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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發[20*]13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
1.總體要求。以*重要思想、黨的*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三個有利于”原則,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積極創造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毫不動搖地加快發展民營經濟,以加速提升我市經濟總量,進一步優化經濟結構,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確保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
2.發展目標。經過5年左右的努力,民營經濟在全市經濟總量的比重,由20*年的21%上升到40%以上,上交稅金8億元以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增加到2*家,其中入庫稅金1*0萬元以上企業發展到25家,爭取20家企業進入全省民營企業2*強;把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市、縣(區)園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和園區)建成對民間資本具有較強吸引力和集聚力的重要載體,使民營經濟在我市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中的比重顯著上升,在縣區經濟中占主體地位,成為加快富民強市和實現“兩個率先”目標進程的重要力量。
二、放寬政策,積極鼓勵各類人員創業
3.放寬市場準入領域和從業人員限制。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允許外資經營的、國有和集體資本退出的領域,都允許對民營資本開放。除國家限制的項目外,凡是符合我市經濟發展要求的,均支持民營資本進入。對特殊行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均可以參與生產經營。除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員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投資能力的人員,都可憑居民身份證和有關證明申辦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
4.拓寬快速創業通道,簡化審批手續。清理并減少前置審批項目。不直接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的行業,相關審批或改為登記備案,或改為企業注冊后審批。編制前置審批項目目錄,凡未列入目錄的,一律不實行前置審批。從20*年1月1日起,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企業注冊登記制試點,同時在全市實行并聯審批承諾登記制。市行政服務中心實行企業登記并聯審批的辦法。在開發區設立工貿型公司的,不再核定其具體經營范圍。除建筑業等特殊行業外,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其注冊資本金可在3年內分期到位,首期認繳的資本金最低可降至3萬元。對民營企業年度內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可享受國家促進再就業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自然人創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受注冊資本限制。簡化工商年審手續,對上規模、上檔次、連續三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且經營情況良好、商業信譽較高的企業,經工商部門批準,實行免年檢。
5.鼓勵各類人員創業。加大動員和鼓勵的力度,調動新的創業資源,掀起新的創業高潮。
鼓勵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離崗創業。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在市內領辦民營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在3年離崗期間,保留原身份不變,并參加正常的工資晉級,基本工資和工資性補貼仍由原單位發放。辭職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可視具體條件,給予一次性補償。辭職前在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宜,按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截止20*年12月31日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提前退休”條件、本人愿意從事民營經濟的,經組織批準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并享受20*年我市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時提前退休的優惠政策。黨政機關、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以及監督管理類、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20*年1月1日前在職人員,經同意辭去公職從事民營經濟活動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單位可根據本人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相應的辭職金。
鼓勵高校、科研單位教學、科研人員和國有企業職工離崗創業。經本單位同意,上述離職從事民營經濟活動的人員,可與原單位簽訂“離崗留職協議”,由單位為其保留勞動關系三年。在此期間,單位按規定為其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留職滿三年不回原單位的,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將人事檔案分別轉到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才、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鼓勵企事業單位在職科技人員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到民營科技企業兼職并獲取報酬。
鼓勵大中專在校生、畢業生自主創業。上述人員創辦民營企業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開業三年內免收登記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人事檔案、人事勞動關系由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人才、就業服務機構。
鼓勵下崗失業職工創業。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民營企業的,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促進民營企業上規模、上水平
6.促進民營企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重點扶持六類民營企業:
規模型民營企業。對年納稅額超過1*萬元的民營企業(不含房地產開發的民營企業),可認定為規模企業。在擴大計提技術開發費、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技改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扶持。對年納稅額超過2*萬元的民營企業,給予重點扶持。
工業型民營企業。凡新辦企業實際投資或現有企業再投資在5*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投產后兩年內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程度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凡投資5*萬元以上的民營工業企業技改項目竣工后,可以獲得相應的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凡投資符合規定條件的工業新辦項目,以及列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科技型民營企業。每年確定一批重點民營企業技改項目和技術創新項目,分別納入全市相關計劃。在申報國家、省項目、爭取扶持資金,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技術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科技成果鑒定和獎勵及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增加對民營企業的科技三項費用投入。民營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發生的費用,可計入管理費用。對民營科技企業減免稅收的扶持,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國內外科技人員、各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以自有技術成果和專利投資民營企業,科技成果和專利可作價入股,屬于高新技術成果的可以不受35%的比例限制。民營科技企業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其注冊資本中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部分,經全體股東確認,可不進行資產評估。以人力資源或其他智力成果投資入股的,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登記,最高可達注冊資本金的20%。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對獲得安徽省著名商標、國家馳名商標的企業,不論企業所有制,市政府分別給予10萬元、5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被授予“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和獲得國家級新產品的企業,市政府給予其技改貸款貼息扶持。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外向型民營企業。鼓勵民營企業生產出口創匯產品,從境外引進資金、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各種扶持、鼓勵基金均向民營企業開放。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走出國門建廠設點,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服務貿易和勞務合作等,實行與國有企業同等政策。對從事外經貿業務的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在結匯售匯、進出口配額分配、出口退稅等方面,可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確定一批出口創匯重點企業,由市外經貿局、財政局、海關、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給予積極扶持。對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外向型民營企業,市外經貿部門要積極為其申辦自營進出口權。對引進外資達1*萬美元(或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市政府給予重點扶持。
農業產業化企業。整合并集中使用涉農扶持資金,以貸款貼息為主要形式,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支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加工基地的質量控制和標準化建設,支持大宗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民營企業營造公益林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享受生態補償政策;營造商品林的,可按規定享受造林補助費,可獲得林業貼息貸款等扶持。森林、林地、耕地和水面使用權可依法轉讓、作價入股、租賃、繼承。
