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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會、鄉屬各單位:
隨著我鄉林改工作的基本結束,全鄉山林權屬大部已清晰明確,但是,全鄉仍有一定數量的山林權屬爭議案件未得到及時解決,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全鄉林改發證掃尾工作的順利進行,也影響到林區的安定團結。因此,進一步做好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工作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經鄉黨政聯席會研究,現就該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統籌安排
鄉成立以羅杰鄉長為組長的山權糾紛調解領導小組,黃后龍部長為副組長,湯軍,林濤,郭春旺為成員,負責全鄉山權糾紛調解工作,鄉村兩級干部要做到包村領導親自抓,村委會書記主動抓,包村干部具體抓。林業、司法、公安等相關部門互相配合。充分協調各方力量,周密部署,統籌安排。要做到每起爭議案件的調處都有“三定”、“三包”措施,即:定責任領導、定責任人、定調處方案,包調處、包辦結、辦反饋。
二、明確任務,突出重點
各村對已調處和未調處山林權屬爭議案件再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排查,摸清林權爭議的基本情況,特別是對爭議時間長達10年以上、有重大影響、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爭議進行重點排查。在組織清理排查的同時,各地要結合清明的情況,把尚未調處的各類爭議案件的調處任務逐級進行分解,責任到人,實行領導掛點包片。從現在開始,要集中人員、集中精力、集中時間開展山林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各村必須健全和完善山林權屬爭議調解機構,調解領導小組由鄉包村負責人擔任,村書記任副組長、鄉包村干部、村委會干部為成員,建立調解責任機構,明確分工,對本轄區內的山林權屬爭議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查,把調處任務逐級進行分解,責任到人。各村糾紛,鄉包村負責人、村支部書記為第一、第二責任人;村內糾紛、村支部書記、主任為第一、第二責任人。積極執行包村負責人、村支書調處第一難爭議案件,其他包村干部、村委會干部調處第二難爭議案件。
四、堅持原則、創新方法
各地要堅持“逐級負責、分級調處、主動協商、著重調解”以及“三不出”(組內爭議不出組、村內爭議不出村、鄉內爭議不出鄉)的要求,充分調動各級調處機構的積極性,有效地發揮村組“林業理事會”、“三老協會”等民間調處的作用,積極穩妥地解決好各類爭議案件。要做到“三天一反饋、十天一調度”,鄉林改要及時督查通報山林調處進展情況,推動工作開展。
五、化解矛盾,維護穩定
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項報告及問責制,對雙方矛盾比較尖銳,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爭議或已經發生群眾性事件等一些重大問題,村委會和相關部門在積極做好穩定工作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的同時,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相關領導匯報,因失職或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要教育和引導干部群眾克服狹隘的本位主義和宗族觀念的思想,共同維護好邊界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