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農村留守兒童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精神為指針,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8號)、《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1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的意見》(*府發〔20*〕77號)精神,按照縣委、政府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部署,以優化農村“留守兒童”生存發展環境、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為目標,以動員社會支持、增強家長責任意識為著力點,大力完善農村公共服務體系,促進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切實加強農村“留守兒童”教育管理,推動農村“留守兒童”在文化教育、家庭生活、心理健康、社會保護等方面問題的解決,為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工作目標
努力實現留守兒童“學業有教、監護有人、安全有保、親情有護、活動有地”的工作目標。
20*年內要重點推進六項工作任務:一是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發展農村學前教育;二是探索駐村民警管理農村“留守兒童”機制;三是探索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中心”;四是鼓勵創辦“農村留守兒童托管家園”;五是倡導和完善“家長”制;六是實施農村“留守兒童”家長及監護人培訓。具體目標是:以鄉鎮為單位,建立關愛留守兒童工作機構;完善關愛留守兒童相關制度;建好“留守兒童信息管理庫;建成1個“留守兒童親情室”;1所“留守兒童家長學校”;建立1支“關愛留守兒童志愿者”隊伍;每年培訓1期留守兒童監護人。保證全縣農村留守兒童中的適齡少年兒童入學率達100%,小學畢業生升學率達100%以上,輟學率控制在1%以內,完成率達98%以上;初中生輟學率控制在2%以內,完成率達95%以上。
三、多措并舉,扎實有效開展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大行動
農村“留守兒童”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調動各方優勢,資源共享、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共同推進。
(一)充分發揮鄉鎮政府在農村留守兒童工作中的基礎作用
關愛“留守兒童”工作已列入縣政府工作日程和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專項目標管理和考核,各鄉(鎮)政府要根據縣政府的總體部署,將農村留守兒童管理教育工作納入統籌城鄉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任務中,建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層落實”的工作機制和考核評估機制,采取政府引導、社會資助等方式,廣泛籌措資金,關愛農村“留守兒童”成長。通過財力、物力、人力的合理配置,不斷完善農村社會公共服務機制和設施建設,切實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服務。組織開展本轄區內農村“留守兒童”的普查統計工作,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檔案資料庫。成立“留守兒童家長學校”,利用節假日等外出務工人員集中返鄉之際,舉辦留守兒童家長(監護人)培訓班,督促村委會、學校與農村留守兒童家長(監護人)簽訂《留守兒童管理教育責任書》,保證適齡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二)強化部門工作責任,各司其職,齊抓共管
農村“留守兒童”問題是一個新的社會問題,它有著范圍廣、影響大、解決難度大的特點,是任何一個職能部門都無法獨立承擔的綜合性系統工程,因此需要發揮各方優勢,積極整合資源,形成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確保工作取得成效。
1、教育部門要充分發揮育人主陣地作用,保障農村“留守兒童”享有應有的教育權利。全面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將農村“留守兒童”管理教育工作納入學校工作的重要內容,保障“留守兒童”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農村中小學要摸清轄區“留守兒童”的基本情況,建立“留守兒童”檔案,掌握“留守兒童”及監護人情況,健全“留守兒童”管理教育、聯系溝通、一幫一結對、情況報告等制度。
加強寄宿制學校(托管中心)的建立和管理,嚴格把握寄宿制學校(托管中心)的質量關。鞏固和在有條件的學校建立“留守兒童親情室”,安裝親情電話,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專兼職心理輔導老師。以家長學校為依托,利用農民工集中返鄉等時機,舉辦“留守兒童”家長及監護人培訓班,強化家長責任意識,履行好監護人的責任。
2、民政部門要積極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障機制,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社會救助工作,為“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及時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及“留守兒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保障特殊困難農村“留守兒童”獲得應有的社會救助。農村基層組織要采取必要的預防、干預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掌握外出務工人員家庭子女監護等情況,督促農村“留守兒童”家長及監護人履行教育和監護子女的法律義務。在基層“公共服務中心”中逐步增加適宜農村“留守兒童”需要的服務功能和項目。
3、衛生部門要逐步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醫療保健服務,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營養指導、生長發育監測、計劃免疫、兒童常見病診療等基本衛生保健服務。根據農村“留守兒童”的營養狀況,制定干預措施,發放科學實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開展兒童營養、喂養知識及常見疾病的預防等健康教育和咨詢指導。通過提高家長及監護人相關知識水平,降低營養不良發生率和營養不良性疾病發病率,改善農村“留守兒童”健康狀況。要抓住全面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利契機,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享有應有的基本醫療服務。
4、公安部門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的戶籍管理與權益保護,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護教育提供服務。及時摸清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留守兒童”底數和基本情況,提高農村“留守兒童”的維權意識和能力,防止農村“留守兒童”犯罪,加大對農村中小學校園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力度,預防和嚴厲打擊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做好農村違法“留守兒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建立駐村民警“留守兒童”管理機制,有效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
