給予基本醫療救助。
六、加強農民工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組織實施
(一)切實把農民工工作擺上突出位置。做好農民工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惠州是我省農民工就業大市,做好農民工工作任務重、要求高。各級政府要把解決農民工問題和統籌城鄉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制訂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建立工作責任制,逐級抓好落實。
(二)完善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管理協調機制。將“惠州市農村富余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工作聯席會議”更名為“惠州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研究、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聯席會議由市有關單位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加強協調、形成合力,按照職能分工盡快制訂工作實施計劃和工作措施,檢查監督各項政策和工作的落實。各縣、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針對我市農民工數量大、流動性強的特點,將部門綜合管理服務的重心下移,加強各部門在街道(鄉鎮)、社區設立的工作機構的業務銜接和協調,依托基層平臺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
(三)進一步完善與農民工相關的政策規定。根據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現行涉及農民工勞動就業、用工管理、權益維護、社會保障、教育、治安、計生和戶籍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取消針對農民工的歧視性和不合理規定,增加農民工管理服務要求,保證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落實到位。
(四)加強農民工工作信息系統建設和統計管理工作。要按省的要求部署,加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農民工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各部門業務信息聯網運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和整合勞動保障、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實行農民工管理服務信息統計聯審制度和定期調查制度,建立農民工個人信息資料庫,及時反映和更新農民工的基本情況和管理服務情況信息,提高綜合管理服務水平。
(五)加大對農民工工作的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就業管理服務和政府組織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和正常支出項目范圍;將社會保障、法律援助、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維權和信息系統等工作經費,逐步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和正常支出項目范圍,保證農民工工作正常有效開展。各地要加強對農民工管理服務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要通過社會籌集、企業出資等多種渠道籌措資金。
(六)加強宣傳引導,有效推動農民工工作的開展。全社會都要樹立理解、尊重、關愛和保護農民工的意識,與農民工和睦相處,互助互愛。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在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設立公共服務點、舉辦知識講座、開展法制宣傳、組織各類農民工主題活動、印發相關政策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電視、廣播電臺、報紙、網絡等主要媒體要開辟農民工專欄,組織新聞報道,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心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的突出事跡和先進典型以及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先進企業,及時曝光嚴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和單位,加強對農民工權益保障情況的輿論監督。總結推廣各地、各部門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推動農民工工作的深入開展。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