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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城規劃區內非法買賣土地、非法占地、違規建房的清理整頓工作,確保*城總體規劃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現就清理整頓*城規劃區內非法建設私房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20*年3月31日之前已建的房屋,原則上不在此次清理整頓范圍之內,但對其中少批多占或少繳規費的,由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限期處理到位。
二、20*年3月31日之前發生在一統碑、七里和梅苑三個小康村范圍內,且手續完備、符合*城規劃要求,但至今未建的出讓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并按現行的土地出讓金標準退回購地款。
三、20*年4月1日之后非法出讓土地,但至今未建的,由*鎮政府責令相關行政村(社區)、村民小組或個人,自本意見下發后30日內如數退還購地款,并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處理;逾期不退的,由縣紀栓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對20*年4月1日之后非法審批發證的,由其主管部門自本意見下發后10日內自查自糾,并視其情節由相關部門給予處理;逾期未糾正的,由縣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從重查處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20*年4月1日至20*年7月6日期間發生的城鎮居民違規建房,符合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總體規劃及其詳細規劃的,先由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依法處罰,并于本意見下發后15日內按現行的土地出讓金標準從高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不答合規劃或者符合規劃但逾期未補辦手續的,由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依法拆除。
六、20*年7月6日縣委《關于切實加強*城規劃區內個人建房管理的通知》(*[20*]22號)下發后,仍然頂風非法建設私房的,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必須依法堅決予以拆除。其中,對非法買賣土地行為的,由縣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20*年4月1日之后的農村村民違規建房,屬于縣委《關于切實加強*城規劃區內個人建房管理的通知》(*[20*]22號)規定的農民建房申請范圍的,由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負責查處;不屬于文件規定申請范圍的,比照本意見有關城鎮居民違規建房處理方式執行。
八、建立健全聯合清查機制。從縣清理整頓*城規劃區內非法建設私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專人,集中辦公,加大對*城規劃區內非法買賣土地、個人違規建房等行為的清理和查處力度。
九、對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干擾、阻礙清理整頓工作的,縣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要堅決、及時、依法予以懲處。
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公開縣清理整頓*城規劃區內非法建設私房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接受群眾舉報,通過廣播、電視、會議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非法買賣土地和個人違規建房的基本情況和處理結果。
十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嚴肅紀律,確保清理整頓工作順利進行。縣直各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市垂直管理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對本單位干部職工的違規建設私房情況進行一次認真全面的清理,并于10月15日前將清理結果如實上報縣清理整頓領導組辦公室,同時,負責做好本單位違規建設私房干部職工的自查自糾工作。對黨員領導干部逾期沒有補交土地出讓金和有關規費,或者頂風非法建設私房,以及干擾阻礙清理整頓工作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一經查出就地免職,并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