現代服務業企業。加速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公辦學校、醫院、外貿公司、旅行社、城市公用事業、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等的改制、改組和改造。全面落實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積極引導民間資本發展現代物流業、軟件業、信息咨詢業、科技服務業、文化產業、教育產業等新興行業。
四、努力拓寬融資渠道,多形式聚集社會資金
7.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市、縣(區)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20*年到2*7年,市、縣(區)兩級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各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作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貼息或補貼,以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獎勵出口創匯多、上繳稅金數額大的民營企業。
8.推進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市、縣(區)都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并逐步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形式多樣化的信用擔保體系。資金來源實行政府資助、民間參與、企業出資的多元化籌集方式,按市場機制實行規范化運作。擔保機構以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為主要服務對象。鼓勵企業開展互助擔保,開展商業擔保業務。盡快建立我市風險投資機構。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59號)有關規定辦理,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9.改善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開發適合民營企業特點的融資服務項目,增加中長期貸款比例,加大對固定資產投資支持,積極試行非全額擔保貸款,擴大票據業務和對優質民營企業的授信服務。將民營企業納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并逐步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對信用等級較高、資產負債率低于50%、信譽良好的民營企業,金融部門要重點支持。允許民營企業用房地產、土地使用權、有價證券和無形資產等作抵押、質押取得貸款。選擇信譽良好、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民營企業實行主辦銀行制度、客戶經理制度,信貸支持上提高授權授信額度。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資、債券發行等方式籌集發展資金。
五、堅持公平競爭原則,營造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
10.鼓勵外來投資者興辦民營企業。加快發展各具特色的工業園區,促進民間投資,推動民營企業的產業集聚。從20*年1月1日起,取消開發區和園區行政審批中的一切行政性費用(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市工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外來投資者來我市獨資興辦或控股聯辦民營企業,凡進入開發區和園區的,均可享受園區優惠政策。外來投資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到我市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企業所在地,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無論上述人員戶口遷來與否,其子女入托、入學,與我市城鎮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11.統籌安排民營企業發展用地。民營企業申請使用國有、集體土地,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原國有土地為行政劃撥的,可繼續保留劃撥使用方式。民間投資基礎設施和工業項目可直接租賃集體土地。民營企業重大項目建設用地由市統一調劑安排用地指標。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用地可依法實行土地劃撥供地。加強土地經營,增加收入,補貼工業用地征用費用,降低工業用地價格。
12.積極提供人事勞動服務。對民營企業引進人才的職稱評定、子女入學及就業等,按中共**市委《關于加強人才開發工作若干意見》(*發[2*1]11號)有關規定執行。到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工作的各類人才的人事檔案管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職業資格等級鑒定、參加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參加評選先進等,與國有企業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各級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人才、就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人事勞動服務。
13.簡化出入境手續。積極為民營企業人員出入境洽談生意、訂購設備、參加會議、出國考察等商務活動提供方便。對從事緊急商務活動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要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民營企業人員參加政府組織的招商團組、經貿團組出國,按因公出國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14.提高民營企業家的政治社會地位。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要適當增加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者、個體業主的比例,為其參政議政創造良好的條件。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批優秀個體工商戶、優秀民營企業和優秀民營企業家,并通過媒體廣泛宣傳其優秀事跡。
15.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及其員工的合法權益。各部門不得強行要求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征訂本系統、本部門及與本部門相關的報刊。各部門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隨意對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進行各類評比、達標活動。嚴禁亂攤派、亂罰款行為。民營企業財產權、知識產權、自主經營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違反規定給民營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賠償,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建立舉報制度,凡被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舉報的單位或個人,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和處理,并在一周內給予反饋。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要嚴格執行《勞動法》、《合同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經營,依法納稅,并按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費,切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16.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嚴厲查處和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偷稅逃稅、走私販私、逃廢銀行債務等違法行為,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業壟斷,創造各類企業平等競爭、有序發展的環境。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制發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應交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清單,企業有權拒交目錄外的其它收費,并在民營企業中推行交費登記卡制度,推行收費公示、亮證收費等制度。凡違法違規收費的,要追究收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六、切實加強領導和服務,加大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建工作力度
17.加強領導和服務。成立“市發展民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綜合協調民營經濟工作;設立相關行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指導、協調、促進全市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真正擺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和解決民營經濟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各職能部門、群眾團體要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全方位服務。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形成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
18.充分發揮民營經濟維權中心的作用。要充分發揮工商聯作為黨和政府聯系民營經濟人士的橋梁作用,政府管理民營經濟的助手作用。個私協會和各行業協會等組織要發揮其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通過民營經濟維權服務中心這一載體,積極維護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規范中介機構的服務行為,加快建立執業標準和監督機制。
19.加強民營企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引導民營企業家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之路。引導民營企業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的教育活動,創造健康向上、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和富有凝聚力的企業文化,提高民營企業從業人員的素質。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都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和工會組織,按照省委組織部的布置和有關規定,吸收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家加入黨組織。
20.建立政策落實督查和工作質量評議制度。建立全面、規范的民營經濟發展統計制度。從20*年開始,把發展民營經濟納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建立評議制度,由市政府每年組織一次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民主評議,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并與部門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掛鉤。市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貫徹省有關文件精神,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及其配套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匯集下發。市委、市政府將就本意見的執行情況組織專項督查。