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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區,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原種場,市政府各部門:
為做好新形勢下的土地管理工作,切實保護耕地,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緩解土地瓶頸制約,促進集約用地,推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關于土地開發整理的范圍
土地開發整理包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三種類型。
(一)土地開發。將未利用但具有潛力和開發價值的土地改造成可利用的土地。
(二)土地整理。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運用工程建設措施,對農村配置不當、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閑置、未充分利用的農村居民點用地和農用地實施調整、開發、利用。
(三)土地復墾。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而廢棄的土地,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況。
二、關于項目組織實施
土地開發整理采用項目建設方式運行,市政府成立土地開發整理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市國土局和項目所在地的鎮(區、場、處)村聯合組建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專班,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各地政府給予支持協調。
(一)項目設計。項目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田、水、路、林、村規劃布局,嚴格控制村莊用地規模,應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合理確定地塊規模和農田水利布局,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積。
(二)立項申請。每塊開發整理的土地,凈增耕地不得少于15畝。項目區域只涉及一個區鎮處場的,經可行性論證后,由當地政府和國土部門共同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項目區域涉及兩個以上地方的,由所在地聯合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立項申請。立項申請必須附可行性報告。
(三)項目初審。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實地踏勘論證。對可行的項目,進行現狀地形圖的測量和規劃的設計。項目實施者應填報《土地整理項目呈報表》。
(四)項目審批。通過初審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報后,下達立項通知書。
(五)項目實施。項目經批準立項后,采用公開招標和業主建設的方式進行建設。項目施工單位與當地國土部門簽訂《土地開發整理合同書》,按項目設計規劃和合同要求組織實施,并按時保質保量完成。
(六)竣工驗收。項目竣工后,由市國土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到實地驗收,并報請省驗收,核定新增有效耕地面積。
三、關于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和資金管理
(一)市國土局設立專帳,統一管理耕地占補平衡指標,項目驗收后,根據省批復向各地批復耕地占補平衡指標。
(二)各地政府使用在當地開發整理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由當地政府向市國土局支付土地整理成本。
(三)對全市范圍內調劑使用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由市國土局向開發整理土地的所在地政府支付土地開發整理成本,同時對開發整理土地所在地政府給予500元/畝的獎勵。
(四)對調劑使用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實行有償使用。屬園林、澤口、張金工業園區工業招商引資項目,園區管委會向市國土局所支付的有償使用費(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在內)不超過2800元/畝。
(五)市財政對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有缺口的鎮處的補貼與土地整理任務掛鉤。按畝平1000元的標準,以全市完成當年土地整理的平均數為基準,完成了平均數而仍不能補齊的收支缺口,由市財政補足;因未完成平均數而導致不能補齊的收支缺口,由鎮處自行消化;對完成或超額完成了平均數,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補齊后的超出部分,轉到下年度結算。
(六)市政府從每年耕地開墾費及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有償使用費中列支,設立土地開發整理資金專戶,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償使用資金統一進入土地開發整理資金專戶。資金管理由市國土局擬定方案,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國庫集中支付。
四、關于整理后的土地使用
開發整理后的土地,可由土地所有者進行發包管理,其收益可用于彌補土地開發整理費用。
五、關于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市土地開發整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范圍內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市國土局負責具體開發整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負責編制全市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報市政府批準下達各地年度計劃并組織考核;2、對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統一組織實施;3、統一進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劑管理;4、按市政府的要求,配合市財政部門進行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各地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督促當地國土部門制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方案,并協調支持相關部門按項目要求組織實施。
(三)市財政部門負責按文件規定的要求加強資金管理和調度。
(四)市林業、農業、電力、水利、交通、規劃、環保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將土地整理和村鎮建設規劃、中低產田改造、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的實施結合進行。
七、本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