5、司法部門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工作。結合“法律六進”活動,加強有關兒童權益保護和家長責任及義務的法律宣傳工作,宣傳普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法制副校長、輔導員,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農村“留守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發揮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依法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家長提供法律援助,優先受理、精心辦理涉及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案件。
6、文化部門要凈化農村“留守兒童”成長的文化環境,切實加強對校園周邊的整治和監管力度。加強對“三室”(游戲室、臺球室、錄像放映室)、“兩廳”(歌舞廳、卡拉OK廳)的管理,建立網吧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規范校園周邊音像市場經營秩序。
7、勞動和社會保障及農業部門要幫助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知曉自己對“留守兒童”撫養教育的法定責任和義務。要在勞務培訓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內容,在勞動力轉移培訓中,增加父母對留守子女履行義務、職責及其親情聯系的教育內容和方法指導,引導和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家長切實承擔起教育孩子的責任和義務。
8、財政部門要對農村“留守兒童”管理教育工作及關愛行動的有效開展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9、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充分發揮現有管理和服務工作網絡的優勢,積極做好流動人口家庭及留守家庭的隨訪和服務工作。
10、宣傳部門要積極組織新聞媒體單位采取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國家保護少年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宣傳“留守兒童”家長及監護人的職責任務,宣傳家庭教育科學知識和方法。提高社會各界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關注度,宣傳報道加強農村“留守兒童”教育管理的經驗,努力營造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11、縣文明辦要充分發揮在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指導、檢查、督促作用,將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納入“三個文明”建設中,要把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大行動作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及有關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測評體系。
(三)發揮社會各界力量在農村留守兒童管理服務中的積極作用
要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共同參與農村留守兒童服務工作,提高農村群眾互幫互助的自助意識,增強農民群眾的自我服務功能。開展爭當“父母”、“家長”、“手拉手結對”等特色活動,以特殊的關愛教育和情感撫慰,彌補“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缺失,促進其身體、心理、品格健康成長和發展。
1、各級工會組織要配合有關部門了解和掌握農民工家庭及“留守兒童”生存發展狀況,結合開展“金秋助學”、送溫暖等活動,為特困農民工家庭和“留守兒童”提供救助和維權服務。
2、各級共青團組織要積極開展“手拉手關愛留守少年兒童行動”,通過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關愛農村“留守兒童”主題活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3、各級婦聯組織要充分發揮婦聯在家庭中的教育、服務、協調、維權的工作優勢和組織優勢,根據“留守兒童”的發展需求和實際問題,及時反映“留守兒童”的呼聲和意愿,推動黨委政府出臺解決“留守兒童”實際困難和問題的政策,促進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留守兒童”管理教育模式。
4、各級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要充分發揮“五老”隊伍優勢,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科技文化教育,參與“留守兒童”家長學校建設和各種家教知識普及活動,發動社會力量幫助貧困“留守兒童”,優化農村“留守兒童”成長環境。鼓勵有條件的“五老”特別是退休教師創辦“留守兒童托管中心”、“留守兒童家園”等關愛組織,開展特殊的關愛教育和情感撫慰,彌補家庭教育缺失,促進其身體、心理、品格健康成長。
5、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要全面掌握外出務工人員家庭婚育、子女監護和經濟收入等情況,開展對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的隨訪工作,依法督促家長(監護人)履行教育和監護子女的法律義務。
四、逐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工作保障機制
(一)建立健全縣、鄉鎮、村(街道)三級工作責任制。把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納入全縣和各鄉鎮統籌城鄉發展工作、三農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與各級政府實施兒童發展綱要結合起來,統籌安排。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確定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農村“留守兒童”工作體系。各級政府要通過政策引導、財力支持,大力培育有利于農村“留守兒童”成長的農村社會服務機構,不斷滿足農村“留守兒童”的需要。
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工作制度,抓好各項基礎工作,依法履行教育、督促的責任。要建立勞務輸出人員家庭檔案,加強對勞務輸出人員和農村“留守兒童”的管理服務。督促有關部門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檔案資料庫。
(二)注重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在農村“留守兒童”工作中的基礎作用。農村基層組織要做好當地“留守兒童”的管理服務工作。掌握外出務工人員家庭及留守子女監護等情況,督促“留守兒童”家長及監護人履行教育和監護子女的法律義務;配合有關方面做好“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衛生保健、人身安全及摸底調查等工作。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中心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發揮縣政府婦兒工委的牽頭協調作用。全縣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由縣政府婦兒工委總牽頭協調,每年要有工作計劃,有督促,有檢查,突出重點,爭取每年取得新進展。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明確各自的年度工作任務,并認真實施。
(四)建立專項工作考核機制。縣政府每年將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工作計劃實施情況開展年終檢查考核,并對考核情況予以通報。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府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央、*市和我縣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部署,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突出問題,找準工作切入點,把農村“留守兒童”工作切實落到實處。同時,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報縣政府婦兒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